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徵收評估與補償工作的通知(試行)

來源:中國網地産 2023-06-19 18:14:39

6月19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徵收評估與補償工作的通知(試行)》,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了解,本通知的出臺,順應了北京市減量發展、城市更新建設加快,一些老舊廠房、低效産業園逐漸退出的當下形勢,破解了非住宅房屋徵收過程中的評估補償政策依據不足、評估可比實例選擇少、評估對象特殊情況多、劃撥用地非住宅評估難等問題。

以下為全文:

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國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徵收評估與補償工作,規範非住宅房屋用途認定、評估方法適用等情形,做到公平合理補償,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暫行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更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基準地價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非住宅房屋用途對應本市基準地價土地用途分為商業、辦公、工業和公共服務類,並參照基準地價土地用途二級分類對應房屋。補償時,根據房屋權屬登記、土地規劃用途或認定情況進行評估。

二、各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區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已經登記的非住宅房屋用途調整和對未經登記的非住宅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依據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

對已經登記的非住宅房屋,改變原用途未補繳土地出讓金的,依法按原用途評估,補償時可結合政策支援等情況認定用途調整,原用途為工業類用途的,在原有補助獎勵的基礎上,再給予不超過原用途非住宅房屋評估價值的特別補助。

對於未經登記的非住宅房屋,依據土地權屬來源文件或房屋權屬來源文件進行認定,無法提供上述文件的,由區人民政府結合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房屋管理部門、被徵收人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研究確定。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依法按土地權屬來源文件或房屋權屬來源文件載明的用途評估,給予適當補償。

三、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非住宅房屋的價值評估,一般選用比較法、成本法、收益法,對以上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後,可以選用其中兩種方法進行評估,合理確定評估結果。當僅選用其中一種方法進行評估時,應當充分説明理由,並向估價委託方報告。市、區房地産管理部門進一步完善對此類估價業務及執行相關標準的監督檢查。行業協會應加強自律管理和培訓,規範此類估價行為。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非住宅房屋的價值評估,優先選用房地分估路徑,土地重置成本(土地使用權價格)依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價評估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自然資辦函〔2019〕922號)及本市相關規定進行評估,房屋重置成本依據本市房屋重置成新價相關規定進行評估。

四、採用比較法評估非住宅房屋價值時,可比實例選取應嚴格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第三十條:“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産是指與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産”的規定執行。對可比實例成交價格的修正或調整幅度單項一般不超過10%、綜合一般不超過15%。

五、採用成本法按房地分估路徑評估非住宅房屋價值時,土地重置成本可採用比較法、成本法、基準地價修正法等方法,其中成本法的權重一般不高於30%,基準地價修正法的權重一般不低於50%。

土地重置成本採用比較法評估時,可選用同區域或類似區域內近三年三個(含)以上土地市場招拍挂成交實例作為可比實例。

土地重置成本採用成本法評估時,可選用同區域或類似區域內近三年三個(含)以上土地開發類項目作為可比實例,且成本數據必須與評估對象的成本構成及內涵一致。

土地重置成本評估選用可比實例時,應首先在同一行政區內選用。若無法滿足,可適當擴大到同一圈層區域(首都功能核心區、中心城區、城市副中心、平原新城地區、生態涵養區等)選用,也可調整在相鄰圈層區域選用,直至滿足條件。選用可比實例在同一土地級別的,修正幅度應當參照北京市區片基準地價因素總修正幅度進行。選用可比實例跨土地級別的,應當參照北京市級別基準地價進行調整。經修正和調整後的各個可比實例中,最高價與最低價的比值不宜大於1.2。

六、採用收益法評估非住宅房屋時,應選擇與評估對象相同或類似的可比實例測算非住宅房屋的客觀租金等評估數據,可以按照《房地産估價規範》(GB/T50291-2015)明確的估價規則進行。

七、徵收非住宅房屋,具備存量非住宅房屋和安置房産權調換條件的行政區,可結合被徵收人訴求,因地制宜統籌制定産權調換方案,並在徵收範圍內公示,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對符合區域功能定位、規劃控制及産業發展等要求的,優先進行同用途房屋産權調換;對不符合區域功能定位、規劃控制及産業發展等要求的,優先給予貨幣補償。經協商,也可按産權調換方案給予不同用途的其他存量非住宅房屋或存量安置房進行産權調換,其中選擇存量安置房進行産權調換的,應符合本市房地産調控政策。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應當依據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産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報告,結算差價。選擇存量安置房進行産權調換的,安置房的價格按照不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商品房市場評估價格的80%確定。稅費按相關政策執行。

八、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本通知實施之前已公開徵收補償方案並徵求意見的按原規定執行。國有土地上非住宅項目搬遷可參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3年5月22日       

(責任編輯:王奕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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