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群體矽肺病人身損害賠償2億元特大官司掃描

    今年10月24日上午8時半,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300個座位的大法庭座無虛席。這些旁聽者都是來自浙江省泰順縣的矽肺病罹患者及其親人。他們有的強抑悲痛,捧著親人的遺像顫肩抽泣,有的強忍胸背劇痛急促喘氣。大家目光齊刷刷地投向身穿黑色法官袍、走進審判臺的審判長,屏息靜聽著莊嚴、期待已久的判決。

    這是全國首例群體矽肺病人身損害賠償特大官司一審宣判。這起官司由39起同類案件合併而成,原告共有158人,實際參加訴訟的達230人。訴訟人是國家級貧困縣泰順縣三魁、洲嶺、雪溪等近10個鄉鎮的農民,他們狀告的是溫州市泰順縣隧道工程公司等使之在施工中患上矽肺病,嚴重侵害了人身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院判令被告人賠償因工致殘和工亡的醫療費、傷殘撫恤金、喪葬費、工亡補助金等,總計2.08億元。

    坑人謀利必自斃

    那是1993年秋,浙江省泰順縣三魁、洲嶺等貧困山區的蔡思葉、張曉雲等數百名農民為了謀生,受雇泰順縣隧道工程公司及該縣的陳益校、王運福和張萬民,被召到瀋陽至本溪高速公路吳家嶺隧道第七合同段“打山洞”。

    該隧道工程的業主(發包人)是遼寧省交通廳,承包人為東北煤礦工程公司,轉包人是瀋陽礦務局礦建工程處和七台河市礦務局工程處,再轉包人由泰順縣隧道工程公司及上述三個自然人拼湊而成。上述4“人”將工程層層“批發”、承、轉包後,承包人與轉包人分別向各自的“下家”收取了3%和11%的管理費。

    該項工程的地質結構為石英砂岩、石英岩,二氧化硅含量高達97.6%。四家“老闆”均清楚,如此高濃度的含量會導致工人患矽肺病,它對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嚴重的損害。然而,僱主(再轉包人)卻隱瞞地質實情,令工人們用風鑽“幹式掘進” 打炮眼。這種作業法速度快、生産成本比邊鑽邊噴水的“濕打”低得多。他們也不向工人提供有效的防塵面罩,不知情的工人們不得不戴著無濟於事的口罩,在二氧化硅粉塵飛揚的隧道中從早到晚長時間地埋頭作業。僱主並以“拖延進度要罰款”、“罰款就沒工資”之類的話來嚇唬人,催逼工人趕時間、搶進度,24小時連軸轉、拼命鑽。記者調查,兩條隧道裏,每天各有十幾名工人同時用七、八支風槍持續作業,工地散發出的粉塵瀰漫得兩個人面對面都看不清。

    不僅如此,作為發包人(業主)的遼寧省交通廳,也不按合同履行對工人代為投保等義務。施工三年多,僱主也不為工人體檢和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

    1996年,吳家嶺隧道工程竣工驗收被交付使用。而1998年以來,許多民工先後被發現患有程度不同的矽肺病。

    矽亦稱硅,是一種化學元素。“矽肺病”是人體吸入大量含游離二氧化硅的粉塵所引起的職業病。它常在空氣中硅塵濃度較高的採礦、鑿岩等工種中發生。它使人出現咳嗽、胸悶、氣急等症狀,並易發肺結核。由於岩石粉塵像水泥一樣“凍”在人體肺部而難以排除,嚴重者會導致死亡。

    2000年9月,經浙江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對400多名泰順縣民工進行鑒定,其中196名民工患有一至三期(危險期)矽肺病,分別構成七至二級傷殘,至今已有10名患者死亡。

    今年4月,受害人蔡思葉等230名民工忍無可忍,陸續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久,主要涉案人陳益校也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刑事責任)。兩家轉包人以及作為省級行政機構的發包人、相當級別(副部級)的承包人都萬想不到,他們也被推上了被告席。

    弱勢群體不是泥

    溫州市有關方面稱,此案有三大特點:弱勢群體告“老闆”、案情複雜涉面廣、標的巨大判決難。

    去年7月以來,從泰順縣貧困山區頻頻傳來噩耗,張曉雲、陳逢近等10名矽肺病三期患者肺泡板結、呼吸衰竭,進而全身發黑,相繼病亡。矽肺病給患者帶來如此災難,強烈地震撼了他們的家人及其他病患者。人們含悲飲淚一次次到有關方面投訴。

    他們的冤情很快引起有關方面的高度重視。

    面對這批弱勢群體,浙江省及溫州市各級黨政及司法部門站在法律的高度,以強烈的責任感予以特別關注。浙江省政府組織各有關方面召開了專題協調會。有關方面積極幫助、指導這批弱勢群體向法院起訴。溫州市委、市政法委組織公檢法司及勞動、衛生、民政等部門研究一系列解決方案,幫助排除弱勢群體的諸多困難,支援法院公正審理、判決及有效執行。

    溫州市中級法院以高度的責任感加快、精心辦案,目的是讓這些弱勢群體早日能拿到公正的賠償款。他們組織精幹力量,先後數十次派員赴遼寧、吉林、雲南、北京、杭州等地調查取證及實施訴訟保全。為了不使受害者在訴訟期間斷藥,中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將對僱主財産訴訟保全所得的部分資金用來先解受害者的燃眉之急。在收費上,不僅對這些弱勢群體25萬元的訴訟費全部緩收,而且為他們花了100多萬元的辦案經費。一名法官甚至因公殉職。

    溫州市司法局組織本市5名優秀律師及5名律師助理,組成律師團給予法律援助。律師團團長童平宇告訴記者,一、二審200多萬元的律師費給予全免。

    此案審判長于偉對記者説,弱勢群體人身權益受到侵害,又死了人,又無錢打官司,進不了法院大門,就會走投無路。而法律本來就是保護老百姓的最後一道屏障。如果法律不“出手”,那麼,他們就必然尋找別的“出路”,搞不好還會激化黨群關係。如果把弱勢群體“逼上梁山”,勢必造成社會不穩定。

    今年5月8日,溫州市中級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特大的群體矽肺病人身損害賠償案。法院經審理確認了案件事實後,在一審判決中認為,蔡思葉等民工的人身損害是由於承包人、轉包人、再轉包人之間違法轉包、發包人不制止違法轉包並沒盡到勞動衛生安全保護監督責任、泰順縣隧道公司違章施工等共同過錯造成的。上述各被告每人平均應按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根據國家一系列有關法律作出四項主要判決。

    一、鋻於患者病情都處在變化之中,對此案先確定賠償標準。各受害者實際應得的賠償數額待判決生效及傷殘等級重新鑒定後再予以確定。原告蔡思葉等230人十級傷殘至一級傷殘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為:3.896萬元——38.96萬元(注:每級約增3.8萬元)。已亡者為22.68萬元。

    二、未參加本案訴訟的在該工程中患矽肺病的工人,在訴訟時效內(從知道自己生病或者應當知道生病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在法院開庭公告期內(3個月)已登記者,均適用本判決。

    三、上述賠償款由泰順縣隧道工程公司及其股東陳益校等承擔46%,王運福承擔17%,張萬民承擔7%,承包人承擔9%,轉包人各承擔8%,發包人承擔5%。

    四、4家被告對有關的賠償額承擔連帶責任。全部賠償款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履行完畢。

    是啥關係看本質

    這起全國最大矽肺病人身損害賠償案的案性有一個“進化”的過程。原先,它被定為“工傷索賠案”,後變轉為“人身損害賠償案”。案由不同,原告與被告相互間的法律關係就不同,特別是當事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兩樣。前後兩種案性,也是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等與受害人及與法院矛盾的焦點之所在。

    全國法學會會員、法律援助團團長、一級律師童平宇代表律師團提出,這是一起因勞動合同糾紛而産生的人身損害賠償。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的一系列過錯,都表明是一種對人身權益侵害的行為。因此,該案的本質是人身損害賠償案。這個律師意見意味著,要把遼寧方面的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都“拖”進來,承擔相關的民事法律責任。

    發、承、轉包人則認為,此案的矛盾體是溫州方面的再轉包人與上百名矽肺病患者,其官司的案性是勞動關係糾紛,它涉及的是勞動工傷賠償。這種法律關係應該用勞動法調整。也就是説,決斷此案,適用的是勞動法。而他們三家均未與矽肺病患者直接發生勞動關係,是“案外人”。

    律師團的主張最終被法院採納。一審法院認定,發、承、轉及再轉包人的違法行為使矽肺病患者所受的損害,侵犯了後者的人身權利,他們與後者的本質關係是“侵權的法律關係”。因此,不能用管理勞資糾紛的勞動法調整。而應由解決人身權、名譽權、財産權之類的民法“管住它”。

    這樣,就將游離法外的三家“案外人”一個個“拖”進來,讓他們承擔侵害人身權益的法律責任。而且,根據民法有關規定,四家侵權人還得“連坐”,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它意味著,某一家賠不出錢,另三家就得把債務“背”走。有關法律人士稱,判定四家單位“連坐”,從一定意義上講,也使眾多受害人有賠償保證。

    活著誰也不想死

    一審判決後,大部分受害人不滿意法院確定的判決標準,認為判得太低。那些生命垂危的矽肺病罹患者發出呼救:侵害我們健康和生命的四家“老闆”要賠足醫療費。

    二期“矽肺” 患者陳維善對記者説,我家兄弟三每人平均害了二期矽肺病。這幾年,我們為求醫治病輾轉南北東西,都被告知這是個“不治之症”。在求醫中,我們才知道,石英粉塵不能溶解于水和酸,藥物療效微弱。它使人的肺泡板結,肺活量大幅下降,從而造成人體嚴重缺氧,肺泡、心臟遭致破壞,從而提早結束生命。可怕的是,這個病大都呈變化狀態,一期會向二期,三期惡化。

    一審審判長于偉介紹,一審雖然判了,但估計執行會有難度。從判後一些情況看,原、被告都不服。特別是230名受害人認為賠償額判得不公,數額太少。

    訴訟代表人張賴玉悲慟萬分地對記者説,我的丈夫和3個兒子都害上矽肺病。今年3月,36歲的大兒子已被這個“鬼病”斷送了生命,膝下3個可憐的孩子今後怎麼過活是好。丈夫和三兒子是“二期”病人,二兒子已惡化到“三期”,醫生説他死期不遠。為了給他們治病,我四處奔波,東借西貸,已花掉了30多萬醫療費,還拖欠縣中醫院17.8 萬元。親朋戚友和農村信用社知道我家已無力還債,不肯再借錢。我們全家已被逼到絕路,就等著靠這場官司的賠償費救命。可是,法院判下來的這點錢還不夠兩年的醫療費。

    從“二期”惡化為“三期”的蔡思葉、張哈風等六、七個人已生命垂危,身上許多部位已發黑,他們已欲哭無淚。蔡的幾名“同命人”告訴記者:蔡去過全國許多大醫院,花了幾十萬塊錢,但哪也治不好。他與絕大部分的患者強烈要求,7級——2級傷殘的賠償額要160——229萬元(逐級增加約15萬元)。

    訴訟代表人、王運奎、陳維湖、毛祥海等“二期”患者悲觀地對記者説,我們心裏都明白,我們已患上不治之症,等於已被宣判“死緩”。日後調治得好,最多也只是多活兩年而已。事實上,我們絕大部分人的病情一天天在加重、惡化。今後,我們需要長期治療。再説,我們都已喪失了勞動能力。我們不想死,判給10萬、20萬元,怎麼能維持今後高昂、無底洞般的治療費和最低生活費?

    記者採訪了我國治療矽肺病權威醫療機構之一、煤炭部專科醫院負責治療矽肺病的副主任醫師劉長海。他説,目前,國際上尚沒有開展對這項技術的研究。目前最好的治療辦法是全身麻醉灌洗肺腔和藥物治療相結合。兩片肺葉灌洗一次需耗費一萬來元。用這個治療方案一、二期患者有的可以控制惡化,生命能夠延緩,有的仍會加重。“三期”患者基本無救。(完)

    新華社 200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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