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高校收費要公示  

    教育部、國家計委、財政部日前發出通知,明確2002年高校學費、住宿費標準繼續穩定在2000年規定的水準,不得提高。各項收費及資助措施必須在招生簡章上標明,才能下發;高校收費要推行公示制度。

    《通知》指出,各高等學校要在招生簡章中寫明本校學費、住宿費的具體收費標準和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號,寫明對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措施。未按此要求寫清有關內容的招生簡章,不得印發。未經批准的招生收費項目學生有權拒交。

    《通知》要求建立高等學校招生收費公示制度,各地價格、財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將高等學校招生收費的收費標準、投訴電話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高等學校要將招生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審批單位、投訴電話在校園固定顯著位置予以公佈。健全和完善監督檢查制度,對本地區、本學校的收費工作進行經常性檢查;教育部、國家計委和財政部繼續對高等學校招生收費工作進行重點檢查。對巧立名目亂收費、擅自提高標準、截留擠佔高等學校招生收費收入等問題,要嚴肅處理。

    《通知》要求各省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不得審批出臺新的高等學校招生收費項目。規定學生公寓住宿收費標準控制在每生每學年1200元以內。公寓內床上用品一般應由學生自主採購;學生住宿的條件和標準應由學校統一規定,統一安排,嚴禁按學生出錢多少劃分不同的住宿標準。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收費政策,規範收費行為。禁止高等學校以任何理由搞“雙軌”收費;禁止向學生收取“轉專業費”、“贊助費”、“擴招費”、“定向費”、“跨地區建設費”等國家統一規定項目之外的費用;禁止以代收費名義向學生多收費、高收費。

    《通知》強調要大力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制定“獎、貸、助、補、減”等配套措施,結合本地、本部門和本學校實際,幫助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確保經濟困難學生不因經濟困難影響入學或中止學業。

    

    《北京青年報》 2002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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