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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草案直指毀林開墾行為

    去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派員赴內蒙古大興安嶺林區,對當前毀林開墾、破壞森林資源等行為在適用法律上存在的問題進行調研。基層反映的情況讓這些工作人員觸目驚心———

    1997年至2000年上半年,該林區各級森林公安機關共立毀林開墾案件407起,被毀林地達25254畝。可有關機關在處理這些問題時發現,對這些嚴重破壞森林資源、違反森林保護法規的行為,卻無法追究刑事責任。

    1997年3月14日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修訂的刑法,只對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等破壞森林資源的犯罪作了規定。盜伐林木罪犯罪構成要件必須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擅自砍伐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林木;濫伐林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其他林木。事實上許多地方發生的相當一部分毀林開墾案件,行為人只是將已有林木通過火燒等方式毀掉,並未佔有林木,無法以盜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行為人毀壞的林木也不是本人自留山或者本單位所有的,也無法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刑法中沒有對應的罪名,修訂後的刑法又取消了類推原則,有關機關只能眼睜睜看著這些嚴重破壞森林資源的人逍遙法外。

    法因時而立,上述狀況有望在近期得到改變。正在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一項重要議程———審議國務院提請審議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修正案草案。

    修正草案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中增加一款:“違反森林管理法規,開墾林地,非法佔用林地並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嚴重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同時,為了從嚴約束審批行為,加大審批者的法律責任,修正草案在刑法第四百一十條中增加以下內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森林管理法規,或者非法審核批准開墾林地、佔用林地並改作他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了解,這一修正草案有望在近期獲得通過。

    

    《法制日報》 200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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