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加快安全生産立法  

    中國加快安全生産立法 以避免悲劇重復上演

    當“安全生産”成為中國普通百姓關注的焦點,中國最高立法機關也在加快立法進度,儘量避免飛機失事、煤礦透水、網吧失火等悲劇重演。在今天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安全生産法草案再次提請最高立法機關審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伯勇報告了安全生産法草案的修改情況。

    常委會委員在上次審議中指出,安全生産水準的提高需要高水準的安全生産投入來支援。研究結果表明,目前中國對安全的投入佔GDP的比重不足1%;而在發達國家,預防投資佔GDP的3.3%。所以,要遏制重大事故的發生,提高中國的安全生産水準,需要加大安全生産的投入。

    根據常委會委員的審議意見,李伯勇説,草案在規定增加對安全生産投入的基礎上增加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産安全的落後工藝、落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生産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産安全的落後工藝、落後設備,並建議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危及安全生産安全的落後工藝、落後設備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草案還提出:“生産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

    目前,中國正處於安全事故頻發期,安全生産形勢嚴峻,重大、特大生産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由於安全生産管理的責任不夠明確,有關安全生産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一些地方和企業安全生産管理鬆弛,甚至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混亂。日益頻發的安全事故已成為中國職工意外死亡的“頭號殺手”。

    在法律責任部分,草案增加規定:“生産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産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産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為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在安全生産中的作用,草案增加規定,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施工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安全隱患時有權提出建議,有關生産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新華社200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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