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出臺成品油零售
加油站增值稅徵管辦法
 

    從今年5月1日起,加油站無論以何種結算方式收取售油款,都應徵收增值稅;加油站以收取加油憑證(簿)、加油卡方式銷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這是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中做出的明確規定。

    《管理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執行。它對實施的對象、稅基的確立、核算管理、納稅申報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對允許扣除的成品油數量,《管理辦法》規定加油站月終應根據《加油站月銷售油品匯總表》統計的數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同時成品油生産、批發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應按月將其銷售成品油資訊通過金稅工程網路傳遞到購油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裝稅控加油機,應按照稅控加油機所記錄的數據確定計稅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對未全部安裝稅控加油機(包括未安裝)或稅控加油機運作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其嚴格執行臺賬制度,並按月報送《成品油購銷存數量明細表》。按月對其成品油庫存數量進行盤點,定期聯合有關執法部門對其進行檢查。

    《管理辦法》明確指出主管稅務機關應將財務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全部納入增值稅納稅評估範圍,結合通過金稅工程網路所掌握的企業購油資訊以及本地區同行業的稅負水準等相關資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增值稅納稅評估。對納稅評估有異常的,應立即移送稽查部門進行稅務稽查。

    主管稅務機關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根據所掌握的企業實際經營狀況,核定徵收增值稅。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其實際經營情況和專用發票使用管理規定限額限量供應專用發票。

    《管理辦法》還對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的納稅人在售賣加油卡、加油憑證的財務處理和稅務機關稽查作出了具體規定。

     新華社 200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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