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圖省心去找房屋仲介,但也可能遇到不省心的事。日前,哈爾濱仲裁委審結了一起典型案件,仲介公司老闆“卷走”30萬購房款後失蹤,買主催著要收房,結果還真成功了。
收30萬購房款後
仲介“卷錢”跑了
2015年9月3日,李某和張某與某地産仲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張某以30萬元的成交價出售其位於道外區大新街某小區的房産;李某和張某均同意由賣方委託仲介代收房款,仲介的代收行為産生買賣雙方履行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同年9月6日,李某向仲介交付了購房款30萬元和服務費5400元。之後李某要與張某去辦理房産更名,張某稱沒有收到仲介公司代收的房款,拒不配合李某辦理房産更名過戶手續。
李某與張某一起找到仲介公司,發現公司老闆不見蹤影。公司員工説,老闆已經轉移了代收的房款。
李某在與張某“撕吧”了幾個月沒結果後,到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介消失,
房産應繼續過戶?
仲介卷款潛逃,張某是否應該繼續協助李某將涉案房屋更名過戶到李某名下?
仲裁委專家認為,三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各方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己方的合同義務。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二條的約定,“買賣雙方均同意由賣方委託居間方代收房款,居間方的代收行為産生,買賣雙方應履行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説,李某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張某在其受託人仲介公司收到房款前提下,應該繼續協助李某辦理房産更名過戶手續。
張某的房款錢怎麼辦?仲介挪用房款,或攜款潛逃,賣方可以另案要求仲介賠償。
房子還得
正常更名辦手續
經過仲裁,張某于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協助李某辦理完畢位於道外區大新街某小區房産更名過戶手續。
法律專家提示:當簽合同時,尤其是牽涉金額較大,或重大利益情況下,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文本,不要盲目在合同上簽字、蓋章。
另外,選擇仲介公司時,要選正規的仲介,還要考量該公司的口碑如何、是否達到一定規模、經紀人的素質等因素。否則遇到仲介卷款逃跑,維權耗費的成本,要比當初選擇仲介省下的成本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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