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水自帶該不該遭“封殺”  

    爭議頗多的有關客人在飯店用餐是否可以自帶酒水的問題,目前有了新的“説法”。據中華工商時報等媒體日前報道,近日,在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推出的《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的有關條款中,明確規定,從今年“五一”起,旅遊飯店可拒絕“自帶酒水”,並首先在全國2500家會員飯店實施。至此,“自帶酒水”在飯店用餐遭受最嚴厲“封殺”,並引發了更廣泛的討論。

    為什麼要下“封殺令”

    據報道,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推出的《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第29條規定:“飯店可以謝絕客人自帶酒水和食品進入餐廳、酒吧、舞廳等場所享用,但應當將謝絕的告示設置於有關場所的顯著位置。”

    旅遊飯店業協會為何要對“自帶酒水”明令“封殺”?該協會副秘書長許京生在接受採訪時指出,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謝絕“自帶酒水”,是國際飯店業通行的國際慣例。旅遊飯店綜合成本較大。客人在飯店用餐,不僅是品嘗可口的菜肴,而且是在享受著豪華餐廳的濃厚文化氛圍、舒適的空調、柔和的燈光、悅耳的背景音樂、考究的傢具和食具及熱情週到的服務。飯店內的餐飲價格高於一般場所就包含了這些間接的綜合成本。為什麼國人對去麥當勞、肯德基等洋快餐店拒絕客人自帶食品可以接受,卻對星級飯店做此規定不能接受呢?

    其次,飯店是企業,企業有經營自主權。飯店除了按星級標準中的規定提供必備的服務項目外,不提供什麼服務項目完全屬於企業正常的經營範圍,其他人無權干涉企業的經營行為。另外,飯店還要對用餐客人的食品衛生安全負責。如果飯店允許客人自帶酒水,餐後出現問題,責任將很難界定。

    有關人士同時指出:上述規定,是在廣泛調研並參照國際飯店新規程的基礎上制定的。她對加強約束企業、與國際慣例的銜接、對客人權益的保護、給有關部門裁決提供必要的依據等方面,都會起到顯著作用。

    應否“自帶”爭議不斷

    據了解,謝絕“自帶酒水”,是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餐飲業出現暴利現象時形成的一種“行規”,同時,引起的爭議一直不斷。

    前年,新疆旅遊飯店業曾就是否可以謝絕客人自帶酒水的問題展開討論。

    去年3月以來,南京很多飯館或酒店規定“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引發激烈爭論。南京的一家星級飯店還因此問題收到有關部門限期整改的通知書。有媒體稱,為此,中國消費者協會曾專門發文申明,消費者有權“自帶酒水”。

    有的消費者甚至為此訴諸法庭。據哈爾濱日報報道,去年,黑龍江尚志市的韓先生,在某酒店招待朋友來訪。為減少開支,在平價超市買白酒、飲料等帶入飯店飲用,在結賬時被罰款200元。經交涉未果,韓先生訴諸法庭並勝訴。最後,酒店老闆主動退還罰款。

    顧客去酒店餐館自帶酒水,商家向其收取“開瓶費”是否合理?消費者該不該拒絕?前不久,這些問題在上海引發了各方見仁見智的探討。上海餐飲業協會為此特舉行了專題研討會,專家和業內人士普遍表示,應本著公平、透明與自願的交易原則,淡化買賣雙方分歧,讓市場競爭這只無形的“手”來進行調控。

    “禁帶酒水”為何遭責難

    “禁止自帶酒水”之所以一直受到責難,有關人士認為,主要是因為其與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消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由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餐飲行業自主約定禁帶酒水,其實也就使得消費者選擇消費的權利受到了限制,而且這也是一種附加且帶強制性的服務方式。“謝絕自帶酒水”,實際上就是強迫消費者接受服務和商品,是不合理的。另外,經營者的此舉也是一種暗示:如果你要帶酒水則不準進入消費。這完全是對消費者選擇權和決定權的剝奪。

    有關人士説,《消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禁帶酒水明顯是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這也是經營者對信譽的自我降格。

    “禁帶酒水”折射出什麼

    雖然中國旅遊飯店業協會推出的《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對“謝絕自帶酒水”作出明確規定,但作為一部行業自律性規範,實際效力如何,還需實踐的檢驗。事實上,應否“謝絕自帶酒水”,仍是理論界需進一步探討的話題。

    中國消費者協會的副秘書長董京生曾説,對“酒店禁止自帶酒水”的法律界定還沒有,消協及相關部門一直在討論之中,並沒有研究成熟。因為它不是簡單的“消法”問題,而且還涉及其他的民事關係。

    其實,有人指出,禁帶酒水進入酒樓、飯店消費的規定是否違法暫且不論,長期以來,禁止自帶酒水,折射出飯店酒水存有的暴利以及飯店和顧客之間的不公平交易問題。這也和市場監管職能部門的執法力度不大有關。同時,消費者所抵觸的也主要是飯店酒水存在的這種暴利現象。業內人士透露,酒店出售的酒水價格往往要比市場上高出半倍甚至一倍多。酒水收入約佔酒店全部利潤的1/3甚至是一半。如在一些酒店及酒吧,市場上300元左右一瓶的茅臺酒要賣到500元。所以,對“自帶酒水”進行“封殺”,只能産生適得其反的效果。這種“一廂情願”只能讓消費者更加反感和抵制。

    餐飲場所追求利潤無可厚非,但應把“酒水”的價格定在合理價位上,比如,不超過市價的10%出售,並做到價格與服務相互配套,這比光“封殺”要好得多。只有讓消費者認可,才能為自己贏得“回頭客”,這才是生財之道。(龐永厚)

    《生活時報》200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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