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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工會法修改

    我國1950年制定的工會法,1992年修改至今已有10年時間。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我國的經濟關係和勞動關係發生了很大變化,工會法的許多條款已明顯滯後,難以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為此,8月下旬召開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了工會法修正案草案。

    工會組建應有法律保障

    完善和加強工會的組織建設,保障職工建立工會和參加工會的權利是工會法的重要內容。截至2000年底,全國共有1.03億工會會員,僅佔全國職工總數的1/2左右,仍有1億多職工沒有被組織到工會中來。造成這種現狀的主要原因在於現行工會法對阻撓、限制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的違法行為,沒有相應的制裁措施。同時,隨著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集體企業的改制,不少工會組織被撤並,導致工會會員流失。

    北京市總工會副主席張建民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很快,僅北京市就有10多萬戶、100多萬職工,工會組建任務重,但工會法對組建工會的保障非常欠缺。如現行工會法規定必須滿25人才可建立,但實際上隨著小型企業的發展,不足25人的企業正逐步走進市場。有一部分職工不在企業而是在社區、街道或者鄉鎮企業,這些人都有權參加工會組織。因此,上述變化在工會法修改中都應做出相應的規定。

    曾參與起草1992年工會法的全國總工會法律顧問關懷教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由於各種原因,各地不準加入工會和禁止組建工會或撤銷工會的事件時有發生。去年北京就發生了一起某出租汽車公司不準司機組建工會的事件。還有的單位以精簡機構或機構調整為名撤銷工會。工會法應明確規定不得阻撓工會的組建,應為職工組建工會提供法律保障。”

    維權是工會的“生命線”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生命線,工會如果失去了這種職能,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維權是工會的首要職能,應有專門的條款規定。”關懷教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一再強調這一觀點。

    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勞動關係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任務,顯得越來越重要。一些外商企業、私營企業和鄉鎮企業無視勞動法的規定,私招濫雇工人,不與職工簽訂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強迫工人長期加班加點,有的還任意拖欠、剋扣工人工資,據在建有工會的單位統計,去年全國共拖欠職工工資366.9億元,有的拒絕為職工繳納養老、失業、工傷保險金,有的不為職工提供必要勞動保護設施,致使重大傷亡事故頻繁發生。這些行為不僅嚴重侵犯職工和工會的合法權益,還引發了大量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廣大職工反映強烈,迫切要求工會能更好地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在這次人大常委會分組討論中,許多委員紛紛呼籲,工會法的修改一定要解決好這些問題。

    工會在協調勞動關係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難免會與企業發生矛盾,因此造成工會幹部自身權益受侵犯的現象日益增多。如以各種理由解除為職工維權的基層工會幹部的勞動合同,或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或降低其工資待遇,還有的在工會幹部勞動合同到期後以種種藉口不續簽合同。

    北京某外資公司工會主席因替職工説話而遭打擊報復,被公司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這一事件暴露出現行工會法在工會幹部的保護方面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和措施,致使許多侵害工會幹部權益的行為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制止和糾正。因此,有委員建議工會法在修改時必須強調保護工會幹部的合法權益,使其更好地發揮協調勞動關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作用。

    北京市總工會法律部部長張恒順説:“大多數工會是在企業行政的制約下工作。我認為,上級工會應責無旁貸地作基層工會的後盾,當矛盾發生時,上級工會首先應出面干預,而干預的依據就是工會法。”

    明確界定法律責任

    現行工會法對某些企業在拒不組建工會、不按規定撥繳會費、侵犯工會或工會幹部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什麼責任,由哪些部門按照何種程式加以追究等方面,沒有具體規定。這不僅削弱了法律的嚴肅性與權威性,也使其在實踐中難以操作。由於沒有法律責任的明確規定,導致各地執法的標準不統一。

    一些委員提出,對職工的合法權益被侵犯,組建工會受到阻撓甚至脅迫的情況,工會法沒有制裁的規定;對工會幹部被任意解雇,工會法沒有保護的措施,甚至對有的工會組織被撤銷或與黨政機關合併也無能為力。現行工會法雖對繳納工會經費作了規定,但對外商企業工會經費的撥繳規定得不具體,對私營企業則沒有規定,對拖欠、拒繳工會經費的行為也沒有制定相應的制裁措施,工會經費收繳相當困難。關懷教授對記者説:“如果沒有法律責任,工會法就沒有法律權威,可遵守可不遵守,這是現行工會法的致命弱點。工會法應有專章來規定法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人士建議,在工會法中增加“法律責任”一章,其中應包括對工會合法權益受侵犯的法律救濟,對依法行使職權的工會幹部打擊報復的行為,對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被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妨礙工會依法行使職權,以及阻撓工會或職工依法組建參加工會的行為進行處罰等內容。有的委員提出,現行工會法沒有執法主體,剛性不強,這次工會法修正案草案,只解決了法律責任的問題,而沒有解決執法主體問題,建議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為工會法的執法主體。此外,有關工會的主要職能、工會與企業的平等協商等問題也是委員們討論的熱點。

    工會法的修改引起了工會界人士的普遍關注。他們認為,工會法與工會組織的命運有直接關係,要認真修改不斷完善,使工會法成為工會組織和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神”。 (王比學)

    《人民日報》 2001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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