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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名律師狀訴中國銀行長城卡

    昆明律師狀訴長城卡侵權、違約案今天開庭審理,作為原告的雲南律師協會副會長、雲南震序律師事務所主任馬軍與作為被告的中國銀行的兩位訴訟代理人進行了激烈的法庭辯論。

    馬軍曾被評為全國十大傑出律師,尤其在雲南的知名度頗高。案由是,作為長城卡的持卡人,馬軍多次在進行消費結算時,因得不到銀行授權而遭到了商家的拒絕。今年春節,他們一家人外出旅遊,入住雲南楚雄市三星級的永興大酒店,結帳時由於中國銀行春節期間無人上班而無法進行授權,“長城卡”再次遭到拒絕,最終只好用牡丹卡重新支付。由此,馬軍開始對長城卡存在的弊病進行法律審視和剖析,並決定用法律手段為自己及所有“長城卡” 持卡人維權。

    馬軍在法庭上説,中國銀行用“秦始皇構築萬里長城的內涵”,將信用卡“取現授權”擴大到對外授權,將持長城卡的持卡人列為必經長城信用特約單位被授權才能使用消費的防範對象,這種做法已使長城信用卡失去了信用性質,也使持卡人變成了不講信用的對象。此外,中國銀行在發行廣告中宣稱長城卡“通用、方便、安全、快捷”,而在所有針對客戶的宣傳廣告、申請表、章程等材料中,都沒有明示或告知使用長城卡需經授權,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他認為中國銀行在提供長城卡服務中合約不公平,章程不公平,因不授權而使信用卡失去特有的信用價值功能,提供給消費者的承諾與服務不相一致,造成了多種損害後果,因此訴訟包括了違約之訴、侵權之訴、消費者維權之訴,形成了法理上的竟合之訴。馬軍的訴訟請求是,1、判定被侵權行為成立;2、判定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3、判令被告糾正或消除造成侵權主客觀原因。

    作為被告訴訟代理人的兩位律師分別來自雲南和北京。他們的主要觀點是,授權制度是國際通用的制度,金融業中的信用概念也不能用於泛義上的信用。他們在法庭上還出示了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和國際仲介機構關於授權制度等的一些解釋。

    在馬軍明確不同意調解後,審判長宣佈擇日判決。

    

    新華社200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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