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實業: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原董秘被上交所下發監管關注函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20-11-16 17:24:28

中國網地産訊  11月16日,珠江實業發佈公告稱,上交所對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覃憲姬予以監管關注。

公告顯示,經查明,2020年8月22日,廣州珠江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江實業或公司)披露公告稱,因公司2012年至2016年未按稅法規定對銷售珠江璟園項目取得的收入申報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預徵土地增值稅,收到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稽查局出具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穗稅稽處〔2020〕12號)。根據《稅務處理決定書》,公司應補繳稅款合計184,412.94元,應補繳稅款滯納金合計35,144,031.84元。截至目前,公司已補繳稅款及滯納金,並收到完稅證明。

根據公司公告,補繳上述稅款及滯納金,分別計入應交稅費和營業外支出科目,滯納金部分擬計入2020年當期損益,預計減少2020年半年度凈利潤35,301,849.89元,佔公司2019年經審計凈利潤的16.1%,達到臨時公告的披露標準。該份《稅務處理決定書》于2020年6月2日出具,但公司未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直至補繳稅款並收到正式完稅證明後,才于8月22日履行了資訊披露義務,相關資訊披露不及時。

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3條、第11.12.7條等有關規定。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覃憲姬作為公司資訊披露及財務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2.2條的規定以及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鋻於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我部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廣州珠江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覃憲姬予以監管關注。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範運作,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並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資訊。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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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實業: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原董秘被上交所下發監管關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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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珠江實業發佈公告稱,上交所對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覃憲姬予以監管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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