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顯示,寶安地産是于2010年11月4日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稽查局立案調查。證監會認為,鴻基公司(寶安地産原名)在1993年11月至2010年12月期間存在“代持股”行為,2007年3月19日澄清公告及2006年至2009年年度報告未如實披露其“代持股”問題,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違法行為。
由此,證監會決定:對寶安地産責令改正,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時任鴻基公司董事局主席兼總裁邱瑞亨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時任鴻基公司證券部經理任國強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另對時任鴻基公司董事、副總裁羅偉光,副總裁羅竣,及財務總監、副總裁余毓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時任鴻基公司董事邱聖凱、高文清、顏金輝、莊偉鑫、呂改秋、周可添、陳鳳嬌、何祥增、魏達志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有業內人士指出,從代持股被處罰來看,寶安地産的內部管控存在一定問題。因為連基本的資訊披露都不能對股東公示的話,那毫無疑問內部風險管控是極其缺失的。
其實,整個2012年,對寶安地産而言,形勢都極為不利。根據公司日前三季報披露,三季度寶安地産實現營業收入1.3億元,同比降30.93%;歸屬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302萬元,同比降71.2%。基本每股收益0.06元,同比降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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