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澤民:造福官兵,把握軍隊計劃生育五原則

    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日前簽署命令,頒布重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

    重新修訂的《條例》,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積極適應國家和軍隊改革發展的新形勢,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體現依法辦事、科學管理,推進軍隊計劃生育工作機制和工作方式的轉變,體現以人為本、造福官兵,保障軍隊人員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體現綜合治理、服務全局,形成有關部門齊抓共管計劃生育工作的合力,確保新時期軍隊計劃生育工作繼續走在全社會前列。

    修訂主要把握五個原則:一是法規的一致性——做到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統一,與軍隊的相關法規配套,與各地的條例銜接;二是政策的穩定性——遵循“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的指導思想,照顧到一些特殊情況,使生育政策更加合情合理;三是軍隊的特殊性——把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軍隊自身特點結合起來,堅持從實際出發,力求具體可行;四是內容的科學性——把總結的實踐經驗上升為法規來確認,內容更加系統和完善,與有關法律法規互補:五是工作的先進性——堅持高標準,體現嚴要求,推動軍隊計劃生育工作向更高層次發展。

    修訂內容包括:適用範圍、職責分工、生育調節、再婚生育、權利與義務、優待與獎勵等。

    《條例》規定,在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條件下,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職工配偶是農村居民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條例》還規定,軍隊依法保障軍隊人員合法生育、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實行計劃生育的權益;育齡夫妻享有避孕節育方法的知情選擇權和安全保障權。女軍人、女職工符合晚育規定,自願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的,除按照規定享受3個月産假外,增加産假90天。

    《條例》的修訂頒布,為做好新形勢下軍隊計劃生育工作提供了基本保障,對於實行依法管理,深化宣傳服務,推進改革創新,提高工作水準,將産生重要作用和深遠影響。

    原《條例》是1996年1月5日,經中央軍委批准,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頒布的。

    

    全軍計劃生育率達到99% 走在全社會前列

     全軍部隊牢固樹立國策意識和大局觀念,以走在全社會前列的高標準,努力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為國家控制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全軍計劃生育率、綜合避孕率達到99%,晚婚率、獨生子女領證率達到95%以上。

    中央軍委和部隊各級黨委高度重視計劃生育工作。全軍逐級實施目標管理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書,實行“一票否決”。各級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堅持軍政主官負總責、親自抓,做到責任、投入、措施到位。全軍先後舉辦7期軍師職領導幹部人口理論集訓班,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全軍部隊積極探索新時期計劃生育工作的特點規律,形成了寓宣傳、管理、服務於一體的計劃生育工作格局。

    據悉,目前全軍共建立了70多個技術中心和4000個技術服務站室,形成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每年為部隊和地方群眾諮詢服務200多萬人次。部隊官兵婚前檢查率達到95%,育齡夫婦健康普查率達到85%,出生嬰兒缺陷發生率在5‰以下。(蘇大明、胥金章)

    

    新華網 200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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