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租一次交一次仲介費?消費者説“我愛我家”夠狠!

來源:新華社 2019-04-11 11:01:15

新華社北京4月11日電(記者馮松齡)“同一房屋、同一租戶、同一仲介”,一年後再續簽,竟還要再交一遍仲介費。而且,不經租戶同意,仲介就把密碼鎖密碼更換了。

最近,北京消費者劉先生真是有苦難言。他説:“‘我愛我家’也太霸道了,竟然採取這種方式賺錢。”

2018年4月1日,北京市消費者劉先生通過北京市“我愛我家”在西城區四合上院小區租下了一間房屋。據介紹,該房屋是由我愛我家從原房東處包來後,再租給劉先生的。月租金12000元,雙方簽訂1年合同,“我愛我家”收取了相當於1個月房租的仲介費。

一年後,劉先生想續租,但被告知房租上漲至12500元/月。

劉先生對租金上漲的問題也沒有太計較。而在劉先生打算交錢時他發現,費用裏面又多出來12500元!一問才知,“如續租還需再繳納一遍仲介費”。劉先生一算,這相當於每月多出1000多元租金。

“同一房屋、同一租戶、同一仲介,續簽合同還被強收仲介費?”劉先生説,續租一次交一次仲介費,“我愛我家”也太狠了!如果這樣交下去,這要交到什麼時候?

對此,我愛我家集團品牌總監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在劉先生最初簽訂的合同上,有明確規定的。

記者在劉先生提供的一份厚達14頁的“合同”上的第11頁居間服務一項,果然看到了規定,“如租賃期限屆滿,乙方仍繼續租賃的,需再次向丙方支付新合同約定的佣金”。

那麼,續簽該不該再收仲介費?

北京一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認為,租客繳納租房仲介費,是由於房屋仲介機構介紹租客與房東取得聯繫,通過仲介提供居間服務而促成簽約,並獲取報酬佣金。仲介本身所起到的作用就是溝通房東與租客之間的租賃資訊,如再次續約,租客與房東資訊沒有變化,沒有仲介介入的必要。

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律師韓續也認為,是否該收取決於是否在續簽的過程中提供了仲介服務,而不應僅以合同中是否存在相應約定作為依據。提供居間服務促成雙方簽訂合同才是收取仲介費的法律依據。

對此,律師周兆成認為,未提供居間資訊服務,卻在合同中約定仲介費已涉嫌欺詐,租戶有權拒絕。

而此事更讓劉先生困惑的是,如果房子是“我愛我家”包來的,就更不存在仲介行為了。律師周兆成認為,這種情況再次收取仲介費,那就更涉嫌欺詐了。

而“我愛我家”方面則表示,“租來的房屋轉租是不存在的,我們是居間方”。

對此,劉先生肯定地説,“我愛我家”與房主一簽三年,房主與我們是見過面的,打算續租前,房主還認為我們把房子保護得很好,希望“我愛我家”就別漲價了。但房主因為已將房屋包給了“我愛我家”,根本做不了主。

更讓劉先生感到氣憤的是,雙方協商過程中,未經劉先生允許,我愛我家工作人員將劉先生家的密碼更換,並警告劉先生“如不繳納仲介費,必須在1日內搬走,否則讓警察來清戶。”

“密碼鎖説換就能換,對於租戶來説太不安全了。”劉先生告訴記者,最初租房時,我愛我家的態度並不是這樣。而如今前後嘴臉大變,簡直成了“我霸你家”。

對此,“我愛我家”表示,租戶曾明確表示不續租,“密碼鎖會在到期日自動更換密碼”。劉先生説,如果不續約,那我們還商量個啥呀?

而律師周兆成認為,合同到期如雙方沒有續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屬於不定期租賃,同時,租戶對承租房屋內物品具有財産權。

劉先生告訴記者,自家也不是第一次租房了,從未聽過續簽還要再交仲介費的,自己也從未接到任何來自我愛我家對續簽仲介費的提醒。而對此,我愛我家方面認為,合同已明確告知,消費者簽字即知情和確認,我愛我家的店裏也有告示。

“我愛我家的做法涉嫌利用格式合同,加重劉先生的義務。”北京市智舟律師事務所律師韓續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周兆成表示,仲介市場魚龍混雜,儘管監管部門一直在管理,但是仍然有一些仲介機構,未提供居間服務,卻在合同中私自標注“仲介服務”,強迫消費者繳納仲介費,如遭拒,則採取斷水斷電或者強迫換鎖等威脅手段,情節嚴重的已經屬於是一種假借仲介服務為名實施的侵犯被害人財産所有權的敲詐勒索行為。

仲介機構“不勞而獲”多次賺取仲介費的亂象,目前已引起北京市住建委重視。記者注意到,在即將出臺的《北京市房地産經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同一宗房屋租賃經紀業務中租賃雙方續約的,房地産經紀機構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也就是説,如果是同一房屋的租賃雙方進行續約,仲介不能再次收取仲介費。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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