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保證公開發行證券核準工作的順利進行,中國證監會近日發出《關於2002年受理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材料的通知》。按照規定,自今年1月1日起向證監會推薦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將佔用主承銷商的推薦通道。
通知中同時指出,1997年計劃指標企業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應聘請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進行輔導,輔導期為1年;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和申請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報送發行申請材料時,在財務資料的有效期內,應預留3個月的審核期間。
按照規定,在今年1月1日(含)後申請發行新股的上市公司,應提供已公告的2001年年度報告;在今年2月1日(含)後刊登招股文件的上市公司,應在招股文件中補充披露2001年年度報告的有關財務會計數據。
根據《關於A股公司做好補充審計工作的通知》,申請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應認真貫徹補充審計的有關規定。為維護審計業務的獨立性,公司聘請的執行法定審計和補充審計的兩家會計師事務所不應歸屬於同一集團,否則證監會將不受理其申請材料。證監會同時指出,在此通知發佈之日前已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金融企業、已上市外資股企業不受此條限制。
新華社 200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