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市智囊團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陳明
李先生因為經商失敗,欠下債主數百萬元欠款。被對方告上法庭,並判敗訴後由於無法支付鉅額債務,現在唯一的一套住宅面臨被法院強制執行的可能性。由於上有老下有小,李先生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被執行人以及家屬只有一套住宅,本著法律保障公民起碼居住權的出發點,是否可以申請免於執行?
廣東寶威律師事務所唐勝利律師:根據最高法相關規定,如果執行標的係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的例外:對被執行人有贍養、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一審訴訟或仲裁立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被執行人擬執行的“唯一住房”是宅基地自建房或小産權房等權屬上有瑕疵而無法自由流轉的住房的;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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