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公佈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前發佈的司法解釋目錄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一批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佈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這批被廢止的司法解釋將自2001年12月28日起不再適用。

    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通過的這批予以廢止的司法解釋目錄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波僑財産遺贈中國人應否有效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外僑案件如當地無外事處可就近與省市人民政府外事處聯繫處理的通報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轉知蘇聯廢除蘇聯公民與外國人結婚的禁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波蘭法院對雙方都居住在波蘭的中國僑民的離婚判決在中國是否有法律效力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籍的朝鮮族公民申請離婚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離婚判決可以直接寄給在香港的當事人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我國公民要求與已回國的日本人離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李淑芬與黃正寬離婚一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朱玉琴與山田良離婚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駐外使館參贊能否以外交代表身份為本國國民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聘請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外籍當事人委託居住我國境內的外國人或本國住我國領事館人員為訴訟代理人,可否允許問題的批復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標侵權如何計算損失賠償額和侵權期間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地域管轄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著作權(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的作品是否侵犯個人版權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的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效力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最高法院關於學習宣傳和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通知

    最高法院關於水路貨物逾期運到,因貨物價格下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否賠償的復函

    據了解,這批被廢止的司法解釋中,有的已被現行法律代替,有的適用期已過,有的與修改後的法律不相符。

    新華社 2001年12月28日

    

    


司法部關於廢止《律師資格考試辦法》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廢止2000年底前發佈的部分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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