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資十萬競選村官 義烏老闆參政引出是非  

    40齣頭的虞廷順如今是浙江義烏市廿三里鎮華溪村委會主任。在這之前,虞是開著一家“廷順筆行”的私營企業主。一些村民説,村主任是虞“花了十萬元錢買的”。

    虞是在今年1月華溪村村委會換屆中當選的。虞説自己本無意競選,因為有人拿話激他,“村裏這個樣子,你還不上去搞搞”。想想覺得也是,現在賺了點錢,生活過得去,要是行的話,“就給村裏做點事吧”。就這樣,虞開始了競選。

    1月18日正式選舉前一天,虞在村裏張貼了用大紅紙寫的“承諾書”:“本人虞廷順,這次參加競選村主任,向全村村民承諾,若能如願當選,願資助10萬元,其中2萬歸老年協會,8萬用於清理村裏垃圾。如本人違背承諾,可隨時罷免。”1月19日,虞如願當選。

    無獨有偶。在城西鎮上楊村的村委會換屆選舉中,開著一家筆廠的楊保偉也敲鑼打鼓在村中貼出10多張“紅榜”承諾:如當選村委會主任,一、捐款10萬元用於全村2002年農業稅費用,剩餘款用於村裏修路;二、在職3年的誤工補貼,全部捐給老年協會開支;三、努力為群眾服務。“紅榜”同樣顯示效果,在第二輪選舉中尚處劣勢的楊保偉,在第三輪選舉投票中脫穎而出,當選村委會主任。

    據了解,在義烏,像虞廷順、楊保偉這樣的小老闆先公開承諾出錢為村裏辦公益事業,而後當選村主任的已非個別現象。因考慮到“出錢”承諾的敏感,也有選擇“辦實事”的,如“村裏的軍屬優撫款由我來承擔”、“為老年協會買生活用品”、“為學校買學習用具”等等承諾。

    老闆“捐資參政”競選村官,此事在當地引發了種種議論。

    有人認為,農村村民選舉是落實村民自治的一項神聖、嚴肅的民主政治活動,競選村官不應用經濟手段,金錢承諾參與勢必影響選舉的公開、公平與公正。更有人認為,這是一種賄選,是變相用金錢拉攏選民。但也有人認為這是正常現象,農村村民選舉是公開的直接選舉,在有多名候選人參與的情況下,候選人以哪種方式爭取選票,法律並無直接規定。在廿三里鎮華溪村,有不少村民認為這是好事,“不管怎樣,肯掏錢把村裏的垃圾清理掉,就是天大的好事。”但也有村民揣測,他們會不會以錢攬權,再用權去撈更多的錢。

    針對一些村民的説法,這些當選的村官認為,自己捐錢給村裏是支援公益事業,受益的是全體村民,與賄選應當有本質區別。而參選村主任,也完全是為了能替村民辦實事。虞廷順解釋:“競選總得公開自己的想法。承諾的目的,無非是讓群眾相信我。”另一位承諾後當選的村主任也説,自己捐的都是勞動賺來的錢,參選村主任,完全是為了造福村民。

    據了解,對此,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僅規定:“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選舉無效。”當地一家媒體網站專門開通對這一問題的網上調查,37.5%的網民認為構成賄選,而49.2%的網民認為不是賄選。

    記者採訪了法律界有關人士。他們均認為,賄選是候選人在競選期間以不公開的方式直接給予部分選舉人財物。公開向全體村民承諾,並且這種承諾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就不應認為是賄選。他們同時認為,老闆參政是好事,只要他們兌現承諾,帶領村民集體致富,應當鼓勵他們的積極性。

    浙江省民政廳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副處長陳平認為,界定是否賄選,一是看是否左右了選民的願望和意志,二是看是否給選舉工作帶來不良後果。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發展,老闆參政現象存在是可以理解的,不應認定為賄選,關鍵是如何引導、規範。

    義烏市民政局副局長蔣守訓説,按照村民委員會選舉法的規定,村委會的組成人員,由村民民主選舉産生,參與競選的人,無論是不是老闆,參與村民民主管理的積極性首先值得肯定。有一定經濟實力的人站出來競選村官,至少應當看到這些老闆有能力的一面,讓村裏的“能人”經依法選舉成為“領頭羊”,只要選舉程式合法,且他們在當選後能把自己的事業和集體的事業結合在一起,應當不失為一種“雙贏”的思路。

    記者注意到,也有人士擔心,當捐資競選成為一種普遍現象時,那些有一定真才實學,熱心為村民辦事,而手頭並不富裕的人是否就會失去競選的機會。對此,義烏民政局的同志認為,隨著社會的進步,應當看到也相信農村村民在運用民主權利時的能力,因為,老百姓心中都有一稈秤。

    (董碧水 張明星)

    《中國青年報》200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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