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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昂然介紹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企業生産經營計劃問題

    修正案(草案)刪去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九條第一款“合營企業生産經營計劃,應報主管部門備案,並通過經濟合同方式執行”的規定。

    刪去這一規定,主要考慮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政府主要是進行宏觀調控,不干預企業的生産經營活動。現在,對國內其他各類企業一般已不再要求其報生産經營計劃,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也已不再要求其向主管部門報送生産經營計劃。因此,有必要將這一規定刪去。

    二、關於儘先在中國採購的問題

    修正案(草案)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九條第二款 “合營企業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應儘先在中國購買,也可由合營企業自籌外匯,直接在國際市場上購買” 的規定修改為:“合營企業在批准的經營範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資,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在國內市場或者在國際市場購買。”

    作這樣的修改,主要考慮是:要求合資企業儘先在中國採購,是根據當時情況所作的規定,現在情況已經起了變化。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如何採購,應由企業根據市場情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自主決定,政府不宜干預。外商投資企業同國內其他各類企業一樣,應享有採購自主權。同時,按照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第二條及該協議所附《解釋性清單》第一項規定,各成員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企業購買、使用當地生産的或者來自於當地的産品。我國政府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談判中,已經作出取消“當地含量要求”的承諾。因此,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儘先在中國購買的規定加以修改,是必要的。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決定,已對該法有關儘先在中國採購的規定作了修改。

    新華社 2001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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