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化——中國城市化發展的戰略選擇


趙承 邢路續 呂鵬

    “十五”計劃綱要草案明確提出,要實施城鎮化戰略,促進城鄉經濟共同進步。這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引起了強烈反響。他們在審議和討論時認為,城鎮化戰略,是中國面向新世紀實現城市化的重大抉擇。它將徹底打破長期以來“農村——農民,城市——市民”的格局,將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推向一個嶄新的階段,開創有中國特色的城市化發展道路。

     國情決定道路

     對農村勞動力轉移深有研究的楊信代表説,“十五”計劃提出的實施城鎮化戰略,具體內涵應該是,大中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同時將建設重點放在小城鎮上。這是符合中國國情的正確選擇。

     楊信説,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來看,城市化的發展取向是一致的,但是發展的路徑各不相同。有以發展大城市為重點的,有以發展中小城市為重點的,也有在農村本地就地轉化的。在我國,城市化發展道路歷來有不同的爭論和分歧。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大中城市的經濟規模大、門類多,有可能提供較多的就業機會。應當把發展的重點放在現有的大中城市上。

     楊信認為,12億人口,9億農民,主要依靠發展大城市轉移農村勞動力是無法實現的。首先,目前,大城市本身人口密度就太大,很難在短期內吸引大量的農村人口。其次,在我國,自上而下地把人口向城市集中,2億人轉移就需要100萬人口的城市200個,耗資巨大,這是我國國力所不允許的。第三,如果都將農民集中到大城市,將會患上嚴重的“城市病”。

     趙學禮代表説,中國的城市化就是自上而下地把城市的産業、生産、生活方式向農村轉移,而承接這個轉移的就是作為“城尾鄉首”和農村經濟、政治、文化中心的小城鎮。中國特色的城市化道路,就是要在大中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基礎上,重點發展小城鎮,實施城鎮化戰略。

     時機已經成熟

     正確的抉擇,需要成熟的條件才能得以順利實施。代表委員們認為,我國在勝利完成“九五”計劃,向現代化第三步戰略目標進發之時,城市化的任務顯得更加艱巨而緊迫。“十五”計劃提出實施城鎮化戰略,可以説正當其時。

     李金培委員説,經過改革開放20多年的發展,我國的農業生産力水準得到顯著提高。鄉鎮企業的崛起和發展,又推動了農業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城鎮化的發展取向已經越來越明顯。這為加快城鎮化進程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我國目前每人平均國民生産總值為800美元左右,按國際經驗,正處於聚集為主的發展階段,這正是加快城鎮化進程的最好時機。

     來自黑龍江的徐振湖代表説,從20世紀八十年代,許多有識之士已經提出了發展小城鎮的理論。廣大農民在改革的實踐中,不但創辦了鄉鎮企業,而且興辦了星羅棋佈的小城鎮。目前,我國有小城鎮數萬個,積累了發展小城鎮的豐富經驗。“十五”計劃確定實施城鎮化戰略,將促進小城鎮建設更加規範、健康、快速的發展,迎來城鎮化發展的新階段。

     徐振湖代表説,國民經濟進一步的發展也提出了實施城鎮化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國城鎮化水準為32%,比世界平均水準低8個百分點,工業化孤軍深入,城鎮化嚴重滯後,城鄉經濟互動的功能越來越差。農村經濟正處於重要的轉型階段,試圖在原有的框架下迴旋的餘地越來越小。不加快城鎮化進程,在城鄉結構調整上作大文章,就很難進一步富裕農民、支援農業和發展農村經濟,也很難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再上臺階。

     城鎮化對於西部大開發尤為重要。來自西部省區的一些代表説,西部農民居住分散,通過實施城鎮化戰略,可以避免重復建設,提高生産和建設的效益。他們表示,一定要抓住城鎮化發展的良好機遇,加快改變西部地區的落後面貌。

     障礙亟待破除

    加快城鎮化發展,必須提供良好的政策和體制環境。代表委員們呼籲,目前,最重要、最急需的是加大改革力度,突破發展障礙。

    李金培委員説,長期以來的城鄉隔絕政策,以及戶籍制度,限制了人口的流動性,阻礙了城鎮化進程。應當儘快改革戶籍制度和轉變政策,如允許在城鎮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和生活來源的農民轉為城鎮戶口等,這是加快城鎮化進程的突破口。要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給有穩定住所和工作崗位的城鎮居民建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保證農民進城後和城裏人有同樣的權利和同等的發展機會。

     李金培委員説,此外,要改革城鎮用地制度,實行有償使用;轉變政府職能,把小城鎮管理機構建設成為“職能明確,結構合理,精幹高效”的政府;要理順財政關係,建立起小城鎮的財政管理體制,做到“一級政府、一級財政”。李金培委員建議由建設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儘快制定上述配套措施,把推進城鎮化工作落到實處。

    黃其興委員提出,要制定政策,啟動民間資本,多元化籌集發展小城鎮的資金。他説,可以通過土地有償使用,解決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可以以特殊的政策吸引個人投資;還可以以有償集資的方式,解決各類市場建設的資金。市場建成後,可以把攤位使用權作為集資的補償。

    

    新華社200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