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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音樂新觀念

張焱

    5月25日,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收到包括長城飯店、王府飯店等在內的首都63家著名星級賓館、飯店如期匯來的2001年度背景音樂著作權使用費數十萬元。這是我國賓館、飯店業第一次較大規模地向音樂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為全國所有使用音樂作品的營業場所向著作權人付費開了先河。

    據悉,北京現有星級賓館、飯店398家,這次支付使用費的僅63家,其他各家因為不願交費都聲明只使用超過保護期的音樂作品等。賓館、飯店裏播放背景音樂也要交費?合理嗎?很多人都對此産生疑問。就此,中國網走訪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副總幹事、中國版權研究會理事屈景明先生。

    屈先生告訴我們,使用背景音樂付費,是一種國際慣例,已在世界上施行了100多年、旨在保護智慧財産權的《伯爾尼公約》對此有規定。營業場所,如賓館、飯店、歌舞廳、高檔商場、餐廳、酒吧等,播放優秀國際國內背景音樂,能夠為消費者營造一種美好、溫馨的消費環境,為自己創造經濟價值和收益。但是,直到現在,我國營業場所大都無償、隨意使用背景音樂,從未有經著作權人許可並付費的概念。

    我國是《伯爾尼公約》參加國,按照公約規定播放背景音樂應當付費。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款規定著作權人有“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複製、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影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播放背景音樂也是表演的一種形式,因此應當付費。另外,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版權局的文件都有相關規定。

    1992年底,為了保護音樂作者的著作權,我國成立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音樂著作權分為大權利和小權利,大權利的形式多是靠作者和經紀人直接行使,比如一部戲劇的上演,一本書的出版,作者可以控制,無須機構幫助。而小權利,多為音樂作品的演出,比如現在在廣州上演一首北京作者的歌,作者不可能知道,在國內都不知道,更別説在世界範圍了。因此,音樂界一直比較重視保護音樂著作權的一些小權利。對於這種小權利,在歷史上都是通過集體管理的方式來管理的。這種管理方式已經有150多年了,有它自身的科學性。如果沒有一個集體來管理的話,法律賦予作者的權利就喪失了。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眾多音樂著作權人通過一個統一的機構共同行使自己的某些權利。每一個國家或地區都設這樣一個組織,當地的音樂著作權人加入並授權給本國協會,各國協會又相互授權,從而構成網路以保證每一位權利人的利益在世界任何地點得到保護。這個組織叫做國際作詞者作曲者協會聯合會(CISCA)。

    中國加入國際公約以後就意味著要保護外國音樂人這些小權利在中國的實現,因此中國必須有一個這樣的機構維護這些音樂人的利益,沒有這樣的機構就不可能確保公約的實現。我國的著作權法在制訂時並沒有提到建立這種組織,只是在著作權實施條例中提到。修改著作權法將要加入集體管理的權利,為集體管理組織進一步工作提供法律支撐。目前由協會行使的權利主要有三項,1、複製發行權,比如複製、製作CD。2、廣播權。3、表演權,表演權分兩個部分一是現場表演,二是背景音樂,也就是通過機械設備再現表演。

    屈先生説,這種集體管理組織不是政府的機關,著作權是民事權利,政府不可能出面管理,所謂集體管理就是説作者把自己的權利交給一個由作者自己組成的組織來管理。但有一個機制就是在一個國家只有一個組織。也就是説這個國家的所有人都將相關權利授予一個組織,各國之間的組織再相互授權。這就構成了一個保護體系,使得任何一個作者在任何時間地點都受到保護。我國的著作權法在制訂時並沒有提到建立這種組織,只是在著作權實施條例中提到。這次修改著作權法將要加入集體管理的權利,為集體管理組織進一步工作提供法律支撐。協會主要有三項權利,1、複製發行權,比如複製、製作CD,2、廣播權,3、表演權,表演權分兩個部分一是現場表演,二是背景音樂,也就是通過機械設備再現表演。

    回憶起協會剛開始啟動時的情況時屈先生説,93年協會剛開始運做的時候,不要説表演要付費,就是複製發行帶子付費在大多數人思維中都是空白。只有在出版業有給稿酬的傳統,這就算是基礎了,協會工作的工作就從此展開。96年底,協會開始向一些單位收取背景音樂。但一般人並不了解表演權與播放背景音樂有什麼關係,大家沒有覺得這是一種表演,不就是我買回來磁帶在放嗎?當時我國法律法規對此也沒有進一步闡明,因此開展工作是基於執行《公約》的規定。協會找到一些大的飯店,但他們都覺得都難以接受。有一個老闆還説,如果音樂家生活困難,讓他贊助一點可以,但要説讓他交費那不行,他沒有這個責任來交這個錢。

    屈先生説:“一個比較好的開端是摩托羅拉。它有個職工食堂,每天中午吃飯放音樂。公司有些僱員學法律,他們想到放音樂是不是要付費,因此怎麼就到我們這兒打聽,於是我們就去和他們的律師談,恰好是個美國律師,能夠接受這個觀念,他説,播放背景音樂在美國是要費,但在中國為什麼要交?依據是什麼?我們就告訴他,根據國際公約的規定收取,他聽後覺得合理,因此就同意付費了。按照著作權的相關規定,著作權保護並沒有商業性這個概念,而是只有一個公開性的概念,但在中國的這個具體國情下,我們協會執行標準就不得不降一點,如果是免費的,公益性的我們就不收費。稍後,我們又解決了宜家家居、肯德雞、麥當勞、萬客隆、時代廣場等一些單位,但主要是外企或合資企業。”

    99年國家版權局對背景音樂作了一個解釋,之後便是同飯店業進行新的一輪談判,此次北京63家賓館、飯店率先向音樂著作權人付費。這是長達一年多的艱苦談判。這些飯店從開始的不理解、不接受甚至不理睬,逐步轉化為理解、讚許和積極主動付費。今年4月10日,63家賓館、飯店由北京旅遊行業協會飯店分會出面,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鄭重簽署了首輪《音樂著作權使用許可協議》。 北京旅遊行業協會在其中發揮了重要的協調、宣傳作用。

    這次協議簽定,對整個旅遊行業乃至其他行業起到了示範作用。我國提出要發展知識經濟,發展知識經濟的基礎就是智慧財産權保護,要發展知識經濟不確認智慧財産權的價值和其操作機制是不可能的,這次社會影響力很大,可以説是一次在智慧財産權方面普法的一次教育。背景音樂是音樂産業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如果不對其進行保護,我國音樂産業規模就將是很小的。沒有這樣的保護機制,音樂産業的建立將成為一句空話。

    在接受採訪的同時,屈先生也沒有忘記宣傳協會,他介紹,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目前已有詞曲作家等會員1960多人,匯集作品6.2萬多部。成立這個組織,也是一種國際慣例,因為每個單個的音樂著作權人,無法面對成千上萬的使用者。目前協會已與世界上32個國家和地區的同類組織建立了聯繫,相互授權辦理音樂著作權使用許可和收費。協會所有收入,除扣除20%運轉費外,都按抽樣調查的作品使用頻次計算分配給著作權人。目前我國基本實行的是著作權人與具體使用場所的約定制。根據我國國情和對音樂的依賴程度,目前協會提出了一個低於國際標準、符合行業特點的付費標準。如賓館飯店業,大體上是按床位收費,每個床位每年收取21元。其他營業場所大都按面積收費。如歌廳舞廳業,營業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收取54.75元。餐廳酒吧業,營業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收取9.13元。以上兩個行業營業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再按適當數額增加收費。

    談到目前我國音樂智慧財産權保護的不足之處時屈先生認為:“目前看來現有的法律是有相當基礎的,但還有欠缺,力度不夠,在《著作權法》中沒有規定,而是在相關的規章中逐漸明確的。第二,協會的地位、性質在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在這次修改著作權法中將修改。第三,在行政方面沒有保護,這次著作權發修改也將音樂著作權保護納入行政保護的範疇。這樣以後協會如果遇到困難不但可以求助於司法,也可以求助於相關的行政部門。”

    最後屈先生希望新聞界今後加強這方面的報道,提高民眾音樂版權的意識,為普及著作權做出貢獻。

    

    中國網 200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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