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宗教的百年回顧
與前瞻 
 
葉小文

    有朋友問,主張無神論的共産黨執政,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真實的嗎?在擴大對外開放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辦教還有必要嗎?欲答此問,就不能不涉及作為這50年的“歷史文化背景”或“準備階段”的前50年;不能不研究在中華民族積貧積弱、備受欺淩,奮起抗爭、翻身解放,改革發展、爭取復興的百年曆史進程中,中國宗教如何走過它的百年行程,如何在新的社會條件下完成其自身的變革。在這個背景下考量宗教政策的根據、得失,較為客觀和公正。

    兩個特徵

    回首千年,中國宗教的特徵不止兩個。例如,在世界四大古文明(埃及、古巴比倫、中華、印度文明)中,唯有中華文明從未被外來文化中斷,中國宗教特別以愛國為榮;中國歷史上從未出現過全國性的政教合一政權,中國宗教習慣以社稷為上;中華民族多元一體,中國宗教自然以“和合”為貴;中國是禮儀之邦,中國宗教大都以倫理為重。

    但回顧百年,中國一度淪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半封建”使中國宗教凸顯“封建宗法性”特徵,“半殖民地”則使中國宗教突顯“洋教”特徵。

    這裡所論及的“中國宗教”,包括中國本土産生的道教,也包括先後傳入中國,已有悠久歷史,併為中國文化所接受和包容的世界三大宗教 —— 佛教、伊斯蘭教、基督教(Christianity,國內習慣分為基督教[Protestantism] 和天主教[Catholicism])。至於“宗法性傳統宗教”、“儒教(孔教)”、民間信仰、新興宗教等,是否屬於“宗教”或“主流宗教”範疇,歷來爭議甚多,見仁見智,應作“中國宗教”之特例而非通例,另予專題討論。

    這裡所論及的“中國宗教”,也不涉及港、澳、臺宗教。香港作為“一國兩制”下中國的特區,作為開放的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其宗教的特徵如何判定,香港的學者自有高見。香港的宗教與社會相適應的經驗,值得內地比較研究和參考。故也須另予專題討論。

    站在20世紀門檻的中國傳統宗教帶著“封建宗法性”特徵。中國以血緣關係為紐帶形成的政治制度和社會體制——宗法制,源遠流長。中國人對萬物和人生本源的基本看法是“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禮記》),基本信念是敬天法祖,報本答願的方式是祭天祭祖,由此演化出一套統治制度和倫理秩序。到了封建社會,就形成了封建等級社會固有的“封建宗法性”特徵。這個特徵有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政治、制度層面,包括維繫封建統治的“神權”制度;二是倫理、文化層面,包括維繫社會關係的禮儀習俗。費正清認為這種“制度和文化的持續性,曾經産生了體現為氣勢澎湃和堅守既定方針的慣性”。馬克斯韋伯把中國形容為“家族結構式的國家”,把儒學列為“清醒的宗教”,把中華民族稱為“未醉的民族”,認為中國宗教“就其意義而言是面向今世的”。梁漱溟則認為中國“以宗法組織社會,以倫理代替宗教”。在這種強大的慣性中,中國文化以儒學為支柱,中國宗教“儒釋道”相浸染,都打上了“敬天法祖重社稷”的烙印,強調維繫現存世界,並理性地適應現存世界。具有“封建宗法性”特徵的文化,對外來文化“食而能化,化而能食”。外來宗教也只有尊重和適應這種特徵,才能在中國立足。

    佛教在傳入的初期,曾有過“沙門不敬王者”的傲骨。但很快發現,不敬天法祖、敬重皇權,行不通,遂強調佛教信徒要忠君孝親,做“順化之民”。

    基督教長期影響和塑造了西方的社會和文化,但在中國竟然“水土不服”。康熙時期,因羅馬教廷不允許中國教徒“尊孔祭祖”而爆發“禮儀之爭”,導致“百年禁教”。

    正如潘光旦説:“同一為外來宗教,何以基督教不生根而佛教生根了呢?”這是“因得土地之宜,其滋生發育也就比較的自然。”“這不一定指基督教自身是一股禍水;不過説,一個種子——也許是好種子——種得不得水土之宜,就結成惡果了。”

    “宗法性”使宗教突出了入世性、世俗性和倫理性,有其文化的意義;但“封建宗法性”卻使宗教淪為封建制度的衛道士,卻並非都結“善果”。在西藏,藏傳佛教與封建農奴制結合形成的政教合一制度,殘酷野蠻。在西北,“萬物非主、惟有真主”的伊斯蘭教,與地主制度結合形成的“門宦”制度,卻産生了若干對教民有生殺予奪大權的“教主”。

    隨著中國淪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中國宗教又多了個“洋教”特徵。中國在淪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屈辱中走進了20世紀,面臨著天崩地解的大變局。“四萬萬人齊下淚,天涯何處是神州?”中國傳統宗教在國難當頭和中西文化衝突的夾縫中掙扎,這時基督教(Protestantism)和天主教(Catholicism)卻大規模傳入中國。一個本來是傳播福音的宗教,卻不幸成為侵略者的工具,“如來佛是騎著白象來到中國的,耶穌基督卻是騎在炮彈上飛過來的。”(蔣夢麟語)一個宣揚愛人如己的宗教,卻倚恃“治外法權”的庇護走向了它的反面。“一切傳教士都從鴉片戰爭和隨著中國的失敗而簽訂的諸條約和法令中,獲得了利益和好處。”(鮑特懷特語)有的傳教士竟然參與販賣鴉片,掠奪地産,借教肆虐。而教民則“以入教為護符,嘗聞作姦犯科,訛詐鄉愚,欺淩孤弱”。被欺壓的百姓欲告官問罪,但“外國人因享有治外法權而不受中國法庭的處理。”(剛恒毅語)“凡教中犯案,教士不問是非,曲庇教民;領事亦不問是非,曲庇教士。遇有民教爭鬥,平民恒屈,教民恒勝。教民勢焰愈橫,平民憤鬱愈甚。鬱極必反,則聚眾而群思一逞。”(曾國藩語)百姓憤言:“不下雨,地發幹,全是教堂遮住天”!終於忍無可忍,爆發“教案”,據統計,近代以來達600多起。到了20世紀20年代,這種抗爭又在知識階層以理性的、有組織的方式持續展開,如非基督教運動、反對帝國主義大同盟運動、收回教育權運動等。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中,具有這兩個特徵的中國宗教,曾經被統治階級控制和利用,起過消極作用。國內封建地主階級、領主階級以及反動軍閥和官僚資産階級,主要是控制佛教、道教和伊斯蘭教的領導權;外國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勢力,則主要是控制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會。

    革新嘗試

    對“封建宗法性”特徵的挑戰,始於“戊戌變法”後一代代先進的中國知識分子。首當其衝是針對其政治、制度層面,力圖摧垮宗教天命論對“君權神授”的維護。他們引進西方的自然科學和人文學説,其中包括啟蒙宗教學説,來審視中國的封建社會及其傳統文化和傳統宗教,從而逐漸興起各種“新學”。他們認識到,如欲救亡圖存,必需變法圖強;欲革封建君權,必革封建神權。“五四”時期的蔡元培,還提出過要“以人道主義去君權之專制,以科學知識去神權之迷信”的主張。他們苦心孤詣的吶喊,有如“更殘漏盡,孤雁兩三聲”。但在尋求民族獨立和復興的神聖祭壇前,呼喊與抗爭之聲始終不絕於耳。人們聽到了弘一大師“唸佛不忘救國”的怒吼,看到了茅山道士“開工殺敵,下馬學道”的身影,以及回民支隊縱橫馳騁英勇抗日的壯舉。

    對“洋教”特徵的挑戰,始於中國天主教和基督教中的有識之士。在“五四運動”中,津、滬等地的愛國神父、教徒和教會學校學生提出了改變中國天主教會殖民地體制的要求。馬相伯等人主張由中國主教主持教區教務,反對在修院教育中輕視中國文化的傾向。此後,羅馬教廷不得不批准中國教團採取了一些將天主教“中國化”的措施。

    基督教發起了“本色教會運動”,“一方面求使中國信徒擔負責任,一方面發揚東方固有的文明;使基督教消除洋教的醜號”(誠靜怡語)。“跟著這個口號同時被提出來的,就是‘自治、自養、自傳’”(吳耀宗語)。1903年,上海牧師俞國楨主張“有志信徒,圖謀自立、自養、自傳……絕對不受西教會管轄";1906年,他依靠中國信徒創辦中國耶穌教自立會。一時間,各省華人基督徒紛紛響應,要“為國家爭人格,為教會爭人格,為基督徒爭人格"。(《生命》第五卷第九期,1925年) 一些普通信徒也痛感:“國家興亡,匹夫有責,你若有愛國之心,就應該自立"。( 1928年《中國基督教會年鑒》)

    天主教的“中國化”和基督教的“本色教會運動”,從文化層面來講,都企圖尋求與儒學的共同點,“洗刷西洋的色彩”,進行所謂“儒化基督教”、“孔子加耶穌”的嘗試。但深受殖民主義壓迫的中國人民,對作為殖民主義附庸的“洋教”深惡痛絕。這些革新嘗試就于大局的改觀無補,“時代是不許可這個運動得到多大成功的。”(吳耀宗語)

    中國宗教的新生,有待於整個社會翻天覆地的變革。

    走向新生

    1949年新中國建立,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終結。蓄勢已久的中國宗教的自我革新,在新中國、新社會再度爆發了。

    基督教、天主教走上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道路。河南洛陽解放後,信徒“真像是如魚得水,如鳥騰空的歡欣鼓舞,立刻再起來提出自立”。(《天風》242號,1950年)上海剛解放,就有教徒投信報館,要求“把那些以傳教為名,以侵略為實,挂羊頭賣狗肉的宗教販子趕出中國去”,主張“中國教徒應自行以民主的方式,組織國人自治教會。”(上海《大公報》,1949年6月17日)

    1950年春,吳耀宗等組團訪問各地教會後,與京、津部分教會人士謁見政務院總理周恩來,三次長談。當吳耀宗等把多年來基督教所提倡的“自治、自養、自傳”理想告訴周恩來時,周欣然支援,強調中國基督教會必須肅清其內部的帝國主義的影響和力量,“讓宗教還它個宗教的本來面目”,“使自己健全起來。”只有這樣,才能“使基督教在中國人民的心目中觀感一新”。中國基督教抓住歷史的機遇,做出了正確的抉擇。1950年7月,《中國基督教在新中國建設中努力的途徑》的公開信發表,提出要繼承中國基督教早就提倡、但未能實行的“自治、自養、自傳”傳統。在四年時間裏,全國基督徒的2/3,約40多萬人在公開信上簽名。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隨之在全國廣泛展開,吳耀宗稱之為“中國基督教的新生”。

    中國天主教界的神長教友們也不甘落後。1950年11月,四川省王良佐神父率先發表《三自愛國革新宣言》。1951年1月,天津市的教友首先成立了“天津市天主教革新運動促進會籌備會”。1957年2月,中國天主教召開了為期40多天的教友代表會,正式確立了“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方針。

    伊斯蘭教、藏傳佛教進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改革的內容包括廢除宗教的一切封建特權,如廢除寺廟私設法庭、監牢和刑罰,干涉民事訴訟,擅自委派部落頭人、阿訇,私藏武器,干涉婚姻自由,壓迫歧視婦女以及干涉文化教育;廢除寺廟和清真寺的生産資料所有制和高利貸、無償勞役等剝削制度;廢除寺廟帶有封建色彩的管理制度;廢除伊斯蘭教門宦制度中的“放口喚、放阿訇、教主繼承制”等。改革總體上是和平、謹慎地推進的。政府強調要把宗教信仰與宗教制度分開,宗教信仰是思想問題,而宗教制度,絕大部分是封建性的社會制度,應當並且可以逐步改變。改革在西藏特別強調“慎重穩進”,最初是採取“和平改革”、“六年不改”的方針。直到1959年西藏上層反動集團發動了全面的武裝叛亂,在平叛的同時,才調整為“邊平邊改,先叛先改,後叛後改,未叛緩改”。在改革的基礎上,經過協商,建立了寺廟民主管理委員會,制定了《寺廟民主管理試行章程》。

    漢傳佛教和道教也進行改革。剔除了“教理、教制、教産”方面的封建宗法因素,廢除了危害下層僧侶身心健康的陳規陋習,消除了寺觀內盛行的封建迷信等不良現象。

    宗教制度民主改革中對“封建宗法性”的洗刷,重在去掉其制度層面的“封建”烙印,即封建統治利用“宗法性”在宗教中形成的封建壓迫、剝削的特權和思想禁錮;而對其文化層面, 對“宗法性”本身,則採取“揚棄”的態度——揚其對倫理道德的重視,棄其封建道德的糟粕。對儒學重視倫理綱常、“修齊治平”的傳統,並不簡單否定。如丁光訓所説,“中國是文明古國,是道德禮儀之邦。特別是對中國知識界來説,講倫理道德比講天堂地獄更令人欣賞,令人願意聽聽宗教有以告人的資訊。”

    通過民主制度改革和獨立辦教道路的選擇,中國宗教不再是作為帝國主義附庸或被統治階級控制利用的工具,而是恢復了本來面目,保有其基本信仰和教義、維持著與其自身特點相一致的宗教制度和禮儀、能自主地開展正常宗教活動的宗教;是真正體現愛德、弘揚文化傳統的宗教。

    ——洗刷“洋教”特徵的基督教、天主教,成了中國人民自辦的宗教事業,中國第一次莊嚴宣告,“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洗刷與封建專制制度相結合的“封建宗法性”特徵和封建迷信雜質,中國進一步莊嚴宣告,“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這兩句話,和“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一起,寫進了《憲法》第36條。

    1993年,江澤民指出,“我國過去進行的宗教制度改革,在天主教、基督教方面革掉帝國主義的操縱和控制,實行獨立自主、自辦教會,在佛教和伊斯蘭教方面革掉封建剝削和壓迫制度,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確的,使我國宗教界邁出了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重要一步。”

    政策理念

    就像解決了生存權和發展權,才能充分享受其他人權一樣,還宗教之本來面目、“使自己健全起來”的中國宗教,才能真正享受宗教信仰自由權利——這個最初由近代資産階級提出,現已為大家所熟知、為世界所公認的基本人權。

    但新的問題又來了:作為執政黨的共産黨並不信教,社會主義新中國的主流意識形態也不可能是宗教,新中國、新社會能否容納和善待宗教?帶著困惑和誤解,解放初期,有的宗教人士打點行裝離開大陸。應該説,他們中不乏佼佼者,在海外也為當地的宗教和文化事業做出了重大貢獻。但多數人還是故土難離。上海解放前夕,有人給圓瑛大師寄來機票,勸他離開,他説:“我儘管不清楚共産黨會不會剷除宗教,但有一點是相當清楚的,那就是我們是中國的僧侶,出家不出國,應該愛自己的祖國。”他願意等一等、看一看。

    其實,執政的共産黨何嘗不是也在“等一等、看一看”,不斷提醒自己,對於社會主義社會中的宗教問題,要採取如列寧所説的“特別慎重”、“十分嚴謹”和“週密考慮”態度。

    有過失誤,教訓更深刻;有過反覆,原則更堅定;有過曲折,認識更清晰。經過50年的思考和實踐,經過正反兩個方面的經驗和教訓,現在應該有更為堅定深刻清晰的認識了。

    第一,我們尊重宗教信仰自由與主張的辯證唯物論,並不衝突。

    我們主張的辨證唯物論,認為物質是第一性的,從這個意義上講,與宗教唯心論是不同的;但“物質的第一性”中,當然地包含著存在、客觀的第一性,包含著承認客觀事物存在、發展和變化有其內在規律,任何違反客觀存在、客觀過程的內在規律的外部干預,任何對複雜問題的簡單處置,都是有害的。宗教作為客觀存在的社會現象,有其自身發展的客觀規律。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對客觀存在、客觀過程、客觀規律的尊重,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主張辨證唯物論與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並不衝突。

    於是,問題就在於,是否承認在社會主義社會,宗教也是一種長期的客觀存在?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決定著政策的基本取向。對此,我們是反覆推敲、不斷反思的:

    ——1952年,中共中央指出,“若干地方的若干同志,就是因為不了解少數民族宗教的長期性、民族性、國際性, 因而發生了急躁冒進的錯誤。”

    ——1957年,周恩來在全國人大的一個座談會上講,“宗教是會長期存在的”,“現在應該擔心的不是宗教能不能存在,而是民族能不能繁榮。”

    ——1982年,中共中央指出,“那種認為隨著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和經濟文化的一定程度的發展,宗教就會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現實的。”

    ——1998年,全國宗教局長會議提出,“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宗教不僅依然存在,在一定程度和某些方面,還可能有所發展。”

    ——2000年12月,江澤民指出,“宗教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具有漫長的歷史,在社會主義社會也將長期存在。”

    説得很透徹了。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宗教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將長期存在。共産黨有什麼理由不與宗教長期和平相處,不謹慎友好地對待宗教?

    第二,我們尊重宗教信仰自由與遵守自己的基本宗旨,完全一致。

    共産黨的一切努力都是為了實現和維護廣大群眾的基本權利,這些權利體現在許多方面,當然也包括他們對自己宗教信仰的自由選擇的權利。不能因為有神論和無神論的差異而導致信神者與不信神者的對立。片面強調有神論和無神論的差異,甚至把它提到首要地位,歧視信教群眾,忽視和抹殺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在政治上、經濟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只會增加信教和不信教群眾之間的隔閡。對未來是否有“天堂”的分歧,沒有理由不讓位於攜手共建現實美好世界的合作。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才能使更多的人團結起來,共同致力於實現民族振興、共建現實美好世界的大目標。

    第三,我們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有深厚的歷史文化傳統作基礎。

    中國文化傳統主張“和合”為貴。皇家故宮題的名,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老百姓墻上挂的匾,一團和氣、滿堂和氣、和氣生財、和氣生輝;人們常常講的理,人和、祥和、和睦、和諧、和以處眾、和衷共濟、內和外順、家和萬事興,都主張“和”。中國歷史上在信教與不信教者之間,在信仰不同宗教者之間,很少因為宗教信仰而發生大規模的糾紛或爭鬥,更沒有發生過西方中世紀十字軍東侵和宗教改革時期基督教新舊兩派之間那種長期、反覆、野蠻的宗教戰爭,而是更多地像洛克的《論宗教寬容》所希望的那樣,體現出對基督教不同教派和其他宗教的理解與寬容。基於儒學治國安邦的理念,中國歷代的統治者一般對各種宗教一視同仁,實行較寬容的宗教政策。

    中國文化傳統看重求同存異、相容並蓄,提倡吸納世界上各種思想和文化,因而自然把宗教也視為一種文化。趙樸初生前津津樂道一段軼事:延安時代的毛澤東一日路過寺廟欲入,同行者説,那是迷信,有何看頭?毛澤東説,不對,那是文化!講“宗教也是文化”,這是一種既淺顯又深刻、既有悠久傳統又有現實意義的理念。對執政者來説,講宗教也是文化,意味著處理宗教問題不能簡單化,不能把宗教當作一種異己的意識形態,而是承認宗教裏麵包含積極的、有意義的東西,可以加以挖掘和整理,使其在現實中發揮積極作用。對宗教學者來説,講宗教也是文化,意味著思想的解放、觀念的更新、視野的開闊、學術的繁榮。對宗教信仰者來説,講宗教也是文化,意味著應更多注重於提高宗教自身的文化內涵和信仰者的文化素質。對社會來説,講宗教也是文化,則意味著對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也是對文化的尊重。

    第四,我們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有憲法和法律作保障。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刑法》、《民法通則》、《民族區域自治法》、《義務教育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律中,都有關於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規定。國家對各宗教一視同仁,法律保障各教擁有平等的權利。在強調保護信教自由的同時,也強調保護不信教的自由。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與承擔相應的義務相一致。侵犯公民宗教信仰權利要承擔法律責任,無論是否信仰宗教違反法律規定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國家法律的保障,使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具有連續性和穩定性,不因人為的因素而受到影響,不因領導人想法的改變而改變,從而使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得到堅實的保障。

    以上認識和實踐,説明我們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深刻的、真誠的、一貫的和牢固的,因為這是由我們的基本觀點和根本利益決定的,既有現實的理由也有歷史的根據,既是理性的抉擇更有法律的保障。這是一個主張無神論的政黨,一個貫徹政教分離原則的政府,在維護宗教方面人權的問題上,為世界做出的具有特殊意義的貢獻。

    以上認識和實踐,也是從反面的教訓中得來的。勿庸諱言,1957年後,中國共産黨有過“左”的失誤。例如,有研究者指出,對《共産黨宣言》中所説的 “兩個決裂”——“同傳統的所有制關係實行最徹底決裂,同傳統的觀念實行最徹底決裂”,有錯誤的翻譯和理解,把原文中的“流傳下來的”(ueberlieferten)譯成了引申含義“傳統的”(Tradition)。“流傳下來的”是專指當時流傳下來、且在流行的對共産主義思想的種種責難,這從《共産黨宣言》的立場當然要與之決裂;而“傳統的”就擴大為泛指一切傳統觀念,包括若干已經長期為人類所公認、所繼承的文化觀念,這無論從誰的立場,如何與之決裂?真理向前多跨一步就是謬誤。把“流傳下來的”誤為“傳統的”,雖一詞之差,卻隱含著産生文化激進主義和文化虛無主義的危機。“文化革命”實際成了“革文化命”,其中包括“消滅宗教”的運動,教訓深刻、代價沉重。改革開放以來,在撥亂反正、“落實宗教政策”的巨大努力中,數萬座寺觀教堂得以迅速恢復或重建。如果説,“消滅宗教”的荒唐是“史無前例”的,“落實政策”的努力又何嘗不“驚天地、泣鬼神”?經過如此的大落大起,大悲大喜,此番全民族對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來得更為自覺、堅定和深沉。

    以上認識和實踐,是就理性而言,整體而論。我們並不因此就掩飾在對於宗教的認識上,還有偏見和誤解需要糾正。事實上,共産黨不斷對自己的黨員進行宗教知識和宗教政策的教育;中國現代宗教學術的研究,也已經出現理論和方法的多樣化和學術繁榮的新局面。以中國之大,難免局部不出一點問題。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責任,就是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也即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

    西方有人熱衷於把個別問題誇大為整體問題,甚至無中生有、編造謊言。一些人輕信了這些把中國“妖魔化”的謊言,也抱上了“中國對宗教的迫害在不斷加劇”的偏見。偏見比無知更遠離真理,偏見比千山萬水更能阻隔相互之間的交往與交流。

    有人把中國依法處理邪教“法輪功”也作為“迫害宗教”的“證據”,就更顯荒唐。無論從事實、從法律、從學理來看,“法輪功”都是反人類、反社會、反科學的邪教。對於像“法輪功”一類的邪教所造成的社會危害,任何一個負責任的政府,都不會坐視不理。

    客觀事實

    中國現有各種宗教信徒1億多人,其中,基督教徒超過1000萬,這半個世紀,為前一個半世紀增長總和的十幾倍;天主教徒400萬,比1949年前增加了100萬;信仰伊斯蘭教的10個少數民族人口1800萬。截止1996年的統計,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和天主教共有活動場所8.5萬餘處,宗教教職人員30萬人,宗教團體3000多個,宗教院校74所,中國宗教界與世界上7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宗教組織保持著交往和聯繫。宗教界人士還廣泛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其中擔任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1.7萬人。

    請看以下實例:

    ——在北京最繁華的商業中心王府井大街上,有香港實業家李嘉誠和郭炳湘先生投資的東方廣場和新東安市場。這個地段“寸土寸金”。但緊挨著新東安市場,就有一座天主教堂。它始建於1655年,歷史上曾兩次毀於大火。近幾年改造王府井大街,北京市政府頂住巨大的商業壓力維修教堂,擴建堂前廣場。

    ——北京的白雲觀,清末以來殿堂破舊,一派凋殘。經過中國道教協會的幾次修繕,千年道觀煥發青春。附近一度被北京整流器廠佔據的地盤,經過“落實政策”的反覆協商,如今也人去樓空,等著歸還道觀。

    ——中國基督教“兩會”所屬的南京愛德印刷公司,印刷的聖經已達2500萬冊。

    ——新中國建立前能去沙特朝覲的穆斯林屈指可數。近十多年來,由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組織包機,已有五萬多中國穆斯林安全、順利完成朝覲。

    ——西藏的大昭寺,新舊判然有別。

    ——香港的天壇大佛使人流連忘返。在內地這樣的大佛已建了好幾座,如無錫的靈山大佛。中國最南端的城市三亞,依山瀕海新建了規模宏大、環境優雅的南山寺,現正在填海修建108米高的“南山觀音”,與紐約的自由女神像相媲美。

    ——去年8月,中國五大宗教的七位領袖組團出席了在聯合國舉行的“宗教與精神領袖世界和平千年大會”。 中國道教協會會長閔智亭道長在大會開幕式上,為全人類的福祉祈禱。中國宗教代表團團長傅鐵山主教發表了中國宗教界對維護世界和平的主張。

    宗教界人士説,當今中國,“在憲法和法律的保障下,我們享受著全面的、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對於我們宗教界來説,這是當之無愧的‘黃金時期’。”

    和而不同

    積累50年之實踐,回顧100年之歷程,展望新世紀之發展,要講中國的宗教政策,最基本的就是兩條: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堅持獨立自主辦教。

    ——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基於對廣大信教群眾信仰選擇的真誠的尊重,基於宗教存在和發展的客觀規律。

    ——堅持獨立自主辦教,也是基於對全中國人民意願的真誠的尊重,基於中國曾經長期受過帝國主義侵略和掠奪的歷史事實。

    人民的意志、人民的基本選擇不能改變,客觀規律和歷史事實不能改變。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堅持獨立自主辦教,是深思熟慮而不是草率決定的,是深刻透徹而不是膚淺簡單的,是真要貫徹而不是擺擺樣子的,是穩定連續而不是可以朝令夕改的。缺少了哪一條,中國的宗教都會喪失存在的基本前提。忽略了哪一條,都會引起不必要的損失和混亂。實踐證明,堅持這兩條原則,就能夠切實保障信教群眾的人權,就能夠真正維護國家的主權,就能夠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堅持獨立自主辦教不是“孤立辦教”,不是自我封閉。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隨著中國加入WTO,開放的中國決定了中國宗教的更加開放。

    開放的中國宗教,願意與國際社會一起共同維護宗教方面的人權。基於《世界人權宣言》中早已確認的有關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原則,基於中國維護宗教信仰自由的實踐經驗,我們提出如下五點主張:

    ——面對宗教信仰自由被歪曲和踐踏,我們主張:通過各國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更加卓有成效地實現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面對打著宗教旗號的宗教極端主義的猖獗與威脅,我們主張:國際社會共同反對破壞人類和平的宗教極端主義。

    ——面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利用宗教問題對別國的欺壓與干預,我們主張:尊重各國的主權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實踐,以對話代替對抗。

    ——面對冷戰結束後因民族、宗教因素引發的局部衝突與危機,我們主張:信教與不信教者之間,各宗教、各教派之間相互尊重和寬容。

    ——面對世界多元文化的激蕩與融合,我們主張:求同存異,增進了解,加強交流,共同促進人類文明的發展。

    世界各國有不同的歷史傳統、文化背景、社會制度,當然也包括不同的價值觀念。宗教方面的情況也各有特點。這是歷史發展和現實狀況的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很難用優劣來區分,用是非來判斷。世界本身就是豐富多彩的。不同社會制度對宗教信仰自由難免有不同的理解。這就需要提倡“文化自覺,和而不同”(費孝通語)的精神。“文化自覺”指的是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對自己的文化有“自知之明”,生活在不同文化中的人對其他的文化能“有容乃大”,從而達到“和而不同”——“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與共、天下大同”的境界。但凡真善美的事物總是相通的,不論它們以宗教的方式存在還是以世俗的方式存在,不論它們以東方的價值觀念衡量還是以西方的價值觀念衡量。一個心胸狹窄的靈魂,總是把不同視為對立,將差異變成仇敵;而對於一個襟懷博大的精神來説,不同意味著多姿多彩,差異包含著統一與和諧。

    (本文作者為中國宗教學會顧問)

    中國網 2002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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