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佛山將推進共有産權住房試點工作

來源:廣州日報 2020-05-29 09:18:36

昨日,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公佈了《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推進共有産權住房政策探索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據悉,該《實施意見》將於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符合條件的戶籍市民和新市民可以享受最低半價購房。據了解,佛山是廣東省5個共有産權住房政策探索試點城市之一。所謂“共有産權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援,實行政府與承購人按份共有産權,並限定處分權利的政策性住房。

標準: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為主

共有産權住房長得什麼樣?《實施意見》顯示,共有産權住房應以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為主。《實施意見》規定,各區要結合實際,優化戶型設計,合理確定建築戶型和建築面積標準。值得一提的是,向社會收購商品住房等方式籌集的共有産權住房房源,原則上按同一標準執行。

既然確定了共有産權住房的建設標準,那麼共有産權住房的來源渠道是什麼?《實施意見》規定,共有産權住房來源有6種。一是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由房地産開發企業集中建設;二是通過“限地價、競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三是在城市更新(“三舊”改造)項目中配建;四是收購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五是轉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六是接受捐贈等其他合法途徑。

據悉,共有産權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援,實行政府與承購人按份共有産權,並限定處分權利的政策性住房。共有産權住房納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産權:承購人産權份額不低於50%

共有産權住房的産權如何界定?《實施意見》規定,承購人的産權份額為共有産權住房銷售價格佔評估價格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50%,其餘部分為政府産權份額。承購人取得共有産權住房不動産權證書滿5年的(以不動産權證書登記日期為準),允許轉讓所持股份。值得注意的是,承購人轉讓時成交價格低於購買時成交價格,代持機構不予補償差價。

《實施意見》顯示,承購人不得分割個人産權份額以及增購政府産權份額,政府産權份額由政府指定的國有機構等專業運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代持機構”)代為持有,並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負責具體管理服務工作,包括與承購人簽訂配售合同、日常管理、回購及再上市交易等事項。

據悉,承購人取得共有産權住房不動産權證書滿5年的(以不動産權證書登記日期為準),允許轉讓其所持有的産權份額。承購人需轉讓的,應當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代持機構提交轉讓申請。經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該承購人所持有的産權份額原則上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代持機構通過綜合評分、搖號抽籤等方式,轉讓給其他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原承購人所持産權份額收益歸其所有。新承購人與原承購人、代持機構簽訂三方購房合同,購房合同應當明確産權份額、使用規定、轉讓限定、違約責任等內容。新承購人獲得房屋産權性質仍為“共有産權住房”,所佔房屋産權份額比例不變。

申請: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産權住房

那麼共有産權住房該如何申請,有什麼要求?《實施意見》顯示,1個家庭只能購買1套共有産權住房,並享受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戶、入學等公共服務。已承購共有産權住房的家庭和個人,其家庭成員不再另外享受佛山住房保障政策,包括申請承購共有産權住房和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等。

據介紹,符合一定條件的本市戶籍居民和新市民可以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申請配售共有産權住房。具有佛山戶籍的居民想要申請共有産權住房,其家庭成員及本人在佛山沒有自有住房且5年內沒有住房轉讓記錄;戶籍在村委會的家庭,除符合上述條件外,應當在佛山未享受過宅基地政策。

對於新市民,如果符合下列條件也能申請。本人在佛山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佛山居住證,在佛山連續購買社保5年及以上,家庭成員及本人在佛山沒有自有住房的非佛山戶籍家庭或個人,以及在佛山工作和生活且家庭成員在佛山沒有自有住房的港澳居民家庭或個人。

貸款: 共有産權住房可參照相關規定申請

《實施意見》規定,承購人購買共有産權住房可參照商品住房有關貸款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共有産權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根據不同的建設籌集方式確定。

據介紹,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符合共有産權住房供應對象要求的,可優先享有共有産權住房購買資格。購買共有産權住房的承購人需要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可按照國家規定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代持機構不與承購人共同承擔抵押義務。此外,不動産登記部門應當依照按份共有財産抵押登記規定及時受理抵押登記申請,提高抵押登記效率。

據了解,共有産權住房評估價格,採用代持機構委託房地産估價機構評估等方式,參考同時期、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確定。共有産權住房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根據不同的建設籌集方式確定。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由房地産開發企業集中建設的,銷售價格不得高於住宅用地出讓文件的限定銷售價格;通過其他方式建設籌集的,銷售價格應當綜合考慮建設、財務、管理成本、稅費和利潤,以及承購人購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劉鵬飛)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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