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討論“傷熊”案 建議以“故意毀壞財物”定罪  

    清華大學學生劉海洋傷害黑熊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目前已被拘留的他,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何種責任?這一問題涉及其個人命運,也關乎國家法制建設。

    目前,社會上特別是法學界比較一致的看法是:劉海洋同學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應追究刑事責任。但他的行為具體觸犯了什麼罪名?法學界看法不一。大致有四種意見:即分別認為劉的行為應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破壞生産經營罪”、“滋事尋釁罪”定罪量刑。其中,前兩種意見交鋒尤為激烈。

    到底該如何認識這一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最近,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事法研究中心邀請10多位國內權威刑法專家和100多名法學博士、碩士,首次對這一問題進行專題學術探討。

    研討會上,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顧問高銘暄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研究員王作富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趙秉志教授,均對劉海洋傷熊行為觸犯哪條法律明確發表看法。

    三位重量級法學家的意見非常一致: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而不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

    刑法第341條第一款對“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描述是: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三位法學家指出:該條款明確寫明構成該罪的要件是“獵捕”或“殺害”珍貴野生動物,而劉海洋同學的行為是向熊潑硫酸,既不是獵捕,也不是殺害,屬傷害。

    刑法第275條對“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描述是: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位法學家認為劉海洋的行為符合該罪名的構成要件。

    對此,法學界持劉海洋行為應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的專家反駁説:“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中的“財物”指的是無生命物。黑熊是有生命的動物,不能理解為該罪名所指的“財物”。

    三位專家的表示“這一觀點站不住腳”。作為中國刑法學界泰斗,高銘暄教授明確説:“動物園裏連動物都不是財物,那還有什麼是財物?動物園的‘死’財物是設備、房舍,此外真正最大的一筆財富就是動物。”

    研討會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謝望原、上海社科院法學科副研究員、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肖中華等專家和許多博士生也都紛紛發言。其觀點絕大多數與上述三位法學家的觀點一致。

    劉海洋傷熊事件曝光至今,社會上特別是新聞界對其行為的評價正在發生變化,由開始的一片斥責聲轉為一片同情聲,認為“劉海洋是名校大學生,是高端人才,予以法律制裁太可惜,也於心不忍”。

    對此,趙秉志教授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定罪問題上,劉海洋的行為不能因為他是大學生而姑息,更不能因為他是名校大學生而姑息。但考慮諸多因素,量刑時不妨仔細斟酌。”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是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也是我國刑事法領域惟一國家級重點研究機構。

    

     中國青年報 200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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