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仨月算同居 廣東省高院細化規定

    記者昨天從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正式出臺了《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就處理結婚、離婚、財産分割、子女撫養、探望等問題作了細化規定。

    省高院負責人説,新《婚姻法》仍然非常原則化,操作性不強。省高院出臺這一《指導意見》,必將對全省法院統一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處理標準,推動我省形成健康、良好的婚姻家庭關係,産生積極作用。

    婚外同居有認定標準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認定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有過錯的客觀依據之一,但《婚姻法》沒有規定認定標準。《指導意見》明確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關係相對穩定,且共同生活的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

    “受脅迫結婚”如何認定?

    《婚姻法》規定,受脅迫結婚的婚姻是可撤銷婚姻,受脅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對何為“受脅迫結婚”,《指導意見》規定,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脅迫的故意,客觀上以對受脅迫人本人或其近親屬的生命、健康、自由、名譽、財産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實施了威脅、暴力、強迫等行為,導致被脅迫人違背真實意願而結婚的,可認定為受脅迫婚姻。

    何種情形有權獲“適當幫助”?

    《婚姻法》規定,夫妻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離婚時,生活有困難的一方有權獲得另一方的適當幫助。怎樣才算“生活有困難”?何為“適當幫助”?《指導意見》規定,一方有生活困難是指夫妻一方在離婚時取得個人財産、應得的共同財産、補償金及合理的預期收入等金錢或生活用品後,仍不足以維持最近時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一方有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一方因客觀原因失業且收入低於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等情形。《指導意見》還規定,“適當幫助”的內容既可以是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

    拒絕原配偶探子會被拘留

    《婚姻法》明確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這一點在實踐中較難操作。為解決這一問題,《指導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對探望權作出判決,要根據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學習生活的原則,明確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地點、次數、交接辦法等;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有關探望權的判決或調解,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責令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履行協助義務,並可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或者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裁定由要求探望的一方直接撫養子女一段時間,或者由要求探望的一方起訴請求變更撫養。《指導意見》還規定,探望子女的一方如果有嚴重精神病或烈性傳染病、虐待子女、道德品行特別惡劣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其探望權。

    安置費屬個人財産

    《婚姻法》規定,一方婚前財産、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産以及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産為夫妻一方的財産。《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産範圍。對哪些財産屬於“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産”,《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了4種:智慧財産權的人身部分及智慧財産權的載體;歸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險金;與個人身份密切相關的榮譽性獎品、獎金;夫妻一方所得的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安置費、再就業補貼、復員軍人的醫藥補助費及回鄉生産補助費。

    家庭企業離婚判給“能人”

    《指導意見》規定,對屬於家庭共同財産的私營企業,或者以家庭財産投資經營的合夥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原則上分割給有經營能力的一方,由佔有該財産的一方給另一方相當於該財産權益一半價值的補償;以家庭財産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可以按股份數均分;以家庭財産購買的內部股權,應將全部股權處理給原登記的持股人,由持有方按每股資産凈值的一半補償對方。

    省高院出臺的《指導意見》規定,對拒不履行探望權的一方,法院可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南方都市報》 200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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