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發佈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辦法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20-07-06 16:32:26

中國網地産訊 7月6日,海關總署發佈2020年第79號(關於發佈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辦法的公告)。

以下為全文:

為規範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的監管,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國務院調整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決定,現發佈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辦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7號、2016年第7號、2017年第6號、2018年第221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離島旅客

免稅購物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海關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業務的監管,促進海南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關對離島旅客在海南省離島免稅商店(含經批准的網上銷售窗口,以下簡稱“離島免稅商店”)選購免稅品,在機場、火車站、港口碼頭指定區域提貨,並一次性隨身攜帶離島的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離島免稅商店應當在海南省機場、火車站和港口碼頭前往內地的隔離區(以下簡稱“隔離區”)設立提貨點,並報經海關批准。

隔離區屬於海關監管區,有關設置標準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

第四條  離島免稅商店應當在免稅品入庫前,按照海關要求登記免稅品電子數據資訊。旅客購買免稅品、提貨時,離島免稅商店應當完整、準確、實時向海關傳輸符合海關規定格式的旅客購物、提貨資訊等電子數據。

第二章  免稅品銷售監管

第五條  離島旅客購買免稅品時,應當主動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旅行證件,以及海關規定的所搭乘離島運輸工具等相關資訊。

第六條  離島旅客可在任意離島免稅商店購買免稅品,採用線上方式購買的,購物人、支付人應當為同一人。

旅客購買免稅品後,搭乘運輸工具攜運免稅品離島記為1次免稅購物。

第七條  離島旅客每人每年免稅購物額度、免稅商品種類及每次購買數量限制等,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相關規定執行。離島免稅商店應當嚴格按照離島免稅政策規定的銷售對象、品種、數量和金額等銷售免稅品。超出年度免稅購物額度、限量的部分,照章徵收進境物品進口稅。

第八條  離島旅客年度免稅購物額度中如有剩餘(或者未使用),在繳稅購買超出免稅限額的商品時,海關以“離島免稅商店商品零售價格減去剩餘的免稅限額”作為完稅價格計徵稅款。

旅客購物時不使用年度免稅購物額度或者超出限量購買的,海關以離島免稅商店商品零售價格作為完稅價格計徵稅款。

第九條  海關計徵稅款時,對旅客超出年度免稅購物額度或者超出限量購買的商品,適用離島免稅商店商品零售價格所對應的稅率。

第十條  離島旅客可以通過離島免稅商店向海關辦理稅款繳納手續。離島免稅商店應當每10天向海關集中辦理一次稅款繳納手續,並於海關填發稅款繳納憑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指定銀行(國庫)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稅款的,海關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最高不得超出稅款數額。

滯納金的起徵點為人民幣50元。

第三章  免稅品提離監管

第十一條  離島免稅商店應當按照海關監管要求將離島旅客需提取的免稅品施加封志,並提前運送至提貨點。

在離島旅客提取前,離島免稅商店應當確保已售免稅品外部封志完好。

第十二條  在市內離島免稅商店或在離島免稅網上窗口購買了免稅品的旅客進入隔離區後,應當在提貨點辦理所購免稅品的提取手續。離島免稅商店應當驗憑離島旅客有效身份證件、搭乘運輸工具的憑證等無誤後交付免稅品。

離島旅客在隔離區離島免稅商店購買後即可提取所購免稅品。

第十三條  離島旅客在隔離區提貨後,因航班(車次、航次)延誤、取消等原因需要離開隔離區的,應當將免稅品交由離島免稅商店(包括提貨點)代為保管,待實際離島再次進入隔離區後提取。

離島旅客購買免稅品後變更航班(車次、航次),變更後的航班(車次、航次)時間為原離島日期之後30天內的,免稅商店可為其辦理相應的延期提貨手續。超過規定時限的,免稅商店應當為其辦理退貨手續。

離島旅客購買免稅品後退票的,離島免稅商店應當為其辦理退貨手續。

第十四條  離島旅客提貨後退貨的,離島免稅商店應當重新辦理退貨免稅品的入庫手續。因退貨原因需要退稅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由離島旅客或者離島免稅商店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核準後填發稅款退還憑證,交原納稅人憑以向指定銀行(國庫)辦理退稅手續。

離島旅客提貨後需要換貨的,離島免稅商店應當確保退回免稅品與更換免稅品的品名、貨號、規格型號等完全一致,經海關核準後交付離島旅客。

第十五條  離島免稅商店應當將退換貨等免稅品異常處理情況及時報告海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離島免稅商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責令其改正,可給予警告;對於在一個西曆年度內被海關警告超過3次的,海關可暫停其從事離島免稅經營業務,暫停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情節嚴重的,海關可以撤銷離島免稅商店註冊登記。同時,離島免稅商店還應當按照進口貨物補繳相應稅款:

(一)將免稅品銷售給規定範圍以外對象的;

(二)超出規定的品種或者規定的限量、限額銷售免稅品的;

(三)未在海關核準的區域銷售免稅品的;

(四)未按照海關監管規定辦理免稅品進口報關、入庫、出庫、銷售、提貨、核銷等相關手續的;

(五)出租、出讓、轉讓免稅商店經營權的。

第十七條  離島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且自海關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享受離島免稅購物政策,並可依照有關規定納入相關信用記錄:

(一)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購買免稅品或將所購免稅品在國內市場再次銷售的;

(二)購買或者提取免稅品時,提供虛假身份證件或旅行證件、使用不符合規定身份證件或旅行證件,或者提供虛假離島資訊的;

(三)其他違反海關規定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組織、利用他人購買離島免稅品的資格和額度購買免稅品謀取非法利益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或者走私行為的;離島免稅商店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走私行為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離島旅客,是指年滿16周歲、搭乘運輸工具離開海南本島但不離境的國內外旅客。

身份證件或旅行證件,是指境內旅客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和外國旅客護照。

運輸工具,是指經海南設立離島免稅海關監管機構的機場、火車站、港口碼頭,離開海南本島但不離境的飛機、火車、輪船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

第二十條  對離島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的其他監管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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