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産法》今年11月正式實施 將解決四大問題  

    昨天,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閃淳昌成了新聞人物。前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經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通過,江澤民主席簽署了主席令予以公佈,並於今年11月1日正式實施。記者就該法的制定、內容、意義,專訪了閃淳昌。

    據閃淳昌介紹,《安全生産法》首先是在1981年由原國家勞動總局提出了立法建議。近一個時期以來,安全生産形勢嚴峻,重大、特大事故連續發生。黨中央、國務院採取了安全生産專項整治等一系列重大舉措,明確提出要加快安全生産立法進程。

    閃淳昌説,該法的出臺,解決了目前安全生産面臨的四大問題:

    一、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産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是針對國有企業和大型企業制定的,對非國有企業和中小型企業的安全生産條件和安全生産違法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規範和處罰依據。相當多的私營企業、集體企業、合夥企業和股份制企業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産條件,安全管理鬆弛,導致事故不斷,死傷眾多。而據統計,非國有企業的生産安全事故死亡人數佔全國總數的70%左右。

    二、企業安全生産管理缺乏明確的法律規範,企業負責人的安全生産責任不明確,事故隱患大量存在,一觸即發。

    三、安全生産投入嚴重不足,企業安全技術裝備老化、落後,抗災能力差,不能及時有效地預防和抵抗事故災害。據初步統計,目前僅國有重點煤礦“一通三防”欠賬就高達40多億元。民營企業的安全投入就更少甚至沒有。現行立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四、一些地方政府監管不到位,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有的官員甚至與違法者相互勾結,為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企業開綠燈。

    閃淳昌向記者介紹説,作為我國第一部安全生産大法,《安全生産法》確立了七項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制度,包括新聞媒體進行監督的權利和義務等;生産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包括從業人員安全資質和社會工傷保險等;生産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生産權利義務制度,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安全仲介服務制度,包括安全仲介機構和專業人員的法律地位、任務和責任;安全生産責任追究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理制度。

    閃淳昌説,該法針對近年來主要的安全生産違法行為,設定了嚴厲的法律責任,其範圍之廣、力度之大是空前的,將對遏制和制裁各種安全違法行為起到重大作用。本報記者劉元

    《中國青年報》 2002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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