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工商聯:《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該廢止了   
張焱

    全國政協九屆五次會議於今天下午3時召開,全國工商聯提出了《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建議案》。全國工商聯副主席、全國政協委員保育鈞在給我們介紹私營經濟發展狀況時特意強調了這一提案。他説,要進一步發展私營經濟,必須給私營企業平等的競爭環境,要創造平等競爭的環境,首先要相關的法律問題明確,法律上不能明確,就不具有完全的可操作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頒布于1988年,為促進私營企業健康發展,規範政府對私營企業的管理與監督發揮過積極作用。但是,《條例》頒布至今已經十餘年,這期間,我國和世界政治、經濟形勢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私營企業自身在長期的發展中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條例》不再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不利於私營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為此,全國工商聯提出了《關於廢止〈條例〉的提案》。

    在該提案中,全國工商聯指出,《條例》作為計劃經濟時期的産物,許多條款已經與當前經濟形式相違背,甚至與黨的十四大、十五大和江澤民總書記的“七一”講話精神不一致。

    例如,《條例》第一章第一條規定,為繁榮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制定該條例 。這表明《條例》仍是為計劃經濟服務的,而黨的十四大早已明確提出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條例》第三條稱“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補充”,這與黨在十四屆三中全會確立的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方針和十五大進一步把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作為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明確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原則相違背。十五大還提出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産要素分配結合起來,允許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帶動和幫助後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條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條卻限制性地規定“私營企業廠長(經理或董事長)的工資可以在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十倍以內確定”,這種規定對提高私營企業業主經營的積極性有很大危害。

    除與政策相違背外,提案中還提出《條例》中許多條款與其他現行相關法律相抵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而《條例》卻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者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超過三十人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專項申報,同意後始得辦理登記”。《條例》第二條以雇工是否超過8人作為區分個體工商戶與私營企業的規定標準不僅在理論上缺乏科學根據,而且在法理上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有關企業法律相抵觸,在實際工作中助長了所有制歧視,對公平競爭妨害極大。取消“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這類歧視性稱謂,按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相關法律來規範各類企業稱謂,是十分必要的。

    對此,保育鈞委員解釋説,目前我國原則上規定外企可以介入的領域,私企都可以介入,但是《條例》及其他一些法律法規並沒有對相關的問題進行修整,因此各部門在解決具體問題時仍然依據原有規章進行處理和解決。這些規章中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對私企的歧視性規定,嚴重限制了私企進一步發展。到去年年底,我國私企已經達到176萬戶,今年將超過200萬戶,在一些省份,如上海市,私人企業超過18萬戶,浙江超過0萬戶;在基礎建設投資中所佔比例均超過60%,對發展國民經濟,解決就業問題有很大幫助,歧視私企將誤國誤民。

    提案中還提到,為了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各類企業建立公開、公平的競爭機制,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已經不再按照所有制立法,近兩年相繼出臺的《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都是按照企業的經營狀況制定的。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依然是所有制立法觀念的産物,不再適應新形勢。

    另外提案還提及,我國已經加入WTO,建立符合世貿規則的法律法規,清理廢止所有與世貿規則相抵觸的法律法規,是形勢發展、經濟發展的需要。對此保育鈞委員説,國外企業開始大量涌進中國,私營經濟面臨巨大衝擊,國家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加以保護。現在私企待遇卻在很多地方不如外企,這對私企發展及整個國民經濟發展都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希望儘快廢止該《條例》,並制定、修改其他相關法律,確保我國私營經濟在健康的軌道上發展。

    中國網 200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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