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 記者趙燕華報道:“困難家庭實施城區危險房屋原址重建,每戶每平方米可申請1000元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10萬元;困難家庭實施城區危險房屋維修,每戶可一次性申請30000元補助資金。”日前,廣州市住建局就《廣州市城區危險房屋治理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詢社會意見,根據該規定,同一地址房屋在補助資金髮放後二十年內原則上不得再次申請危房治理補助資金。
《徵求意見稿》明確,本辦法所稱城區危險房屋治理補助資金,是指市、區財政通過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經負責民政工作的部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特困人員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以下簡稱困難家庭)自行開展其唯一擁有的城區國有土地上危險房屋原址重建或維修的補助資金。
《徵求意見稿》提出,困難家庭實施城區危險房屋原址重建,每戶每平方米可申請1000元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10萬元;困難家庭實施城區危險房屋維修,每戶可一次性申請30000元補助資金。
危房産權不屬於困難家庭單獨所有的,按照其擁有的産權比例在限額內確定補助資金額度。
已申請文物、歷史建築修繕等其他房屋修繕、治理、改造等費用補助的,不得再申請危險房屋治理補助資金。
根據《徵求意見稿》,補助資金申請發放流程為“工程開工前備案—工程完工後申領—所屬區房屋管理部門審核—補助資金髮放”,以避免非法騙取補助資金或未按規定使用資金等問題。
《徵求意見稿》提出,區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對已完成危房治理併發放補助資金檔案納入危房治理督修檔案進行統一管理,並錄入房屋使用安全動態資訊管理系統。
《徵求意見稿》明確,申請人在補助資金申領和危房治理過程中,如果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補助資金的;擅自增加建築面積和建築高度、擴大基底面積、改變四至關係的;擅自降低建築結構安全等級的;擅自變更使用性質的;違反歷史文化遺産保護相關規定的;以及有其他違法建設行為的均不予發放補助資金;已發放的,由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追繳,並將其納入誠信綜合評價體系,實行誠信評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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