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初步建成環保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共頒布了6部環境保護法律、13部自然資源管理法律和34項環境保護法規;環境保護部門出臺了90多項全國性環境保護規章和1020多件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初步形成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環境法律體系。

    為進一步加大環境保護力度,對破壞環境和對環境保護監管不力的行為進行制裁,新修訂的刑法專門增加了破壞資源環境保護罪和環境保護監管瀆職罪兩項罪名。

    此外,與生態保護相關的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制定也日趨完善,環境標誌産品和環境管理體系也有了相應標準。目前已制訂重點行業的污染防治技術政策,配套修改、制訂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機動車污染控制標準以及危險廢物處置標準等53項污染控制標準、4項國家環境品質標準及配套制訂的36個地法標準、17個樣品標準等約430項國家環境標準。

    在環保法律體系不斷完善的同時,環境執法的力度也大大加強。各級人大、政協高度重視環境執法檢查,對各級政府環境執法實施有效監督。國家環保總局與監察部連續4年對各地貫徹《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情況進行監察和檢查,開展了關停“十五小”、檢查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等聲勢較大的執法行動,僅2000年環保系統的現場執法檢查就有162萬多次,有力地推動了環保工作法治化進程。(李薇薇 鄒聲文)

    新華網 200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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