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限縮短為5天(附答記者問)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公告,宣佈從2003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國際收支涉外收入5個工作日內申報。這是自2001年9月1日將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限由25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後的又一次提速。

    為了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對國際收支統計提出的更高要求,更加及時地反映我國對外經濟發展狀況,更好地服務於宏觀經濟分析和社會各界,自2003年1月1日起,任何收款人在其解付銀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項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均應前往該解付銀行,辦理涉外收入申報。

    涉外收入申報時限的縮短,是國際收支統計工作不斷完善的重要一步,有利於提高我國國際收支統計資訊的時效性,推進我國涉外經濟統計透明度的建設,更好地滿足統計分析和宏觀經濟決策的需要,也有助於全社會更加及時、全面地了解我國對外經濟發展狀況。

    公告稱,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要求申報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其在申報期限到期之日起3個月內又從境外收到款項時,必須先辦理所有未申報涉外收入的補申報手續,並經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機構確認後,銀行方可為其辦理解付手續。對於違反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有關規定的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將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外管局就調整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限答記者問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調整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限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據悉,去年7月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了《關於提高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效有關事項的通知》,決定分步調整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限。根據這一工作安排,2001年9月1日起,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限由25個工作日縮短為5個工作日,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又發佈公告,從2003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國際收支涉外收入5個工作日內申報。請問,進一步調整涉外收入申報時限,有什麼意義? 

     答:涉外收入申報是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是採集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重要渠道,其時效性關係到整體國際收支統計效率。2001年7月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了《關於提高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效有關事項的通知》,提出採取分步、漸進的方式,縮短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的時限,自2001年9月1日起,由原來的25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從2003年1月1日起,進一步縮短為5個工作日。從一年多的實施情況來看,由於準備較為充分,措施得力,10日申報工作開展順利,各地涉外收入申報率全部保持在95%以上,社會公眾的申報意識普遍增強,一些地區和銀行還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和電腦網路進一步提高申報效率,統計資訊時效性得到了較大提高,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進程的不斷加快,國內外對國際收支統計資訊的及時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適應當前形勢要求,按照既定的工作安排,自2003年1月1日起由10個工作日再次縮短為5個工作日。

    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限的逐步調整,也就是一個申報時效不斷提高的過程,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能夠更好地服務於宏觀經濟分析和決策。用於宏觀經濟決策的各項統計數據,必須具備及時、準確和完整三個前提條件。2001年9月以前,機構或個人在收到外匯指定銀行涉外收入通知書後,在25個工作日內通過外匯指定銀行完成相關申報,無法及時反映跨境資金流動情況,此後,申報時限縮短為10個工作日,資訊的及時性有所提高,但與銀行結售匯等數據之間還有一定的時滯,制約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更加有效的使用。因此,縮短申報週期,提高統計時效,有助於防範跨境資金衝擊和整合關聯統計資訊,不斷滿足統計分析預測和宏觀經濟決策的需求。

    第二,有利於及時掌握我國對外經濟發展的全貌。國際收支統計科學完整地反映了一國在一定時期內涉外經濟的發展情況。通過國際收支的相關數據,可以反映涉外經濟整體狀況(如對外依存度)、國際貿易競爭力(如貿易條件指數)和投資發展狀況(如資本流動構成比例)等。以上資訊涵蓋了涉外經濟的所有領域,是進行宏觀經濟決策和調控的必備要素。通過進一步提高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數據的時效,將有助於把握我國涉外經濟發展的最新動態,更好地發揮國際收支統計數據對宏觀經濟決策和企業經營決策的支援效用。

    第三,適應加入世貿組織後對統計提出的更高要求。加入世貿組織後,隨著我國對外開放工作的不斷深化,對外依存度不斷提高,對外政治、經濟交往更加頻繁。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在經濟調控、政策評價、協議談判和爭端解決的過程中,對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的及時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數據公佈特殊標準(SDDS)已將能否及時提供所需數據作為一國進入國際資本市場的必要條件之一。因此,作為一個準備逐步融入國際資本市場的發展中國家,提高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效十分迫切。

    問:調整國際收支申報時限是否會增加銀行和申報主體的負擔?

    答:此次提高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的時效,主要縮短的是申報主體從境外收到款項後須向銀行進行申報的這段時間。所以,對銀行的操作基本上沒有影響;對於申報主體而言,主要是需要加強申報意識。從1996年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以來,我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日趨完善,申報主體的申報意識也不斷增強,國際收支申報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性方面有了極大的改善,為提高國際收支涉外收入申報時效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此外,現代科技手段為提高申報時效提供了技術條件。利用現代電腦和網路技術,在條件成熟的地區或銀行開展網上遠端申報業務和數據介面轉換,能夠進一步節約社會成本、提高申報效率,是今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一條重要途徑。

    問:如果未按規定及時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會有什麼後果?

    答: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是每個申報主體的義務,未按規定進行申報的,將受到相應的處罰。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要求申報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其在申報期限到期之日起3個月內又從境外收到款項時,必須先辦理所有未申報涉外收入的補申報手續,並經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機構確認後,銀行方可為其辦理解付手續。因此,如果收款人不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申報,款項不僅不能及時入賬,而且也會帶來利息上的損失。

    此外,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核查處罰規程》,對於違反國際收支統計有關規定的申報主體,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根據其情節的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等相應的處罰;對於金融機構違反規定的,外匯局也將根據其情節的輕重,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還可對違規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等提出行政處分的建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交有關司法部門處理。

    背景資料

    一、國際收支與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國際收支是系統記錄一個國家在特定時期內與世界其他地方的各項經濟交易的統計體系,能夠完整、科學地反映一國涉外經濟發展的全貌。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國際收支統計對了解世界經貿發展與國際資本流動趨勢,有效監測外部潛在風險,調控宏觀經濟和預測經濟發展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我國從1996年開始實施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通過申報採集國際收支統計數據。目前,我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系統每年採集約1000萬筆的涉外收支交易數據,涉及非金融機構近50萬家,年資金收付量已達到近5000億美元。在此基礎上,我國已實現按半年公佈國際收支統計數據,並於2002年4月正式加入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數據公佈通用系統(GDDS)。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範圍: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所有經濟交易以及居民與居民之間、非居民與非居民之間所有跨境收支經濟交易。中國居民是指:(1)在中國境內居留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2)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一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工作人員及其家屬;(3)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法人(含外商投資企業及外資金融機構)及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館);(4)中國國家機關(含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團體、部隊。除此之外屬於非居民。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原則: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第六條規定,國際收支申報實行交易主體申報的原則,採取間接申報與直接申報、逐筆申報與定期申報相結合的辦法。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的國際收支間接申報,由對外收付款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在“解付銀行”或“付款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二、如何辦理國際收支間接申報

    國際收支間接申報是指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按資金流向可以分為支出申報和收入申報。

    涉外收入申報是指涉外收入的收款人在收到銀行的涉外收入通知書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按要求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的各項內容,通過銀行完成相關申報。具體來説,發生涉外收入的單位或個人在收到款項之日(以解付行入賬通知書的日期戳記為準)起5個工作日內,到該解付銀行,分別按照《涉外收入申報單(對公單位)》、《涉外收入申報單(對私)》的格式和要求逐筆填寫申報單,並將填寫完整、準確的申報單交解付銀行。

    通過銀行辦理對外付款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提交付款委託書等文件的同時,分別按照《貿易進口核銷單(代申報單)》、《非貿易(含資本)對外付款申報單》、《對外付款申報單(對私)》的格式和要求填寫申報單,並將填寫完整、準確的申報單交付款銀行。

    三、填寫申報單時應注意的事項:

    1、申報號碼。申報單中的“申報號碼”欄由銀行負責編制。

    2、交易編碼與交易附言。申報單中的“國際收支交易編碼”欄,由申報人根據該筆涉外收入和對外付款的交易性質,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編制的國際收支交易編碼表,對應正確填寫。交易附言是對該筆涉外收支交易性質的簡要描述,應與交易編碼相吻合。

    3、收/付款人的國別或地區。申報單中有關收/付款人國別是指收/付款人常駐的國家或地區,而不是指收/付款銀行所在的國家或地區。

    4、申報人的簽章。單位申報時,在申報單上,不含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除可以蓋單位公章和財務章外,也可以自行刻製“XX國際收支申報專用章”,在銀行備案後,專用於國際收支申報。個人申報時,可以簽名,也可以蓋人名章。

    中新社 20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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