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首次立法明確“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
發佈時間:2022-04-14 10:14:15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李培剛中新社西寧4月13日電 (李雋)“我們將落實最嚴格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明確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品質負責,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規定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等內容。”13日,青海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雷霆表示。
據悉,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主要對其任職期間貫徹執行中央生態文明建設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遵守自然資源資産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自然資源資産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重大決策、完成自然資源資産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履行自然資源資産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監督責任、組織自然資源資産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資金徵管用和項目建設運作等情況進行審計。
審計部門將根據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所在地區或者主管業務領域自然資源資産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情況,結合審計結果,對上述情況變化産生的原因進行綜合分析,客觀評價被審計領導幹部相關責任情況。對審計發現問題的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地區、部門應當及時整改。
“《條例》作為基礎性、統領性法規,將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部分配套制度規定和具體措施將會在後續由相關部門研究制定。”雷霆説。
當日,青海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佈會,稱該省制定出臺《青海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簡稱《條例》),成為該省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基礎性、統領性、綜合性的地方性法規,從而保護好“地球第三極”生態環境。
《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本行政區域長江、黃河、瀾滄江流域和祁連山等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優化産業結構和佈局,維護生態安全。明確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品質負責,強調了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
地處世界屋脊的青海省,平均海拔4058米,是長江、黃河、瀾滄江的發源地,被譽為“中華水塔”。青海省南部是長江、黃河、瀾滄江發源地,北部橫亙青、甘兩省“生命之源”祁連山,東北部是中國內陸最大鹹水湖青海湖,西部是中國“聚寶盆”柴達木盆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