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統籌推進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盤活利用,為首都高品質發展提供有效用地保障,近日,北京市發佈實施《關於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盤活利用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創新提出8項支援政策,明確在重點功能區及現狀軌道站點周邊,鼓勵利用現狀建築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
北京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城市總體規劃實施以來,北京市進入減量發展、高品質發展階段,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有效盤活對支撐第二階段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起到重要作用。《指導意見》以規劃引領,意在發揮政府引導和市場配置作用,補齊城市公共設施短板,促進産業轉型升級,推動城市可持續發展。
《指導意見》以促進規劃實施、促進資源要素節約集約利用為總目標,歸納明確3類實施路徑,鼓勵原土地使用權人通過自主、聯合等方式盤活利用;原土地使用權人無繼續開發建設意願的,可通過土地二級市場轉讓或政府收儲方式盤活利用;鼓勵國有企業探索成立專業平臺公司,通過騰退、整合等方式,對企業所屬土地、房屋資源進行統籌再利用。
在建築規模指標、用地功能相容、建築功能轉換等層面,《指導意見》創新提出8項支援政策。其中明確,建築規模指標可在各區範圍內或企業權屬範圍內進行轉移和集中使用,涉及跨區項目可實施跨區統籌;對高精尖、軌道微中心等立體複合開發項目予以優先保障。
鼓勵産業用地混合利用,單一用途産業用地內,可建其他産業用途和生活配套設施的比例不超過地上總建築規模的30%。其中用於零售、餐飲、宿舍等生活配套設施的比例不超過地上總建築規模的15%。
鼓勵建築功能轉換,在重點功能區及現狀軌道站點周邊,鼓勵利用現狀建築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
針對騰退的流通業用地、工業用地,《指導意見》提出,收回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在符合規劃及本市産業發展要求前提下,經批准可以協議方式為原土地使用權人安排産業用地。此外,企業利用存量房産、土地資源發展符合本市重點支援産業的,可享受在一定年限內不改變用地主體和用途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以5年為上限。
《指導意見》明確在“三城一區”、國家級開發區、市級開發區等重點功能區,需在産業用地主導功能不變的前提下,對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實施盤活利用;轉型為教育、養老等公共服務類用途的用地,房屋不得分割轉讓。
據記者了解,北京市相關部門將出臺相應配套政策,依法下放審批許可權,簡化審批程式,各區政府組織編制盤活實施計劃,並鼓勵結合區域實際試點創新。對存量再利用的産業用地,要通過簽訂補充監管協議約定産業績效、環保節能等要求,並將轉讓、退出等條件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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