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第五批予以廢止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了第五批16件廢止的司法解釋。截至目前,高法為適應世貿組織規則已經分五批共廢止了106件司法解釋。

    廢止一些不適應新情況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積極做好入世司法準備,確保審判工作適應入世需要的重要步驟。據悉,從2000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法制統一原則、公開透明原則和非歧視性原則,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我國承諾以及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對新中國成立以來頒布的數千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今天公佈被廢止的16件司法解釋(目錄另發),內容涉及金融、擔保、證券等民商事案件審判和執行中有關具體法律適用問題,這些司法解釋廢止的理由都是由於其內容已有新的法律、法規代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決定,這16件司法解釋從今天起不再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第五批司法解釋目錄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了第五批16件廢止的司法解釋,目錄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應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對沒有嚴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當事人採取的強制措施能否糾正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申請強制執行仲裁機構的調解書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認真辦好外地法院委託事項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復查期間執行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糾紛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否按原生傚法律文書執行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執行人未按民事調解書指定期間給付金錢的義務是否應當支付延期履行的債務利息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在財産保全時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否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其承擔的義務及在執行程式中可否直接執行擔保人財産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訴訟前扣押船舶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銀行貸款抵押財産執行問題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信用社非法轉移人民法院凍結款項應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法人的一個分支機構已無財産法院能否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財産問題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分工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信用社擅自解凍被執行人存款造成款項流失能否要求該信用社承擔相應的償付責任問題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宜凍結證券交易帳戶的函》;《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不宜凍結、劃撥證券經營機構在其交易資金結算帳戶上的存款問題的函》。

    以上司法解釋自今日起不再施行。

    新華社 200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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