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出國手續推出新辦法 護照要由公安機關辦理  

    4月12日從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了解到,外經貿部、外交部、公安部近日聯合發佈《辦理勞務人員出國手續辦法》。辦法明確規定,自今年4月1日起,勞務人員出國一律由公安機關辦理護照。

    據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審查勞務出國申請人的身份資料的真實性和是否具有法定不準出境的情形以及經營公司是否具有外派勞務經營資格,依法審批辦理護照,不干預經營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勞務項目的合法、真實、可靠性由經營公司承擔全部責任。勞務人員可直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護照,也可由經營公司憑勞務項目説明和勞務人員名單,集中向勞務人員戶口所在地的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代勞務人員申請辦理護照。如履行項目時間緊急且勞務人員分散在同一省(區)的多個地區,也可由經營公司直接向省(區)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申請辦理。公安機關將在受理申請或頒發護照環節面見申請人。

    據了解,勞務人員辦理出國護照需提交以下材料:經營公司出具的對外經濟合作資格證明(複印件),再次辦理時可不要求提交;勞務人員的戶口本、身份證或其他戶籍證明;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審批表》;經營公司出具的勞務項目説明。

    經營公司提交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審批表》中的“派出所或單位意見”,除國家公職人員、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事業單位按管理許可權出具意見外,其他人員的單位意見可由該經營公司出具。經營公司出具的“勞務項目説明”,主要包括簽訂的勞務項目、前往國家、派出時間以及外派勞務人員名單等內容,同時要加蓋經營公司印章。

    勞務人員領取護照後,因經營公司取消勞務合同或因勞務人員自身原因不能出境的,經營公司應當向原發照機關備案。

    勞務項目、前往國家(或地區)等屬國務院主管部門另有調控措施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國手續。

    據了解,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要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支援經營公司合法經營,在職責範圍內幫助經營公司解決困難。同時,對經營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處理。省級公安機關將加強對基層公安機關的指導和對效率、廉政、收費、服務態度等方面的監督,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對故意刁難經營公司、勞務人員或者亂收費的,將視情追究有關當事人和相關領導責任。同時,配合外經貿部門,加強對經營公司的動態管理。

     新華社2002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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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人員出國手續辦法公佈
4月1日起勞務人員出國必須向公安機關申辦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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