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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車晚點6小時 乘客損失誰來賠?

    如果説航班晚點已算不上什麼新聞,那麼火車晚點就連新聞的邊兒也沾不上。日前,乘客陶先生卻要為火車晚點6個小時而跟鐵路部門較較真兒……

    -晚點6小時誤了談生意

    10月7日,陶先生從廣州東站坐T98次列車回京。他們下午6點半上車,按列車時刻安排 ,次日下午6點58分到北京西站,這樣他剛好還能同一位客戶會會面。但是次日中午,列車廣播就通知説列車晚點,先是説晚點5小時,後來又説是6小時。乘客詢問,乘務員解釋説是因為線路緊張。10月9日淩晨1點多,在晚點6個多小時後火車才到北京。鐵路部門除了在廣播上向乘客簡單表示道歉外,沒有作任何其他表示。

    -為彌補損失乘客要索賠

    陶先生説,出門辦事,許多工作都根據火車時刻表預先安排好了,一晚點許多事就耽擱了,這些損失由誰來負責?如果由乘客自己承擔有失公平。而且,花大價錢買的快車票同慢車差不多,作為提供運輸服務的鐵路部門,是不是應該就此向乘客賠償呢?

    -鐵路部門如何賠償沒規定

    但是,當記者帶著“列車晚點,鐵路部門是否應賠償”這個問題諮詢鐵道部時,鐵道部的説法是,《鐵路法》和鐵道部有關規定對於列車因為晚點對乘客造成的損失是否賠償、如何賠償沒有進行法律規定。因為列車晚點的原因很多,可能是天災人禍、自然災害,鐵路部門無法承擔晚點責任。列車晚點,鐵路部門只能向乘客表示道歉。

    陶先生認為鐵路部門的這種解釋是不負責任的,他對此很不滿意。他表示有可能會將鐵路部門送上法庭,通過法律來維護乘客利益。

    -律師認為乘客有權索賠

    列車晚點,乘客損失,一句道歉就能解決嗎?上海小耘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黃文俊律師認為,列車晚點,鐵路部門的責任不能免除,一句道歉是不行的。他説,自從乘客檢票上車後,乘客就與鐵路部門形成了運輸合同。合同要求雙方要奉行誠實信用原則,《鐵路法》第十條明確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證旅客和貨物運輸的安全,做到列車正點到達。”《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據此,鐵路部門提供運輸服務,對自己的服務負有品質擔保責任,鐵路就應按照合約規定認真履行,正點發車進站。火車晚點如果是鐵路部門本身造成的,顧客當然有權獲賠。

    同時,律師認為,在國外一些國家,如果出現火車晚點情況,鐵路部門要給乘客一定補償的。日本新幹線鐵路如果出現列車晚點,鐵路部門不僅要給乘客退票,還要支付一定的退票費給乘客。

    -以往判例乘客均敗訴

    近年來,列車晚點案不在少數。

    1998年8月,大連律師張輝因其乘坐的列車晚點兩個多小時而一紙訴狀將大連鐵道有限責任公司推上了被告席,一、二審判決駁回張輝訴訟請求,理由是“于法無據”。

    1999年10月26日,全國規模最大的列車晚點集體訴訟案在昆明開庭審理,16名乘客起訴昆明鐵路局,由於列車中途延誤33小時使他們身心備受折磨,要求承運人賠償經濟和精神損失。昆明鐵路運輸法院當日作出的判決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2001年8月1日,因列車晚點,30多名欲轉車北上的旅客“霸佔”廣深線T854次列車兩個多小時要求給予補償,原計劃由這趟列車執行的廣州到深圳的T869次列車也被迫延誤。

    2001年8月6日,由於列車晚點5個多小時,在陜西考察工作的福建省民政系統邱航等7位幹部乘4761次列車延誤了飛機,向鐵路部門要求賠償。儘管乘客要求強烈,但最終都沒有得到適當的補償。

    《北京晨報》200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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