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違約責任明晰
新版合同規定,簽訂合同後未開工前,如消費者或家裝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解約方除承擔對方的實際損失外,還應當按工程造價總金額支付一定比例違約金。以違約金制約雙方的方式是首次提出。2003版合同規定,消費者無正當理由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或者家裝公司施工延期,應當向對方按日支付遲延部分工程款2‰的違約金,但2013版合同有所補充,“累計不得超過工程造價總金額的20%。延遲支付超過一定日期的,對方有權解除合同”。
解讀:元洲裝飾北京分公司工程經理劉艷軍解釋説:“在實際工作中,有時遇到工程延期後,消費者要求超高賠償的現象;也有裝飾公司對不能按時付款的消費者提出苛刻的違約要求。現在支付賠款有最高限制,避免了這種情況的出現。”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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