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貸監管辦法落地在即 最高借款上限500萬

來源:地産中國網 2016-08-23 14:27:00

原標題:P2P網貸監管辦法落地在即 明確最高借款上限500萬 銀行資金存管方案存爭議

導讀

多位接近監管層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徵求相關部委意見,有望近期發佈,不過目前該辦法還在國務院法制辦,由於尚未正式下發,仍存不確定因素。

P2P網貸監管再起波瀾。

去年12月28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佈銀監會關於《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多位接近監管層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P2P網貸監管辦法”)已經徵求相關部委意見,有望近期發佈。不過目前該辦法尚未正式下發,仍存不確定因素。

同時,《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也于8月初已下發至各銀行,明確由銀行提供資金存管服務,但在業記憶體在一定爭議。

盈燦諮詢高級研究員張葉霞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最近出臺的系列監管意見稿及監管預期下,預計很大一部分平臺將面臨清場出局,行業新一輪洗牌在即。

借款上限不利“大單模式”

多位接近監管層人士表示,P2P網貸監管辦法在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完善了一些內容,尤其明確劃定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對行業影響較大。

在借款人的借款上限方面,P2P網貸監管辦法明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資訊仲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在不同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借款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在不同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對於發佈大標的平臺需要進行業務方向的調整,很多平臺也遠遠超過個人20萬及企業100萬的授信額度,對於網貸行業來講影響非常大,這個要求相比去年的意見稿更為明確的強調‘小額’,對於網貸平臺來講是種挑戰。”盈燦諮詢高級研究員張葉霞表示。

一家P2P網貸第三方服務機構負責人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一大半平臺不符合這一規定,尤其是做企業借款業務的平臺,做消費信貸業務的平臺還好,規定的借款額度小于我們的預期,意在避免風險集中。”

一家從事企業借款業務的P2P平臺負責人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這只是指導,而非強制性要求,監管不會一刀切。

此外,P2P網貸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有個過渡期安排,稱“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8個月。” 接近監管層人士表示,P2P網貸監管辦法將整改期縮短至12個月。

接近監管層人士表示,P2P網貸監管辦法將整改期縮短至12個月。

爭議銀行資金存管方案

上述接近監管人士還透露,按照目前的工作安排,計劃先發P2P網貸監管辦法,再發《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某銀行總部相關人士處獲得《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該人士表示,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存管人,即為網路借貸業務的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資金存管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徵求意見稿表述,在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存管人應為委託人開立資金存管匯總賬戶和平臺自有資金賬戶,為網貸機構的客戶(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網貸業務參與方等)在資金存管匯總賬戶下分別單獨開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確保客戶網路借貸資金和網貸機構自有資金分賬管理,安全保管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然而,這一規定爭議最大。

多家銀行相關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網貸平臺是資金借貸的撮合交易場所,對平臺內資金無所有權,嚴格限制平臺的資金調配權是風險防控的關鍵點。如果資金存管匯總賬戶以平臺的名義開立,並將出借人的資金也放在資金存管匯總賬戶存管,容易混淆資金出借人的主體,使得資金出借人的權益受到威脅;一旦發生網貸平臺破産跑路等意外事件時,出借人資金安全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證。

對此,一位金融律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如果事前簽訂三方協議,規定平臺不可以劃轉出借人資金,且出借人授權銀行,在借款項目滿標後,由銀行劃撥出借人資金至借款人賬戶,即可避免平臺觸碰出借人資金。

但是,上述多家銀行相關人士均認為,必須嚴格限制平台資金的調配權,從制度層面把出借人資金和平臺隔離開來,謹慎開立資金存管匯總賬戶。否則,以平臺的名義開立資金存管匯總賬戶,首先,銀行無權不讓平臺劃轉資金,其次,一旦平臺出事,比如資金存管匯總賬戶被第三方凍結等,出現司法糾紛,法律責任很難認定,出借人可能蒙受損失。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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