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剿滅個人音樂網站于法有據

張焱

    從今年5月開始,國內有上百家個人音樂網站站長收到來自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律師函。他們被告知要刪除在網站上所上載的的侵權音樂作品,解決侵權問題。這一通知引發了個人音樂網站站長的強烈反對,音樂網站的“遭遇”還得到不少網友的同情。

    據了解,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中國音樂著作權人集體組成的一個群眾性組織,是音樂詞、曲作者維護自己著作權的一種民事手段。據有關專家介紹音樂著作權人自己組織協會維護自己的著作權是合乎我國法律的,從世界範圍看,這也是通行的辦法。

    對此事,音樂著作權協會屈景明説:“協會願意扮演一個支援網路發展的角色,一方面這對國家有利,另一方面對中國的音樂作者也是個好事情。但支援網路發展,不能以違法為代價,不應以犧牲音樂著作權為代價!”

    屈先生告訴我們,”有實力的大網站非常歡迎我們去收費,因為這幫助他們解決了相關法律問題。如果不能解決,這個網站就是一個帶有問題的網站,就無法上市融資。但中國音樂網站發展是參差不齊的,很多網站根本就沒想解決這個問題,不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就把音樂上傳了。如果大家都這樣做,那麼大型的網站還有什麼優勢呢?小網站上的音樂可以免費下載,大網站的還得收費,那大家都去小網站了,這樣市場秩序就會完全被破壞。”

    另外,目前,對於音樂作品爭議的焦點在於個人音樂網站使用這些音樂作品,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屬不屬於侵權行為。

    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就屬於一種合理使用。因此不少網友就據此認定個人音樂網站使用這些音樂作品,屬於這種合理使用,不需要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然而,“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有限制的,它只能用來滿足個人實現“學習、研究或欣賞”的目的,而不能擴展至第三人或者家庭、單位等。個人音樂網站把音樂作品放在網路上提供免費下載,使得大面積的傳播,就不是局限于個人的某些正當目的了!

    從國外的立法來看,這種使用方式也屬於非法。美國著作權法認定“合理使用”的範圍規定了四條標準。其中有一條是“看使用行為對被用作品的潛在市場價值有無重大不利影響,如果有這種影響,則不屬於合理”。由此可見,把音樂作品放在網路上供免費下載,將會使得音樂作品的市場銷售額大大減少,對其潛在市場價值有著重大影響,所以按照美國著作權法,這種行為也屬於侵權行為。

    還有一些網友認為個人音樂網站是否構成侵權,應該看網站的目的,是否具有商業性質。如果以營利為目的,就構成侵權;反之,就不構成侵權。

    有關專家提出,侵犯著作權行為,因性質不同危害程度和範圍也有區別。有些侵權行為只侵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但是有些侵權行為不僅侵害了著作權人的權益,同時,還欺騙了廣大公眾,損害了社會利益,破壞了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對這種行為,除了依法要承擔民事責任以外,還應該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著作權法》第46條“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的這條規定,就屬於這種依法要承擔民事責任以外,還應該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的行為。

    對個人音樂網站未經許可使用音樂作品的行為,如果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則不承擔行政責任,但是,這並不排除其要向著作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管是承擔民事責任還是行政責任,這些行為都是侵權行為。

    據有關專家介紹,我國著作權法還有很多不完善之處,比如第43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非營業性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製作者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我國著作權法正在修訂之中,並且針對網際網路的網路版權法即將出臺,也勢必會進一步加強對著作權的保護!

    屈景明先生解釋説,目前,我國正在修改著作權法,這次著作權法修改也可能會加進相關的條款。但在加進之前,不是説沒有法律保護,在現行的著作權法中也有相關規定。比如説在硬碟之間進行一次複製,這就是著作權法要求的一種行為;在網路上進行下載,這是一種傳播,和廣播類似,這是一種表演。在美國,歐洲,日本都是按照這兩個標準處理的,我國也是按照這兩條法律進行認定的,法院也是按照這個標準判決的。另外,去年12月最高法院頒布了司法解釋,對相關的司法管轄問題,侵權認定和賠償問題做了規定。

    中國網 2001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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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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