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牛襲人援引刑法于理不通

      人類在地球上佔絕對優勢的今天,受保護瀕危動物對人構成生命危險的情況已很罕見了。因偶然發生在動物園的傷害,再殺死動物只能造成更大的社會損失。也許只有除了殺死動物別無他法挽救自己一種情況殺死動物是正當的。

      這是一個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法律問題,但也是一個倫理問題,人在這種情況下還要受道德拷問。 

      近期有報紙披露了陜西洋縣一隻羚牛入室襲人造成兩人死亡的慘劇。我認為,在人遭到動物襲擊的緊急情況下,“先救人”是明智的做法。但我對“相對於《刑法》等法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法律效力要低一個檔次,而且在《刑法》裏載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法條”,並以之作為與《野生動物保護法》抗衡的依據的看法,覺得不妥。

      刑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國家的名義頒布的,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及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刑罰的根本任務是利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達到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目的。刑罰具有階級性和政治職能,調整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野生動物保護法》屬於環境法的法律範疇。環境法是社會法,以社會的最大福利為立法目的。與一般的公法和私法不同,它調整的不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而是人與自然之間的關係。環境法以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為立法價值取向,這也不是傳統的公法、私法所能包容的。

      《刑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屬於不同的法律部門,沒有上位與下位的關係,因此不能説《刑法》的法律效力要比《野生動物保護法》高一個檔次。

      在涉及人與動物之間的關係時,適用《刑法》在道理上講不通。人與動物的關係不是階級關係。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都是《刑法》上使用的概念;為了對抗《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對危及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的野生國家一級保護動物,採取傷害措施解除危險的,必須報請國家林業部門批准”的規定,而把它們拿來做擋箭牌顯得並不名正言順。

      為什麼在動物襲人的緊急情況下應該先救人呢?主要是出於道義和倫理上的考慮。畢竟這個世界以人類為主體;保護環境,保護動物,其根本目的也是為了人類的可持續發展。而當動物襲擊人的時候,動物已經對人的切身利益構成了現實傷害,這時就不能死摳“保護動物”的教條了。

      保護動物是為了什麼?是為了人的利益啊。當人和動物的生命相對抗時,我們是人,人當然幫人了。

      羚牛襲人,在場的幹部和群眾不經國家林業部門批准而自行採取傷害措施解除危險,有沒有法律依據呢?實際上,這在我國的環境立法上還是一個空白。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人類對環境的破壞已經到了令人髮指的地步;特別是野生動物遭到慘無人道的殺戮,許多野生動物已經瀕臨滅絕。因此,長期以來政府在環境保護立法中都傾向於嚴格保護環境、保護動物。相關的法律條文也都著重于對人的活動提出禁止性規定,而對野生動物襲擊人、人成為客觀上的受害者時應當如何應對,做出的規定非常慎重。立法中應該增加這方面的內容。因為現實問題已經擺在我們面前了。

      武漢森林野生動物園一非洲雄師突然攻擊遊人。為了避免這類事件再次發生,該動物園曾申請槍斃這只獅子。但消息一傳出,輿論譁然,市民眾口一詞堅決反對。社會上也曾爭論到底是大熊貓、東北虎、亞洲象重要還是人的生命重要的問題。説明在如何對待動物襲人的問題上,公眾的價值取向還存在較大差異。動物襲擊人,是不是想槍斃就槍斃?到底該適用哪條法律,動物的還是人的?從這個角度看,進行此類立法時機似乎尚未成熟。

    

    《中國青年報》20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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