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公佈新修訂地方定價目錄 發改委介紹相關情況

來源:國家發改委 2018-07-17 16:27:30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有關負責人就修訂地方定價目錄答記者問

近期,各地的價格主管部門陸續對外公佈了新修訂的地方定價目錄,引起了社會各界關注。對此,記者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有關負責人。

問:請介紹一下集中修訂地方定價目錄的主要背景。

答:根據《價格法》規定,地方定價目錄是規定地方政府定價許可權和範圍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地方政府定價的權力清單。在此之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定價目錄均是2015年集中修訂公佈施行的。通過2015年的修訂,地方定價項目平均減少了55%左右,保留的定價項目平均在45項左右。


2015版定價目錄實施兩年多來,對規範政府定價、促進市場競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各領域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行政審批“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推進,部分政府定價項目已經具備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條件,有的政府定價項目在改革過程中已經放開由市場調節。因此,需要及時對地方定價目錄加以修訂。

根據黨的十九大關於“加快要素價格市場化改革”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政府定價範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的要求,對標《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提出的“到2017年,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基本放開”的目標,為加快推進價格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進政府定價項目清單化,進一步從法律法規制度層面鞏固改革成果,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17年部署各地對2015年地方定價目錄開展評估和修訂。

問:此輪地方定價目錄修訂取得了哪些重要進展?

答:此輪地方定價目錄修訂,自2017年3月啟動,經過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評估、提出修訂意見、徵求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和合法性審查,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初審、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批復,並對外公佈等過程,歷時一年多。

截至2018年6月底,全國已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完成新一輪的地方定價目錄修訂。西藏定價目錄因定價項目少(26項),已遠少於各地平均數量,經過評估,暫緩修訂。新疆定價目錄修訂已完成初審,近期將完成終審批復。

問:此輪地方定價目錄修訂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答:在此輪地方定價目錄修訂中,我們嚴格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根據“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的原則,放開可以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的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健全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二是堅持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堅持放管結合,把政府定價的範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管細管好管到位。三是堅持有效發揮地方政府作用。將直接面向基層、由地方管理更為有效的區域性特徵明顯的定價事項,下放給市、縣管理,進一步調動和發揮基層政府的積極性。四是堅持定價項目清單化。將實行政府定價的項目在定價目錄中予以列明,個別正在推進改革的政府定價項目也在注腳中予以説明,確保定價目錄之外無定價權。

問:此輪地方定價目錄修訂有什麼特點?修訂後保留的定價項目主要有哪些?

答:此輪定價目錄修訂的特點可以概括為:“三不變,三變”。“三不變”,是指保持2015年定價目錄的總體框架不變,保持13種類的定價類別不變,推進價格市場化改革方向不變。“三變”,是指根據定價項目的情況和政府管理的方式,對定價項目做出三種不同方式的改變,即放開一批定價項目,下放一批定價許可權,規範一批定價內容。

(一)“放開一批”——進一步大幅縮減政府定價項目

通過此輪修訂,地方定價項目在2015年減少55%、平均45項的基礎上,再減少30%,平均保留32項左右。保留的定價項目均具有典型的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或網路型自然壟斷特徵,包括電力、燃氣、供排水、供熱、交通運輸、教育、醫療服務、養老服務、殯葬服務、保障性住房、文化旅遊、環境保護、重要專業服務等13種(類),大部分南方省份沒有供熱,只有12類。

(二)“下放一批”——定價許可權進一步下放市縣

將直接面向基層、區域性特徵明顯的商品和服務的定價權授權市縣管理,進一步理順省、市、縣三級的定價管理許可權,更加注重調動和發揮基層的積極性。大部分省份將道路班車客運運價率和燃油附加費標準、農村道路客運運價率、政府指令性道路客運價率、汽車客運站服務收費,部分醫療、殯葬、養老服務價格,部分景區門票價格,部分公辦幼兒園收費等的定價許可權下放給市或市縣人民政府。如福建省通過修訂定價目錄,省級負責定價管理的景區數量由39家減少為8家,31家景區門票價格下放給市、縣人民政府管理,有利於實施更為科學、合理的動態監管。再如安徽省,超過一半的定價許可權已下放市、縣人民政府管理。

(三)“規範一批”——規範定價項目的分類、名稱

一是規範定價項目分類。規範定價項目類別名稱,並對個別省份的具體定價項目分類予以統一規範。為理順定價項目的屬性,統一將“污水處理費”調整到“供排水”類別下,將“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調整到“文化旅遊”類別下。

二是對定價項目名稱予以統一規範。修訂前,各地的定價項目數量差別主要體現在“重要專業服務”類別。此輪修訂,除了對重要專業服務類別下的定價項目進行了大幅壓縮外,並統一定價項目的表述和統計口徑,實現分類清晰、項目整齊、減少項目總數差距的目的。

三是對納入定價目錄的事業性收費項目予以統一規範。修訂前,個別省份考慮到部分項目已列入行政事業性收費,因此未將公辦學校學費和住宿費、殯葬基本服務收費、政府還貸公路車輛通行費、污水處理費納入地方定價目錄。但這些定價項目本質是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為體現定價目錄的完整性和定價項目清單化,此輪定價目錄修訂對這些項目予以了規範,統一納入地方定價目錄,同時明確行政事業性收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為平衡定價目錄的穩定性和動態調整,對部分正在推進改革的項目,調整到目錄的“註腳”中予以説明,如機動車安全技術和尾氣檢驗檢測收費標準、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收費。

問:通過此輪地方定價目錄修訂,主要放開了哪些商品和服務價格?

答:此輪地方定價目錄修訂主要對燃氣、交通運輸、教育、重要專業服務等類別的定價項目進行了縮減,放開了競爭性領域和環節的商品和服務價格。

一是為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提高運作效率,放開公用事業類別中的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如部分省份放開了燃氣領域的車用壓縮氣銷售價格、民用液化石油氣進銷差價、管道煤氣出廠價格;交通運輸領域的地方鐵路貨運和行李運價率,普通旅客列車軟座、軟臥以及高鐵動車組列車一、二等座票價率,鐵路專用線共用收費標準,網路預約計程車運價,部分汽車客運站服務收費,競爭性線路的道路班車客運票價、運價率(如與鐵路客運平行線路),民航延伸服務收費和渡口車輛過渡費收費標準。

二是為提升服務品質和保障能力,放開公益性服務類別中的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如教育領域,根據2017年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放開了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標準,個別省份根據省政府規定依法保留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部分省份還放開了高校高中合作辦學收費;養老服務領域,部分省份放開了非政府運營的養老服務機構收費;殯葬服務領域,放開了殯葬延伸服務收費;環保領域,部分省份放開了建築垃圾處置和垃圾焚燒處置收費;住房領域,部分省份放開了定向安置房、公有房屋銷售價格,部分住房前期物業服務,非政府投資建設運營的公租房租金;文化領域,部分省份放開(取消)了有線電視安裝收費、基本收視維護費。

三是為釋放和激發市場活力,促進專業服務業發展,放開重要專業服務類別中的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一是專業評價類服務收費標準,如地震安全性評價服務、氣象評估及防雷技術檢測服務、消防安全評價服務、大氣環境評價服務、礦山安全與職業危害檢測及評價服務、水文專業服務;二是品質檢驗檢測監測服務收費標準,如安全和消防設施監測、環境監測服務,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排氣污染檢測,建設工程品質試驗檢測、安防工程檢驗、避雷裝置檢驗檢測,自動消防系統電氣設施檢測,煤礦在用設備安全檢測,委託性産品品質檢驗。三是救援救護服務收費標準,如城市道路和開放式公路車輛救援、礦山救援。四是交易平臺或場地類服務收費標準,如建設工程類、礦業權、企業産權、土地使用權、碳排放權交易服務,農産品市場攤位租賃服務、機動車駕駛許可考試場地使用、海關監管倉庫服務。五是部分司法服務類收費標準,如部分省份放開了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律師訴訟代理服務收費。六是培訓認證仲介類服務收費標準,如壟斷及強制培訓,學歷認證,畢業生就業代理或仲介服務,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船員培訓;七是專業技能服務收費標準,如房産測繪,節能評估、日照分析、工程造價諮詢。八是公用事業延伸服務收費標準,部分省份放開了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有線電視收費標準中與主營業務相關的延伸服務收費,如新建住宅小區電力設施建設收費、有線電視預埋改造收費。

此外,還放開(刪除)了食鹽價格、路(河)産損害補(賠)償收費、增值稅稅控系統産品及維護服務收費、口岸查驗和電子口岸服務收費等項目。

問:此輪地方定價目錄修訂有哪些亮點?

答:總結梳理本輪地方定價目錄修訂過程及取得的成效,我們覺得至少有以下幾大亮點:

一是系統上下認識高度統一,工作效率大幅提升。根據《價格法》有關規定,地方定價目錄在2003年制定,之後時隔12年,各地于2015年集中修訂了地方定價目錄。這次修訂,中間僅間隔2年時間。之所以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地方定價目錄修訂工作,一方面是價格工作系統能夠自覺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市場決定價格的改革方向,思想認識高度統一,形成了深化價格改革的強大動力,減少了改革過程中的思想阻力;另一方面,黨的十八大以來價格改革的步伐明顯加快,價格市場化程度大幅提高,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客觀上需要我們加快地方定價目錄修訂工作。

二是定價範圍持續大幅縮小,改革成果更加鞏固。2015年集中修訂時,定價項目縮減約55%,此輪修訂後,各地的定價項目繼續大幅縮減,進一步減少30%。地方定價目錄是地方政府定價的法律依據。通過修訂地方定價目錄,將近年來各地推進價格改革取得的成果以目錄形式予以明確,不僅鞏固了已取得的改革成果,而且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三是定價範圍更加聚焦“百姓身邊事”。修訂後的地方定價目錄將定價範圍更加集中于與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領域,如“水”“電”“氣”“熱”“住”“行”“教”“醫”“老”“遊”等方面,政府集中力量加強監管,有利於保持這些價格的基本穩定並趨於合理,有利於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價格權益,有利於安定群眾生活。同時,進一步放開了競爭性領域和環節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由市場競爭形成價格,通過簡政放權激發市場活力,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豐富的産品和服務,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

四是與法律法規修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統籌協調。近兩年,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效明顯,法律法規修訂力度加大,如此前地方定價目錄中的地震安全性評價、防雷技術檢測等專業服務已不再是強制性行政審批前置服務,民辦教育收費在《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有了新的表述。因此,本輪修訂特別注重與相關改革、法律法規修訂相協調,放開了相關價格。

問:新版地方定價目錄的頒布實施有何重大意義?

答:新版地方定價目錄頒布實施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有利於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黨的十九大提出了“經濟體制改革必須以完善産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為重點,實現産權有效激勵、要素自由流動、價格反應靈活、競爭公平有序、企業優勝劣汰”,對價格機制改革提出了“價格反應靈活”的新方向。價格是市場機制的核心,對已形成充分競爭或具備競爭條件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放開由經營者自主定價,有利於更加靈敏地反映市場供求的變化,使價格反應更為靈活,有利於激發市場活力,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有利於推動經濟結構調整,促進經濟高品質發展。

二是有利於厘清政府與市場在價格形成中的權力邊界。地方定價目錄是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定價的權力清單,清單之內是法定定價權力,有定價權的部門必須依法作為,不允許亂作為。新版地方定價目錄將政府定價嚴格限定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的“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以及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範圍內。通過重新修訂地方定價目錄,將地方政府定價權力有效地關進了“目錄”的籠子裏,並通過科學合理、動態調整政府管理與市場調節的關係,有利於厘清政府與市場的定價權力邊界。

三是有利於推進依法行政、依法定價。對政府定價目錄的調整和政府定價項目的公開,增強了政府定價管理的透明度,便於市場主體和社會各界對價格工作的監督,促進各級價格主管部門進一步增強依法行政、依法定價的意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問:對於列入地方定價目錄中的項目,定價機關將如何管理?

答:對於納入地方定價目錄的項目,定價機關將從兩個方面進行管理:

一是規範政府定價程式。要按照《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嚴格履行價格調查、成本監審或者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作出制定價格決定等定價程式,依法應當開展成本監審、專家論證、價格聽證、風險評估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讓定價權在陽光下運作,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和透明度,切實把政府定價做到管細、管好、管到位,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二是逐步建立健全商品和服務的定價機制。《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第7號令)規定了“應當根據不同行業特點,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務的定價機制”的要求。因此,在實施新版定價目錄的過程中,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要積極推進定價方式改革,要逐步從制定具體商品和服務價格水準轉變為制定定價機制上來,實現商品和服務價格調整機制化。

問:新出臺的地方定價目錄大幅取消政府定價項目,對於這些放開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如何加強監管?

答:新版地方定價目錄放開了一批已形成市場競爭格局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但取消政府定價並不意味對這些商品或服務價格的異常波動聽之任之、放任不管,而是要堅持“放管結合”,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機制。

一是通過放開政府定價許可權,將政府價格管理的重心和精力從直接制定價格水準轉到價格公共服務和事中事後監管上來,政府將更加注重行業監管機制的完善、現代市場體系的建設以及公開公平市場環境的營造。

二是建立健全預警防範機制,通過加強價格監測預警,關注輿情反映,及時了解市場價格動態和市場運作變化情況,及時掌握民生價費熱點問題和突出矛盾,及時防範價格異常波動並做好應急處置。

三是建立健全價格行為規則規範,引導價格合理形成,並加強對取消政府定價政策的跟蹤督查,重點督查政策的落實、執行和運作情況,督促經營者做到明碼標價、收費公示,自我約束、公平競爭。

四是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執法力度,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規範市場主體價格行為,維護良好的市場價格秩序。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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