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化20年:建制鎮數量首次超過鄉  

     建制鎮數量首次超過鄉

    “樓上樓下,電燈電話……”這是新中國農村百姓對城鎮化生活的美好夢想。如今,這個夢想在廣闊的田野已成為現實。改革開放之初,我國建制鎮為2176個,鄉52534個,鎮鄉比例為1:24;到2001年,我國的建制鎮增長了近10倍,總數達20374個,而鄉的數量則下降了近3倍為19341個,建制鎮數量首次超過鄉。

    “十五”計劃提出,發展小城鎮是推進我國城鎮化的重要途徑。民政部區劃處的負責人指出,鎮鄉數量比例飛躍25倍多,這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兩個文明建設成就的鮮明縮影,標誌著我國城鎮化進入一個嶄新階段。

    我國小城鎮建設和發展經歷了一個曲折過程。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農村經濟的繁榮,帶動了小城鎮的恢復和發展。2000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關於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指出,抓住機遇,適時引導小城鎮健康發展,應當作為當前和今後較長時期農村改革與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發展小城鎮,是實現我國農業現代化的必由之路。

    據分析,促進小城鎮快速發展的具體因素有:一是我國農業生産力水準提高,工業化進程加快,服務業增長迅速,城鎮經濟實力增強,基礎設施初具規模,使城鎮化的物質基礎基本具備。二是我國的城鎮人口在不斷增多,目前城鎮人口占全國總人口36%多。有一部分農民以打工的方式進入小城鎮,使小城鎮人口增多,規模擴大。 三是合併鄉鎮使鎮的數量相對增多。我國在進行鄉鎮合併的過程中,遵循實現區位優勢和資源優勢互補原則,一般是鄉併入經濟實力比較強的鎮。四是“村村冒煙,戶戶辦廠”的鄉鎮企業分散佈局逐漸走向集中,促進了城鎮的發展。

    20世紀80年代,社會上曾流行過一段小城鎮形象的順口溜:“燈要亮,路要寬,房要高,樹要綠,人要多,財要旺。”而如今,許多小城鎮的發展遠遠超過了這一標準,南方的一些小城鎮開始注重人文建設,特請清華大學和北京大學的設計師為其進行建設規劃,為我國小城鎮樹起了嶄新形象。

    據了解,為促進我國城鎮化健康發展,1984年我國建鎮試行標準正在進行修改,建鎮標準進一步提高,分類進一步細化。

    我國建制鎮的歷史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我國的建制鎮經歷了5個不同的發展階段。

    初始創建時期(1949年-1957年)新中國成立伊始,面對舊中國留下的滿目瘡痍,各項事業百廢待興,基層政權的組織建設亦擺上議事日程。1954年頒布的第一部憲法首次明確,鎮是我國的基層政權。至1957年底,除台灣省、西藏昌都地區外,我國共有3672個鎮。

    政社合一時期(1958年-1981年)這一時期的主要特點是大搞人民公社化運動,鎮作為一級人民政府的地位幾乎消亡。

    過渡恢復時期(1982年-1984年)1982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發出人民公社政社分開問題的通知;1982年12月4日,新修訂的憲法又明確規定鎮為我國的基層政權。

    數量增長時期(1985年-1999年)1984年11月22日,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建鎮標準的報告》,建制鎮數量增長迅速,至1999年底,鎮的總數達19756個。

    健康發展時期(2000年至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具體要求,各地的小城鎮建設不再單純追求數量,採取了靈活多樣的規劃、建設、管理方式,使小城鎮的品質、規模進一步提高。

    我國現行建鎮標準

    1984年,民政部在進行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小城鎮應成為農村發展工副業、學習科學文化和開展文化娛樂活動的基地,逐步發展成為農村區域性的經濟文化中心;同時建議對1955年和1963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關於設鎮規定進行調整。

    民政部擬定的標準經國務院批准,內容如下:

    1、凡縣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均應設置鎮的建制。

    2、總人口在2萬人以下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超過2000人的,可以建鎮;總人口在2萬人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占全鄉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鎮。

    3、少數民族地區、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山區和小型工礦區、小港口、風景旅遊、邊境口岸等地,非農業人口雖不足2000人,如確有必要,也可設置鎮的建制。

    新華社 200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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