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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之交話“兩法”
——刑法、刑事訴訟法實施中的問題及對策

    主持人 尹錚

    熊選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學博士

    孫力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學博士

    1996年和1997年,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相繼修改實施,促進了我國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發展。經過幾年的實踐,“兩法”在具體實施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本版特邀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熊選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孫力,探討“兩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主持人: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修改實施後,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適用這兩部法律的基本情況如何?

    熊選國:1996年和1997年相繼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刑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刑事法律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重大進步,對於新時期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幾年來,人民法院嚴格遵守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據“兩法”審判了大量刑事案件,確保司法公正,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穩定。

    孫力: 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是檢察機關執法的“準繩”。 在剛剛過去的一年中,全國檢察機關非常重視刑事訴訟法執法檢查工作。除積極配合、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外,從去年5月開始,最高人民檢察院就部署、開展了檢察機關執行刑事訴訟法情況檢查活動。從檢查情況看,執法狀況較前些年有明顯好轉,基本上杜絕了檢察人員刑訊逼供現象。可以説,這是幾年來公正執法、依法辦案的執法思想得以貫徹所取得的實效,反映出依法治國、尊重人權的理念在檢察工作中已得到普遍認同。

    主持人:從法院與檢察院的工作實踐來看,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在執行中主要存在著哪些問題? 

    熊選國:從法院工作情況看,“兩法”執行中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一)犯罪主體難以準確認定。刑法規定許多犯罪只能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的人員”等特殊主體構成。由於刑法對上述主體規定比較原則,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進行,大量的國家公司、國有企業都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什麼是刑法規定的“國有企業、國有公司”,需要根據形勢的發展和刑法的立法原意,對其進行重新界定,對刑法規定的這些特殊主體如何認定,成為圍繞刑事司法的一大難題。

    (二)定罪量刑執法尺度尚不統一,刑法規定許多犯罪是以“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等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但是大量的犯罪,尤其是新增設的一些經濟犯罪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各地只能根據自己的理解來掌握這些刑法規定的數額、情節標準,導致有的案件定罪失當、量刑失衡。

    (三)罰金刑難以執行。刑法修訂,擴大了罰金刑的適用範圍。但罰金刑的執行情況令人堪憂。相當地區罰金刑的執行率僅在20%左右,甚至更低,不僅造成“空判”,損害法律權威,而且不利於懲治與預防犯罪。

    (四)證據制度尚不完善。司法實踐表明,法院辦錯案,主要問題出在證據上,一是證人作證制度尚未建立。刑訴法雖然對證人的資格、證人的義務,對證言的審查判斷作出了一些規定,但較為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在司法實踐中證人出庭率較低,使庭審方式改革流於形式。二是違法證據排除規則不明確。對於被告人、辯護人指控刑訊逼供取得的口供如何認定,對於違法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是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實踐中有不同做法,許多錯案始源於此。

    (五)簡易程式適用較少。由於刑訴法對適用簡易程式的條件過於嚴格,再加上有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對適用這一程式的認識尚不統一,導致適用簡易程式審判的案件太少,僅佔全國法院審理的一審刑事案件的20%左右,不利於提高審判效率。

    孫力:從檢察工作情況看,“兩法”實施過程中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是目前法律規定仍不夠完善。如立法中對構成受賄罪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瀆職犯罪主體範圍界定過窄,單位犯罪問題的寬泛化,農村基金會工作人員的主體歸屬,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國家賠償等與之相關法律未及時作出相應的修改等等。

    二是存在不嚴格執法的問題,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羈押、訊問中尚有一些違法問題,不及時執行換押制度,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中違法問題監督不夠得力,以及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務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執法是一種對複雜社會現象進行相對有序化的活動。執法中所存在問題的原因比較複雜。有的地方將執法檢查中反映出的種種違法現象的原因歸結為“四重四輕”,即重打擊輕保障、重口供輕其他證據、重實體法輕程式法、重查處輕預防。應當説這是執法觀念的進一步深化。

    主持人:新的一年已經開始了,對於實踐中存在的這些問題,應當如何解決呢?

    熊選國:一是進一步完善立法,加強立法解釋,要加快《證據法》的起草步伐,通過立法,對證人出庭、誤工補償、證人人身安全保障、拒絕作證的司法處分等問題作出規定,同時建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完善證據認定規則。建議修改刑事簡易程式適用的條件,擴大適用簡易程式的範圍,緩解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式審理案件的壓力,提高辦案效率。

    鋻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涉及到社會的各個方面,而且與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建議繼續對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認定作出立法解釋。

    二是加快司法解釋步伐,對司法實踐亟須解決的法律適用問題抓緊作出司法解釋。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對搶劫、毒品、走私、交通肇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常見多發罪定罪量刑問題作出了規定。今年,將對生産、銷售偽劣商品,偷稅,行賄,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等有關犯罪作出司法解釋,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推動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進行。同時,要開展對財産刑執行問題的調查研究,努力解決財産刑執行難的問題。

    孫力:我以為,現階段除就法律規定中不完善問題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修正與補充外,還應著力於如下幾個方面:

    一、樹立法治權威。從歷史發展看,法治權威是法治社會的靈魂,僅有法律和執法機關遠遠不夠。樹立法治權威,是社會長久穩定發展的保障,也是公正執法、依法辦案的前提。

    二、探索檢察工作的內在規律。檢察機關有其獨特的憲法定位,檢察工作有其自身的規律。需要經常對檢察工作的內在規律進行大量艱苦細緻的探索與科學嚴謹的分析論證。

    三、把公正執法、依法辦案的執法思想落在實處。要真正得到人民群眾的擁護與支援,就要嚴格要求每個司法人員在每個工作環節上都依法履行職責。

    四、加強調研,了解執法中出現的新問題。針對當前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應適時制發司法解釋,以指導檢察機關的執法活動,保證案件得以公正、及時的辦理。

    五、廣泛接受監督。切實履行法律監督之責是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神聖職責,只有加強法律監督,檢察機關才能不辱使命;同時,主動接受人大監督、新聞監督、社會監督,始終廣泛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是保障檢察機關公正執法、依法辦案的有效途徑。

    

    《檢察日報》 2001年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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