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貿委:國企不適合設立CEO這一職位

    CEO(首席執行官)一度曾經是個十分時髦的稱謂,但在昨天的“上海企業發展論壇”上,國家經貿委綜合司司長馬建堂博士亮出自己的觀點:目前在中國國企內還不適合設立CEO這一職位。

    馬建堂司長介紹説,CEO在美國很流行,兼具董事長和總經理的某些職權,這主要是因為美國企業的股權高度分散,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弊端。

    而對於當前經理和董事會成員過度重合的國有企業佔大多數的中國國企現狀來説,CEO這一職位無疑會使權力過分集中,不利於減少董事會對企業內部的干預,也不利於減少經理特權,從根本上説不適合現代企業制度。

    馬建堂司長説,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董事長和總經理應當分設,但當前一些中國國企內的總經理往往就是董事長自己,或者是董事長自己任命的(而不一定非要通過董事會表決)。這種體制的弊端決定了這些企業必然是後患無窮。而一些經董事會正兒八經聘請的總經理卻往往與董事長不和,相互“打架”似乎已是一些國企的通病。

    馬建堂司長舉例説,日前在某知名企業內,經政府部門任命的總經理上任時,一記者問他:如果你的經營決策和董事長的不一致時該怎麼辦?總經理回答説要盡力説服董事長與其一致。記者追問:如果不能説服怎麼辦?總經理回答:繼續説服董事長與其一致。

    這就顯現弊端了,其實當雙方意見不統一時,總經理可以提出辭職,董事長也可經董事會解聘,而不是雙方在內耗。

    關於前一段時間被炒得十分火熱的獨立董事這一概念,馬建堂司長認為,人們對其的認識還有一定的誤區,認為獨立董事就是參謀,就是顧問。

    其實不是這樣,獨立董事是代表中小股東的利益的,他必須負法律的責任,去年鄭百文的獨立董事被中小股東起訴判賠10萬元就是實例。這也告誡人們,去當獨立董事先要掂量一下自己的水準,否則儘管自己不拿薪水,只領車馬費,如果出事了還是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這也沒什麼好喊冤的。

    千龍新聞網 200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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