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五處修改意義深遠

蘇向東

    歲末年初的日子裏,各大媒體和網路都在忙著盤點2001。然而,近日盤點出的兩條消息因為關係億萬職工的切身利益,格外引人關注。其一,據在建有工會的單位中統計,去年全國拖欠職工工資竟達366.9億元;其二,北京市勞動爭議連年劇增,2000年北京市共發生勞動爭議7480件,比上年增加42.9%,今年1—9月,又比去年同期上漲了60%!與此同時,全國各地一系列令人觸目驚心的惡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案件不斷發生。在新的一年裏,如何確保職工的基本生存權利,有效的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中國網走訪了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部部長劉繼臣。劉部長告訴記者,新修訂的《工會法》正是維護職工權益的“尚方寶劍”。

    據劉部長介紹,與老《工會法》相比,新修改的《工會法》在五方面發生了重大變化:

    首次明確“維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過去工會的主要任務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加強職工教育、維護職工權益和經濟建設四項職能並舉。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國有企業的戰略性改組,公有制實現形式的多樣化和非公有制經濟的出現,我國的經濟關係和勞動關係發生了巨大變化,勞動爭議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事件急劇增加,切實維護職工權益成為工會的首要工作。《工會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強化了工會的維護職能,通過維護職工權益這個側重點,來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貫徹實施,為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同時,《工會法》還明確了維護職工權益的兩個手段:一是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非公有制企業和事業單位也要採取相應的形式,落實職工的民主權利。職工代表大會作為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有權評議企業領導人,集體企業職代會有權依法罷免企業領導人,決定企業重大經營問題。其二,工會代表職工同企業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勞動權益。

    強化工會組建力度,保障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

    進入九十年代,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力度加大等多種複雜原因,我國一些地方企業無視職工權益,撤並工會組織的現象時有發生,工會組織減少,會員人數下降。目前我國包括鄉鎮企業在內,約有2億多名職工,加入工會的1.03億,職工入會率只有50%。為確保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新《工會法》規定:

     (一)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

     (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三)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四)明確了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可以設專職工會主席。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一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這些規定為加大工會組建力度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明確工會幹部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針對基層工會幹部因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與企業發生矛盾遭到罷免、解除勞動合同等打擊報復的情況,《工會法》規定,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未經半數通過,不得罷免。

     《工會法》還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這些規定將有效的保障工會幹部不受侵害,極大的調動他們的工作熱情,積極履行維護職工權益的神聖職責。

    首次為工會及時收繳經費提供了司法保護和法律救濟途徑。

    過去工會經費只能收繳50%左右,在全國工會系統,特別是一些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工會幹部的工資都發不出來,影響了工會幹部的積極性。為確保工會工作的正常開展,各企業、事業、機關應及時交納經費,如果企業和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經費,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絕執行支付令的,工會有權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首次專章界定,違反工會法將負法律責任。

     針對一些企業不組建工會、拖欠、拒繳會費、侵犯工會或工會幹部合法權益等違反《工會法》的行為,《工會法》首次專章規定了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各種侵權行為,《工會法》加大了處罰力度,明確了違反工會法,要負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直至刑事責任,有力地保障了工會依法有效的開展工作。

    此外,修改後的《工會法》,進一步明確了工會不是企業的附屬,而是相對獨立的社團法人。

    劉繼臣部長説,工會和企業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而是平等的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國家用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它們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工會要和企業共謀企業發展。從大範圍講,只有國家發展了,企業興旺發達了,職工的各方面的利益才能從根本上有保障;從小範圍講,當企業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的時候,工會要堅決維護職工的權益。工會有權對企業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職代會有權評議企業領導人,集體企業職代會則有權罷免企業領導人。工會在維護職工權益的時候,要注意把職工的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結合起來,注意協調同企業的關係。既要敢於維護職工的權益,也要善於維護職工的權益。對職工中存在的違法亂紀的現象,也要敢於批評教育。

    劉繼臣部長説,維護職工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修改後的《工會法》實施後,工會將在以下方面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1)幫助、指導職工簽定個人勞動合同,並監督其履行。

     (2)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平等協商簽定集體合同或工資等專項集體合同,從整體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3)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維護職工民主管理企業的權利和政治權利;

     (4)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參與政府國民經濟和發展計劃的制定。

     (5)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將給予支援和法律幫助;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的企業,在關係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方面要參與監督管理,維護職工應享有的勞動安全、衛生等方面的權利。

     (6)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幫助職工解決生活困難。

    中國網 200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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