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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矽肺病案判決 農民贏了“2億元”

    溫州230名患矽肺病農民告侵害者、要求賠償2.08億元的“官司”24日一審勝訴。

    1993年7月間,瀋陽至本溪高速公路吳家嶺隧道工程經發包人、承包人、第一轉包人三道環節“批發”,最後由第二轉包人溫州市泰順縣隧道工程公司及這個縣的陳益校、王運福和張萬民合股實施。溫州市泰順縣三魁、洲嶺等鄉鎮及外省數百名民工先後到這個工地工作。

    施工中,廣大民工大都採用“幹式掘進”方式作業。對此,第二轉包人及發包人遼寧省交通廳、承包人東北煤礦工程公司、第一轉包人瀋陽礦務局礦建工程處和七台河市礦務局工程處駐工地的管理、監督、監理人員均未予以制止,也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有效的防塵措施,為民工提供足夠有效的防塵面罩及其他勞動衛生安全保護設施,從而致使工人持續在含有高濃度粉塵的環境中作業,吸入大量粉塵,身體受到嚴重損害,矽肺病實際上已侵入他們的肌體。

    1998年以來,許多民工先後被發現患有不同程度的矽肺病。2000年9月,經浙江省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對400多名泰順縣民工進行鑒定,其中196名民工患有Ⅰ至Ⅲ期矽肺病,分別構成二至七級傷殘,至今已有10名患者死亡。

    今年4月,受害人蔡思葉等230名民工陸續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溫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確認上述事實後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原告蔡思葉等

    230人一級傷殘至十級傷殘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為:38.96萬元至3.896萬元,已亡者為22.68萬元;未參加本案訴訟的在該工程中患矽肺病的工人,在訴訟時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在法院公告期內經登記的,適用本判決。

    《江南時報》 20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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