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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晚點,乘客索賠卻“無法”

    明明是航班誤點給乘客造成了損失,旅客卻很難獲得相應的賠償。航空公司的“冷漠”暴露了法律的空白。有關人士指出,到了該給航班晚點定規矩的時候了。

    合肥機場上周發生了一起罕見的旅客集體拒絕登機事件,17名旅客因不願乘坐延誤了5個多小時的班機而被機場動用警力“強制帶離”。據了解,因航班誤點而使旅客長時間滯留的現象在南京市祿口機場也時有發生。飛機晚點擾亂了乘客正常的工作生活安排,甚至耽誤了重要商務或私事,給乘客造成損失。但航空公司和地面代理方機場卻能搬出種種“規定”,不願承擔晚點給乘客的損失,釀出許多糾紛。

    對於航班誤點給旅客造成的損失究竟該如何認定,乘客又能否要求賠償呢?江蘇省民航管理局有關人士認為,根據《航空法》規定,對於因天氣條件、飛機故障及調配等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各航空公司有責任對滯留旅客妥善安置。如何安置,《航空法》卻沒有細則規定。據了解,現實中,這些安置不外乎是給吃給住。祿口機場方面稱,按規定,誤點兩小時內的,機場可負責提供點心、飲料和速食麵等。東航江蘇公司的答覆則是,因上述原因造成的誤點,兩小時以上的免費提供飲料及食品,四小時以上應提供住宿。但至於旅客因班機誤點造成的損失賠償,答覆是“目前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且“各航空公司的做法大體相似”。

    一些律師表示,因航班臨時取消給乘客帶來的損失哪些能獲賠,哪些不能獲賠,目前在法律界存在很大爭議。只有對延誤造成的吃住費用、套票作廢等直接經濟損失,才可能獲得賠償。

    事實上班機晚點賠償已有先例。福州長樂機場因航班延誤,機場給90多名旅客支付了“延機經濟補償”。但機場方仍強調這也只是經濟補償而非賠償,因為“賠償在法律上沒有依據”。對此,有關人士指出,飛機頻頻晚點的根本癥結在於經營者不夠重視乘機者的合法權益,應儘快制定相應法律明確賠償責任,給航班晚點定個規矩。

    

    《羊城晚報》 20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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