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臺煤礦安全生産新措施  

    記者隨國務院安全生産檢查組在山西檢查時了解到,針對煤礦重、特大事故的連續發生,山西省日前出臺煤礦安全生産整治新措施。

    對已批准復産的鄉鎮煤礦,只要發現一個縣(區)有3個礦井達不到驗收標準,全縣(區)已批准復産的鄉鎮煤礦全部停産整頓,收回所有證件,重新組織驗收。同時,凡是發生死亡1至3人事故的礦井(包括國有煤礦),一律收回證件,責令其停産整頓,重新組織驗收;煤礦發生死亡3人事故所在縣(區)、10人以上的市(地)全面停産整頓3個月,重新組織驗收;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礦井,要實施關閉。

    山西省有關負責人説,下一步還將加強對煤礦關閉整頓工作的監督力度,防止已關閉的小煤礦死灰複燃;加強對採礦許可證、生産許可證、礦長資格證和營業執照的“四證”管理,嚴格煤炭生産準入制度,建立正常的監管機制。建立健全小煤礦定期安全評估和“四證”年檢制度,年檢不合格的要及時吊銷“四證”,予以關閉。同時,堅決禁止未經批准復産的鄉鎮煤礦擅自生産,發現一處,立即關閉一處。

    這位負責人還指出,目前有些地方政府特別是縣、鄉政府的領導擺不正安全生産與發展地方經濟的關係,存在重生産、輕安全和地方保護主義、形式主義傾向,對安全生産工作思想上不重視,態度上不堅決,措施上不得力。同時,大部分企業的安全生産投入明顯不足;大量非公有制經濟成份的企業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産條件,事故頻發;隨著承包、轉包、租賃等經營管理形式的多樣化,安全監管手段滯後,特別是煤礦重大事故隱患還沒有得到有效治理,通風系統問題十分嚴重。有些礦未經驗收,私自非法生産現象屢禁不止。據介紹,近兩年安全統計表明,煤礦特大事故佔山西省各類特大事故的90%。(劉詩平)

    新華社 200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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