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五部門出臺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17-11-17 17:06:04

近年來,我國資産管理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居民和企業的投融資需求、改善社會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範、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産管理産品監管標準,有效防範和控制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援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把防範和化解資産管理業務的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

(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産管理業務的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的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範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內部自我迴圈,防止産品過於複雜,加劇風險的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

(三)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産管理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

(四)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産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準規制,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

(五)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係,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範相結合,在下決心處置風險的同時,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節奏、力度,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二、【資産管理業務定義】資産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産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

資産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産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開展表內資産管理業務。

三、【資産管理産品】資産管理産品包括但不限于銀行非保本理財産品,資金信託計劃,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和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發行的資産管理産品等。依據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産證券化業務,不適用本意見。

四、【産品分類】資産管理産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産品和私募産品。公募産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認定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私募産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資産管理産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産品、權益類産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産品和混合類産品。固定收益類産品投資于債權類資産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産品投資于股票、未上市股權等權益類資産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産品投資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産品投資于債權類資産、權益類資産、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産且任一資産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産品標準。

【明示産品類型】金融機構在發行資産管理産品時,應當按照上述分類標準向投資者明示資産管理産品的類型,並按照確定的産品性質進行投資。在産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産品類型。混合類産品投資債權類資産、權益類資産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産的比例應當在發行産品時予以確定並向投資者明示,在産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産品的實際投向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如需調整投資策略,與確定的投資性質産生偏離,應當先行取得投資者同意,並履行登記備案等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式。

五、【投資者】資産管理産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資産管理産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一)家庭金融資産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于單只固定收益類産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于單只混合類産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于單只權益類産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産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合格投資者同時投資多只不同産品的,投資金額按照其中最高標準執行。

六、【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産管理産品,應當堅持“了解産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産管理産品。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産管理産品。金融機構不得通過對資産管理産品進行拆分等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於産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産管理産品。

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準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

七、【金融機構及資管從業人員資質要求】金融機構開展資産管理業務,應當具備與資産管理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資産管理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從事資産管理業務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資産管理産品的法律關係、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和風險管控方式,遵守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標準。

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從業人員,依法採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禁止其在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從事資産管理業務。

八、【金融機構受託管理職責和投資者保護】金融機構運用受託資金進行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管理人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産品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産品登記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産品受託財産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四)按照産品合同的約定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五)進行産品會計核算並編制産品財務會計報告。

(六)依法計算並披露産品凈值,確定申購、贖回價格。

(七)辦理與受託財産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資訊披露事項。

(八)保存受託財産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九)以管理人名義,代表投資者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金融機構未按照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託管理職責,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九、【産品代銷】金融機構代理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産管理産品,應當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未經金融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資産管理産品。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資産管理産品的銷售授權管理體系,明確代理銷售機構的準入標準和程式,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相關風險的承擔責任和轉移方式。

金融機構代理銷售資産管理産品,應當建立相應的內部審批和風險控製程序,對發售機構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風險處置能力等開展盡職調查,要求發售機構提供詳細的産品介紹、相關市場分析和風險收益測算報告,進行充分的資訊驗證和風險審查,確保代理銷售的産品符合本意見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公募和私募産品的投資要求】

【公募産品】公募産品主要投資風險低、流動性強的債權類資産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股權。公募産品可以投資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現階段,銀行的公募産品以固定收益類産品為主。如發行權益類産品和其他産品,須經銀行業監管部門批准,但用於支援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的産品除外。

【私募産品】私募産品的投資範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産、上市交易(掛牌)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含債轉股)和受(收)益權,並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

十一、【投資限制及鼓勵】資産管理産品進行投資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標準化債權類資産是指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交易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債權性資産,具體認定規則由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其他債權類資産均為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

金融機構發行資産管理産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的,應當遵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限額管理、風險準備金要求、流動性管理等監管標準。行業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未制定相關監管標準的,由人民銀行督促根據本意見要求制定與其他行業一致的監管標準並予以執行。

金融機構不得將資産管理産品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商業銀行信貸資産。商業銀行信貸資産受(收)益權的投資限制由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二)【禁止投資的行業】資産管理産品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禁止進行債權和股權投資的行業和領域。

(三)【鼓勵投資】鼓勵金融機構通過發行資産管理産品募集資金支援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科技創新和戰略性新興産業、“一帶一路”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等領域。鼓勵金融機構通過發行資産管理産品募集資金支援經濟結構轉型和降低企業杠桿率。

(四)【外幣産品】跨境資産管理産品及業務、境內外幣資産管理産品及業務應當符合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十二、【資訊披露和透明度】金融機構應當向投資者主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資産管理産品募集資訊、資金投向、杠桿水準、收益分配、託管安排、投資者賬戶資訊和主要投資風險。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募産品資訊披露】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嚴格的公募産品資訊披露管理制度,明確定期報告、臨時報告、重大事項公告、投資風險披露要求以及具體內容、格式。在本機構官方網站或者通過投資者便於獲取的方式,按照規定或者開放頻率披露開放式産品凈值,每週披露封閉式産品凈值,定期披露其他重要資訊。

【私募産品資訊披露】私募産品的資訊披露方式、內容、頻率由産品合同約定,但金融機構應當至少每季度向投資者披露産品凈值和其他重要資訊。

【固定收益類産品資訊披露】除資産管理産品通行的資訊披露要求外,金融機構還應當在顯要位置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和提示固定收益類産品的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産品投資債券面臨的利率、匯率變化等市場風險以及債券價格波動情況,産品投資每筆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的融資客戶、項目名稱、剩餘融資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結構、風險狀況等。

【權益類産品資訊披露】除資産管理産品通行的資訊披露要求外,金融機構還應當在顯要位置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和提示權益類産品的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産品投資股票面臨的風險以及股票價格波動情況等。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産品資訊披露】除資産管理産品通行的資訊披露要求外,金融機構還應當在顯要位置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産品的掛鉤資産、持倉風險、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價值變化等。

【混合類産品資訊披露】除資産管理産品通行的資訊披露要求外,金融機構還應當向投資者清晰披露混合類産品的投資資産組合情況,並根據固定收益類、權益類、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産投資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應的投資風險。

十三、【公司治理與風險隔離】主營業務不包括資産管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資産管理子公司開展資産管理業務,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的資産管理業務經營部門開展業務。

金融機構不得為資産管理産品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或者股權類資産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者回購承諾。

金融機構開展資産管理業務,應當確保資産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相分離,代客業務與自營業務相分離,資産管理産品與其代銷的金融産品相分離,資産管理産品之間相分離,資産管理業務操作與其他業務操作相分離。

十四、【第三方獨立託管】本意見發佈後,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産管理産品資産應當由具有託管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獨立託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過渡期內,具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可以託管本行理財産品,但應當為每只産品單獨開立託管賬戶,確保資産隔離。過渡期後,具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應當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開展資産管理業務,該商業銀行可以託管子公司發行的資産管理産品,但應當實現實質性的獨立託管。獨立託管有名無實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糾正和處罰。

十五、【規範資金池】金融機構應當做到每只資産管理産品的資金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徵的資金池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合理確定資産管理産品所投資資産的期限,加強對期限錯配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為降低期限錯配風險,金融機構應當強化資産管理産品久期管理,封閉式資産管理産品最短期限不得低於90天。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資産管理産品的期限設定不同的管理費率,産品期限越長,年化管理費率越低。

資産管理産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的終止日不得晚于封閉式資産管理産品的到期日或者開放式資産管理産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

資産管理産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應當為封閉式資産管理産品,並明確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閉式資産管理産品的到期日。

金融機構不得違反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通過為單一項目融資設立多只資産管理産品的方式,變相突破投資人數限制或者其他監管要求。同一金融機構發行多只資産管理産品投資同一資産的,為防止同一資産發生風險波及多只資産管理産品,多只資産管理産品投資該資産的資金總規模合計不得超過300億元。如果超出該限額,需經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十六、【資産組合管理】金融機構應當確保每只資産管理産品所投資資産與投資者的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做到每只産品所投資資産的構成清晰、風險可識別。

金融機構應當控制資産管理産品所投資資産的集中度。單只公募資産管理産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産管理産品凈資産的10%,同一金融機構發行的全部公募資産管理産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者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全部開放式公募資産管理産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全部資産管理産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在流動性受限資産可出售、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十七、【強化資本和準備金計提要求】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産管理産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提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準備。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産品餘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主要用於彌補因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違反資産管理産品協議、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給資産管理産品財産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十八、【打破剛性兌付監管要求】

【凈值管理】金融機構對資産管理産品應當實行凈值化管理,凈值生成應當符合公允價值原則,及時反映基礎資産的收益和風險。按照公允價值原則確定凈值的具體規則另行制定。

【剛兌認定】經人民銀行或者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認定,存在以下行為的視為剛性兌付:

(一)資産管理産品的發行人或者管理人違反公允價值確定凈值原則對産品進行保本保收益。

(二)採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使得資産管理産品的本金、收益、風險在不同投資者之間發生轉移,實現産品保本保收益。

(三)資産管理産品不能如期兌付或者兌付困難時,發行或者管理該産品的金融機構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者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為償付。

(四)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共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分類懲處】經認定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區分以下兩類機構加強懲處:

(一)存款類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利用具有存款本質特徵的資産管理産品進行監管套利,由銀監會和人民銀行按照存款業務予以規範,足額補繳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基金,並予以適當處罰。

(二)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的,認定為違規經營、超範圍經營,由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糾正,並實施罰款等行政處罰。未予糾正和罰款的由人民銀行糾正並追繳罰款,具體標準由人民銀行制定,最低標準為漏繳的存款準備金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相應的2倍利益對價。

【投訴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金融機構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可以向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投訴舉報,查證屬實且舉報內容未被相關部門掌握的,給予適當獎勵。

外部審計機構在對金融機構進行審計時,如果發現金融機構存在剛性兌付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

十九、【統一負債要求】資産管理産品應當設定負債比例(總資産/凈資産)上限,同類産品適用統一的負債比例上限。每只開放式公募産品的總資産不得超過該産品凈資産的140%,每只封閉式公募産品、每只私募産品的總資産不得超過該産品凈資産的200%。計算單只産品的總資産時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合併計算所投資資産管理産品的總資産。

資産管理産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資産管理産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放大杠桿。

個人不得使用銀行貸款等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産管理産品,資産負債率達到或者超出警戒線的企業不得投資資産管理産品,警戒線的具體標準由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另行規定。

二十、【分級産品設計】以下産品不得進行份額分級。

(一)公募産品。

(二)開放式私募産品。

(三)投資于單一投資標的私募産品,投資比例超過50%即視為單一。

(四)投資債券、股票等標準化資産比例超過50%的私募産品。

分級私募産品的總資産不得超過該産品凈資産的140%。分級私募産品應當根據所投資資産的風險程度設定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後級份額,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級份額)。固定收益類産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3:1,權益類産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産品、混合類産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2:1。發行分級資産管理産品的金融機構應當對該資産管理産品進行自主管理,不得轉委託給劣後級投資者。

分級資産管理産品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對優先級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條所稱分級資産管理産品是指存在一級份額以上的份額為其他級份額提供一定的風險補償,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由資産管理合同另行約定的産品。

二十一、【消除多層嵌套和通道】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産管理産品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資産管理産品可以投資一層資産管理産品,但所投資的資産管理産品不得再投資其他資産管理産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金融機構將資産管理産品投資于其他機構發行的資産管理産品,從而將本機構的資産管理産品資金委託給其他機構進行投資的,該受託機構應當為具有專業投資能力和資質的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金融機構,並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進行轉委託,不得再投資其他資産管理産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委託機構應當對受託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實行名單制管理,明確規定受託機構的準入標準和程式、責任和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衝突防範機制、資訊披露義務以及退出機制。委託機構不得因委託其他機構投資而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

金融機構可以聘請具有專業資質的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作為投資顧問。投資顧問發出交易指令指導委託機構在特定系統和託管賬戶內操作。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産管理業務實行平等準入、給予公平待遇。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基於風險防控考慮,確實需要對其他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産管理産品採取限制措施的,應當充分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達成一致。

二十二、【智慧投顧】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技術、採用機器人投資顧問開展資産管理業務應當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取得相應的投資顧問資質,充分披露資訊,報備智慧投顧模型的主要參數以及資産配置的主要邏輯。

金融機構運用智慧投顧開展資産管理業務應當嚴格遵守本意見有關投資者適當性、投資範圍、資訊披露、風險隔離等一般性規定,並根據智慧投顧的業務特點,建立合理的投資策略和演算法模型,充分提示智慧投顧演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為投資者單設智慧投顧賬戶,明晰交易流程,強化留痕管理,嚴格監控智慧投顧的交易頭寸、風險限額、交易種類、價格許可權等。

金融機構委託外部機構開發智慧投顧演算法,應當要求開發機構根據不同産品投資策略研發對應的智慧投顧演算法,避免演算法同質化加劇投資行為的順週期性。金融機構應當針對由此引發的市場波動風險制定應對預案。因演算法同質化、編程設計錯誤、對數據利用深度不夠等智慧投顧演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統異常,導致羊群效應、影響金融市場穩定運作的,金融機構應當採取人工干預措施,強制調整或者終止智慧投顧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合規開展人工智慧業務,不得借助智慧投顧誇大宣傳資産管理産品或者誤導投資者,並切實履行對智慧投顧資産管理業務的管理職責,因違法違規或者管理不當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開發機構應當誠實盡責、合理研發智慧投顧演算法,保證客戶和投資者的數據安全,不得使用惡意代碼損害投資者利益,如存在過錯,金融機構有權向開發機構進行損失追償或者要求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十三、【關聯交易】金融機構不得以資産管理産品的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包括但不限于投資于關聯方虛假項目、與關聯方共同收購上市公司、向本機構注資等。關聯方按照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確定。

金融機構的資産管理産品投資本機構、託管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或者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並向投資者充分披露資訊。

二十四、【統計制度】建立資産管理産品統一報告制度。人民銀行負責統籌資産管理産品的數據編碼和綜合統計工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擬定資産管理産品統計制度,建立資産管理産品資訊系統,規範和統一産品標準、資訊分類、代碼、數據格式,逐只産品統計基本資訊、募集資訊、資産負債資訊和終止資訊。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加強資産管理産品的統計資訊共用。

金融機構于每只資産管理産品成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報送産品基本資訊和起始募集資訊;于每月10日前報送存續期募集資訊、資産負債資訊,于産品終止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終止資訊。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據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黃金交易所、上海保險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險資産登記交易系統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報送資産管理産品持有其登記託管的金融工具的資訊。

在資産管理産品資訊系統正式運作前,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統計制度擬定統一的過渡期數據報送模板;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産管理産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數據報送模板向人民銀行提供數據,及時溝通跨行業、跨市場的重大風險資訊和事項。

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資産管理産品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資産管理産品統計的具體制度由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十五、【監管分工】人民銀行負責對資産管理業務實施宏觀審慎管理,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資産管理業務的標準規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資産管理業務的市場準入和日常監管,加強投資者保護,依照本意見會同人民銀行制定出臺各自監管領域的實施細則。

本意見正式實施後,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工作機制,持續監測資産管理業務的發展和風險狀況,定期評估標準規制的有效性和市場影響,及時修訂完善,推動資産管理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十六、【監管原則】對資産管理業務實施監管遵循以下原則:

(一)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按照産品類型而不是機構類型實施功能監管,同一類型的資産管理産品適用同一監管標準,減少監管真空和套利。

(二)實行穿透式監管,對於已經發行的多層嵌套資産管理産品,向上識別産品的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産品的底層資産(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三)強化宏觀審慎管理,建立資産管理業務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從宏觀、逆週期、跨市場的角度加強監測、評估和調節。

(四)實現實時監管,對資産管理産品的發行銷售、投資、兌付等各環節進行全面動態監管,建立綜合統計制度。

二十七、【違規行為處罰】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意見規定,對違規行為制定和完善處罰規則,依法實施處罰,並確保處罰標準一致。資産管理業務違反宏觀審慎管理要求的,由人民銀行按照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二十八、【組織實施和過渡期安排】本意見正式實施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本意見框架內研究制定配套細則,配套細則之間應相互銜接,避免産生新的監管套利和不公平競爭。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確保平穩過渡。金融機構已經發行的資産管理産品自然存續至所投資資産到期。過渡期內,金融機構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見規定的資産管理産品的凈認購規模。過渡期自本意見發佈實施後至2019年6月30日。過渡期結束後,金融機構的資産管理産品按照本意見進行全面規範,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或者續期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資産管理産品。

二十九、【對非金融機構開展資産管理業務的要求】資産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於特許經營行業,必須納入金融監管。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産管理産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非金融機構依照國家規定發行、銷售資産管理産品的,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以及本意見關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

非金融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為擴大投資者範圍、降低投資門檻,利用網際網路平臺公開宣傳、分拆銷售具有投資門檻的投資標的、過度強調增信措施掩蓋産品風險、設立産品二級交易市場等行為,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等進行規範清理,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産管理業務並承諾或進行剛性兌付的,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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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五部門出臺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來源:中國網地産2017-11-17 17:06:04
近年來,我國資産管理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居民和企業的投融資需求、改善社會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範、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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