《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于5月1日起實施

    依據文物保護法和建築法制訂的《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日前由文化部頒布,將於5月1日起施行。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包括總則、立項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與驗收、獎勵與處罰、附則等共5章30條。據國家文物局介紹,《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是在文化部1986年發佈的《紀念建築、古建築、石窟寺修繕工程管理辦法》的基礎上修改完成的,新辦法擴大了原有辦法的適用範圍,增加了古遺址、古墓葬的保護工程,包括了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類別;在堅持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文物保護工程的目的是全面地保存、延續文物歷史資訊與價值,保護文物本體及與之相關的歷史、人文和自然環境;明確了文物保護工程既包括對文物的修繕,也包括文物遷移和附加的文物保護設施。此外,新辦法對“文物復建”工程加強了控制和管理,還首次明確國家將設立文物保護優秀工程獎。除對施工提出要求外,新辦法還特別強調了工程監理和驗收。

    1986年發佈的《紀念建築、古建築、石窟寺修繕工程管理辦法》,對文物保護工程的管理工作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確立了“不改變原狀”的文物保護維修科學原則、比較合理的文物修繕工程分類,以及合乎我國國情的分級管理方法。但隨著我國文物保護工程規模的進一步擴大,文物保護維修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紛紛出臺,原有管理辦法的有些規定已不適應新的體制要求。新出臺的《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在制訂過程中經過專家反覆研討、論證和徵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邱紅傑)

    新華社 20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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